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格精選

乾脆,所有刑案一律羈押,好不好?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2021年的開頭不太平靜,臺南市和高雄市接連發生重大槍擊案,並且引起了社會的高度關注。警政高層一如既往地,從來不會讓人失望——在檯面上做足了秀,再把執行面的壓力全數丟給基層。
這件前一陣子剛發生在高雄的槍擊案,在警方的努力下快速偵破,卻遭到市議員對於高雄警政的嘲諷:「難道高雄只剩我沒有槍?」
之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黃明昭在受媒體採訪時說:
「槍擊案衍生的槍枝問題,今天奉市長指示到兩個地檢署拜會檢察長,取得相關共識,第一,具有殺傷力的槍枝查獲到一律要聲押。第二是一定要溯源,到達買賣的通路及改造的工廠。第三會指派幹練且有幹勁的檢察官來指揮,達成團隊合作。」
後面兩點我沒意見,但這第一點就有非常大的問題,完全不把《刑事訴訟法》當一回事,搞錯了偵查主體是誰、誰又受誰的指揮這種荒謬認知不說,還把「羈押」的存在目的與刑事處罰混為一談。我曾經在先前的文章中談過警察養成教育的問題,但令人心灰意冷的是,即使是讀了四年法律、從堂堂警察大學畢業的巍巍高官們,也不願意去思考《刑事訴訟法》內各種強制處分的意義。更甚者,黃明昭說這是跟檢察長取得的共識,檢察長是誰?是一個地檢署最大的存在啊,是有著無數辦案經驗的高級檢察官啊!難道他會不知道「羈押」的條件與目的嗎?
或者說,在政治、仕途、利益及其他我們所看不見的因素下,這些高層們拋棄了他們本應該有的法治素養,轉為特定對象與目的服務,把執行面的壓力轉嫁給辦案的基層,還在媒體中大放厥詞,令人髮指。
羈押是什麼意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1條的規定,為了避免被告逃亡、湮滅證據、勾串證人或反覆實施犯罪等,而做的強制處分。程序上,是由檢察官在被告被逮補後24小時內,以書面卷證向法院聲請羈押,再由法官裁定羈押與否。
你或許會認為,為了上述理由而聲請羈押也沒什麼不對,但這些都必須「有事實足認」,也就是警察乃至檢察官,要蒐集並提出事實去證明被吿真的要逃亡、湮滅證據和串證,才足以說服法官准押,也才真正有羈押的實質意義。
但是,要多少事實才能證明被告真的要逃亡、湮滅證據和串證?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警察機關接獲線報後,拿搜索票對某甲實施搜索,在他家裡的衣櫥內查獲改造手槍一把和子彈數顆。單純藏在家裡的槍枝被搜出來,又沒有涉案,如何證明某甲要逃亡?而槍枝遭繳,也沒什麼證據會被「湮滅」了,單純持槍的情況,又哪來的共犯或證人被勾串?用這種簡單的案例就足以說明,不是任何查到槍枝的案件都符合聲請羈押的條件。
警察局長黃明昭此言一出,引來一些檢察官的不滿,「聲請羈押」是檢察官的職權,黃明昭是司法警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明文規定司法警察官受檢察官的指揮,而這次黃明昭把檢察長搬出來,意思不就是:「檢察長跟我是一夥的,你們這些檢察官就照著做吧。」很遺憾,雖然達到了一局之長的地位,素養卻不見得高了多少。
實務上,黃明昭的做法並不是特立獨行,在整個警察生態裡,把「羈押」當作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的人,從上到下,比比皆是。「羈押」理所當然不是一種處罰,而是程序上的預防手段。「犯罪嫌疑人」五個字,我們應該著重在「嫌疑」上,一個人在還沒經過法官判決有罪時,任何人都不能扣他罪名,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不過我知道這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很困難,畢竟這項原則某種程度上來說,是違反人性的。因此,既然一個人還沒經過有罪判決,那麼在這之前的所有手段,都不能稱作「處罰」,包含羈押。
話雖如此,但羈押畢竟是嚴重限制了一個人的人身自由,倘若這個人最後判決有罪,那他遭到羈押的期間,就會計算在最後被判處的刑罰內扣除;如果無罪,那麼國家就要依照相關法令,賠償他遭受羈押的損失。
