不希望法院的信寄到家怎麼辦?

不希望法院的信寄到家怎麼辦?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6 月 13 日 作者: LIU S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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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我上禮拜在網路上買東西,付錢了結果沒收到商品。」
「這不是很明顯是詐欺嗎?」
「對啊!可是不管我怎麼恐嚇對方說要提告,都無動於衷,錢大概拿不回來了。」
「所以告了嗎?」
「沒有!提告只是說說的,我怎麼可能真的去?」
「不打算把錢拿回來了?」
「我當然想啊!可是真的告了,家裡會收到法院公文吧?」
「對啊!」 「那公文是掛號信對吧?」
「是啊!掛號才能確認送達時間。」
「我早上要上班,家裡只有我媽在。那種信被她看到一定會超生氣。」
「但妳是受害者欸!提告是替自己爭一口氣,媽媽不接受嗎?」
「別說了!我媽是老古板,一直說網拍都是假貨是騙錢的,被她知道我有在用網拍肯定超生氣啊!」

不少與父母同住的朋友都有上述經驗,很明白知道自己權益受到侵害,可以透過提告來向對方求償。真正困難的地方並非告不贏,而是「恐怕沒辦法提告」。

未滿20歲的年輕朋友在面對訴訟時一定要有父母從旁協助,這是法律規定,筆者也愛莫能助。超過20歲的成年人當然可以在沒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來為自己決定一切。只是父母們往往不會在意這麼多,覺得一定是自己的孩子在外面惹麻煩才會牽扯上官司。加上提告的勝率也不是100%,可能不但討不回公道,還會不時被家人拿出來嘮叨。所以有很多人會選擇不「冒險」,當作學個教訓放過對方一馬。有許多不肖人士也喜歡利用這個「漏洞」,對還住在家裡剛成年的大學生們「下手」,打定主意認為他們「沒種提告」。

其實面對這樣的狀況,只要能有個能「幫忙收信」的人就能解決……是否能打贏官司還是要自己努力,但至少可以避免「家庭革命」的發生。這樣幫忙收信的角色在法律上我們稱為「送達代收人」。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送達代收人可以是親戚、信得過的朋友、律師……只要有訴訟能力,就能擔任送達代收人。有些用不著委任律師出庭的簡單案件當事人在找律師撰狀時也會一併拜託律師擔任送達代收人

送達代收人的工作就是代替訴訟當事人法院寄來的文書,但因為他們不是當事人,想找人代為收受書信一定要當事人自己告訴法院,不然法院不知道。告知的方式就和起訴一樣,寫個書狀陳報給法院知道。法院收到書狀後,往後同一個案件的相關文書都會寄到當事人指定的送達代收人手裡。

請注意,如果同時有好幾個案件想交給同一個送達代收人幫忙代收,必須每個不同的案件分別陳報一次,因為不同案件的負責法官書記官是不同人,法官們彼此間資訊是不互通的,所以有這方面需求的朋友要記得每個法官都寫一份書狀陳報喔!當然,如果在正式提起訴訟前就找好送達代收人,可以直接在訴狀內將送達代收人的資料一起寫上去,不需要再另外寫一份陳報狀。

解決了收信的問題後,在打官司時就輕鬆了許多,不會隨時擔心被家人知道而綁手綁腳,能夠更安心面對訴訟了。如果不知道該怎麼撰狀或是需要送達代收人,歡迎和我們聯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團隊可以為您解決所有在訴訟上遇到的麻煩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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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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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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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是通姦除罪後第一個與侵害配偶權有關的實務判決,當然也可能是因為罪證不足無法告成通姦罪。但無論如何,妻子的錄音蒐證被法官採用了,這對因通姦除罪而感到迷惘的配偶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離婚的原因如果構成侵權行為,可以向對方請求金錢上的損害賠償。這個損害賠償與民法第195條第三項的侵害配偶權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首先,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對象是外遇配偶與外遇對象,離婚的對象只有配偶,求償對象不同。再來,配偶權被侵害的人不見得會離婚,離婚的人也不一定是因為配偶權被侵害,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定期給付可能會發生對方突然失聯的問題,而且裁判離婚通常都是當事人的感情狀況已經惡化到無法挽回的地步,沒有人希望在離婚後還要和前配偶糾纏不清。一次拿完所有贍養費也會讓離婚配偶的重新出發比較有幫助(例如:開店、投資……)。
孩子不會隨著父母離婚而消失,父母離婚後,依照民法弟1055條第一項規定,不管是單方監護或共同監護,一定要有一位監護人負責為孩子行使權利、負擔義務。實務上,法官通常為了方便(不要讓小孩一直換住所),只會把監護權判給其中一方,另一方則保留會面交往(探視權),也必須定期提供孩子扶養費。
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在第1123條,這樣的規定是確保繼承人可以拿到一部分的遺產,不會被外人全部瓜分掉。但如果像案例中的C一樣,曾經對A有重大虐待行為,讓A拒絕被C繼承時,即便C是A的兒子,還是會因為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失去繼承權。請注意,一定要是「重大的虐待或侮辱」,只是不小心晚了十分鐘準備晚餐這種
立法者也是希望能夠預防某些投機份子在出軌時已經開始為將來離婚做打算,將自己名下的財產紛紛移轉到外遇對象的名下,讓原來的配偶在離婚時不但什麼都拿不到,甚至還要「倒貼」剩餘財產給自己。就特別設了「報告義務」「請求返還」這兩項規定,讓配偶可以得知對方的財產動向,免得哪天被對方拋棄了,會「人財兩失」。
這似乎是通姦除罪後第一個與侵害配偶權有關的實務判決,當然也可能是因為罪證不足無法告成通姦罪。但無論如何,妻子的錄音蒐證被法官採用了,這對因通姦除罪而感到迷惘的配偶們來說,是一個很好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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