以一個案件從頭梳理:警察在刑事案件報告書內填寫「建請羈押」,把案件送進地檢署後由檢察官開庭,並整理卷證後向法院聲請羈押,院、檢雙方再開羈押庭決定羈押與否。光是這樣,就已經耗費了不少司法資源,倘若被告確實被羈押但最後獲判無罪時,其賠償是由國家支付,也就是由你我的口袋中交出去的。司法資源的耗費從來就不小,更涉及人的基本權利,本來就應該審慎為之,而今高層掌權者權衡利弊,選擇了對社會體制消耗最大的做法,在已幾近癱瘓的司法及警政體制上火上澆油,無異於飲鴆止渴,令人喟嘆。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24會員
54內容數
這個專題裡收錄了筆者自己的職場經驗,以及整體的職場觀察。希望透過這些文章,讓對警察不熟悉的你,能有更深入的理解;讓對警察很熟悉的你,能發自內心地微笑一下。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律羲和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如果執法人員的專業法律知能不足,有足夠的能力來回應民眾的需求嗎?警察的養成教育裡,是否存在什麼問題?本文就警專、警大的校內課程看起,再擴及實習及日後職場的經驗傳承,探討員警法律知能薄弱的現狀。
新聞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舉辦民防中隊餐敘,席間某民防幹部不滿女兒酒駕遭移送法辦,憤而當場質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不堪受責而落淚。這則新聞不大,甚至沒有佔到任何重要版面。姑且不論新聞內容虛實為何,但這起事件所披露的,其實是民防、義警之類的民間組織,利用與警察機關的緊密關係而取得特權的常態。
警察與媒體之間的關係,究竟是互利互助,或者某一方的利多於弊,還是單方面的資源榨取?
警察是個非常大的公務團體,內部問題多如牛毛,而官、警之間歷久的對立,其形成的因素為何?淺談筆者的職場觀察。
體制內的不合理管理制度,其實是體制內的所有人共同默許的,正是因為持著「少說話」心態的人佔大多數,才會有人肆無忌憚地去創造這種扭曲的制度。只要制度沒有改變,管理層只會一再壓榨基層;而基層做得半死,卻沒有良好的福利制度來給予實質的支持。付出和獲得兩者之間的嚴重失衡,不正是「少說話,多做事」而導致的嗎?
如果執法人員的專業法律知能不足,有足夠的能力來回應民眾的需求嗎?警察的養成教育裡,是否存在什麼問題?本文就警專、警大的校內課程看起,再擴及實習及日後職場的經驗傳承,探討員警法律知能薄弱的現狀。
新聞報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舉辦民防中隊餐敘,席間某民防幹部不滿女兒酒駕遭移送法辦,憤而當場質問派出所所長,所長不堪受責而落淚。這則新聞不大,甚至沒有佔到任何重要版面。姑且不論新聞內容虛實為何,但這起事件所披露的,其實是民防、義警之類的民間組織,利用與警察機關的緊密關係而取得特權的常態。
警察與媒體之間的關係,究竟是互利互助,或者某一方的利多於弊,還是單方面的資源榨取?
警察是個非常大的公務團體,內部問題多如牛毛,而官、警之間歷久的對立,其形成的因素為何?淺談筆者的職場觀察。
體制內的不合理管理制度,其實是體制內的所有人共同默許的,正是因為持著「少說話」心態的人佔大多數,才會有人肆無忌憚地去創造這種扭曲的制度。只要制度沒有改變,管理層只會一再壓榨基層;而基層做得半死,卻沒有良好的福利制度來給予實質的支持。付出和獲得兩者之間的嚴重失衡,不正是「少說話,多做事」而導致的嗎?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最近阿伯(柯文哲)被羈押鬧得沸沸揚揚,鑒於記者跟大眾對羈押不甚了解,在此幫大家簡介一下 羈押機制簡介 Q: 什麼是羈押? A: 羈押是一種在判決前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把你先關起來不讓你隨便亂跑的意思) Q: 羈押的目的為何? A: 防止被告逃亡、滅證,就是讓檢調在蒐證上比較順利...
近日新竹市長的案件甫宣判有罪,引發各界議論,除了信者恆信的政治口水外,其中司法系統的弊端暴露無遺,也讓司法的含金量打了一個相當大的問號,首先檢察官在台灣的司法系統具有相當大的權力,甚至無視刑事訴訟法揭示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陋習行之有年,往往很多案件是用先射箭再畫靶的邏輯去自由心證,升斗小民的案件尚且
Thumbnail
熱血檢察官 About Prosecutor. 有關勞政體系裡的勞資爭議或是安置保護(不含人口販運案-勞力剝削)的案件,鮮少有地檢署的檢察官介入及關切,例如20年來只會遇到一次之類的。 也許是資深運大爆棚,有點棘手、20年以上未曾發生過的安置、雙語爭議、查察的合併型案件,被大家東推西推地落在我身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夜難眠,驚覺粉專私訊爆滿,挑幾個重複的問題統一回覆: 一、上銬有「行政命令」可以援用 各位都問:「為什麼可以對社工上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不是規定只有抗拒、攻擊或自傷才能上銬嗎? 但大家忽略了《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的第4條: 警察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
Thumbnail
【記者 彭可/臺北報導】有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昨(12)日受臺北地檢署指揮,持該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至兒福聯盟拘提陳姓社工到案說明,解送北檢複訊過程中曝露戒具並遭媒體拍攝,引發各界對於警方使用警械涉違反比例原則之質疑,警政署至為重視,已責成該局檢討策進、精進執法作為,並由該局張榮興局長親自召開記者
Thumbnail
怎樣會成為通緝犯 大部分是屬於為了逃避刑責而躲避法官或檢察官的傳喚及拘提,被認定為逃亡或藏匿才被通緝。但也有部分民眾實際上未逃亡或藏匿,也無逃避責任的意思,卻遭到通緝,這恐怕是因為輕忽了法院及地方檢察署的來文,未依據通知按時前往開庭,或居所變更頻繁導致無法即時收到傳票,錯過數次開庭時間或錯過前來執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本文為補充編輯版.曾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國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架構,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有所區別。相較於德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仍然存在法務部長的外部指示權(此部分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我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便與德國的立法不同,2012年施行的法官法更明文禁止「外部個案指令」。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Thumbnail
最近阿伯(柯文哲)被羈押鬧得沸沸揚揚,鑒於記者跟大眾對羈押不甚了解,在此幫大家簡介一下 羈押機制簡介 Q: 什麼是羈押? A: 羈押是一種在判決前拘束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把你先關起來不讓你隨便亂跑的意思) Q: 羈押的目的為何? A: 防止被告逃亡、滅證,就是讓檢調在蒐證上比較順利...
近日新竹市長的案件甫宣判有罪,引發各界議論,除了信者恆信的政治口水外,其中司法系統的弊端暴露無遺,也讓司法的含金量打了一個相當大的問號,首先檢察官在台灣的司法系統具有相當大的權力,甚至無視刑事訴訟法揭示的「無罪推定原則」的陋習行之有年,往往很多案件是用先射箭再畫靶的邏輯去自由心證,升斗小民的案件尚且
Thumbnail
熱血檢察官 About Prosecutor. 有關勞政體系裡的勞資爭議或是安置保護(不含人口販運案-勞力剝削)的案件,鮮少有地檢署的檢察官介入及關切,例如20年來只會遇到一次之類的。 也許是資深運大爆棚,有點棘手、20年以上未曾發生過的安置、雙語爭議、查察的合併型案件,被大家東推西推地落在我身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夜難眠,驚覺粉專私訊爆滿,挑幾個重複的問題統一回覆: 一、上銬有「行政命令」可以援用 各位都問:「為什麼可以對社工上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不是規定只有抗拒、攻擊或自傷才能上銬嗎? 但大家忽略了《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的第4條: 警察於依法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職務時,「
Thumbnail
【記者 彭可/臺北報導】有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昨(12)日受臺北地檢署指揮,持該署檢察官所核發拘票,至兒福聯盟拘提陳姓社工到案說明,解送北檢複訊過程中曝露戒具並遭媒體拍攝,引發各界對於警方使用警械涉違反比例原則之質疑,警政署至為重視,已責成該局檢討策進、精進執法作為,並由該局張榮興局長親自召開記者
Thumbnail
怎樣會成為通緝犯 大部分是屬於為了逃避刑責而躲避法官或檢察官的傳喚及拘提,被認定為逃亡或藏匿才被通緝。但也有部分民眾實際上未逃亡或藏匿,也無逃避責任的意思,卻遭到通緝,這恐怕是因為輕忽了法院及地方檢察署的來文,未依據通知按時前往開庭,或居所變更頻繁導致無法即時收到傳票,錯過數次開庭時間或錯過前來執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本文為補充編輯版.曾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國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架構,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有所區別。相較於德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仍然存在法務部長的外部指示權(此部分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我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便與德國的立法不同,2012年施行的法官法更明文禁止「外部個案指令」。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