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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知能缺乏:從警察養成教育談到實務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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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問:當一個適任的警察「最需要」具備什麼知識?我相信大多數人應該會回答:專業法律知識。什麼體能、心理素質等等的都是其次,不懂法律,當什麼警察?要怎麼回應民眾的法律需求?

這些反詰問句,天地、你我都懂,但在整體的警察養成教育裡,並沒有把法律知識當成最重要的一回事,而是透過嚴格的規訓管理,把重點放在尊長、紀律、服從的職場倫理上,這是很不符合實務需求的。

這篇文章的發想,緣於我在刑事工作上,發覺自己的刑事相關法律知識不足,耗費不少心力重拾書本,以及從起訴書、判決書等司法文書上自行琢磨。然而仍有不少現職員警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知半解,甚或曲解法律原意,造成不少案件偵查上的困擾。由於刑案偵查是警察最主要的工作,我便針對這部分提出討論。

「先程序,後實體」

刑事法律裡,像《刑法》就是實體法,規範特定行為屬於犯罪;而《刑事訴訟法》就是程序法,規範司法程序的進行。整個刑事案件的調查乃至審判,都必須嚴格遵守這項原則,若程序不合法在先,則不再論及實體。換句話說,如果偵查機關(警察、檢察官)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出現違反《刑事訴訟法》程序,很可能直接導致案件無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因此,負責案件初始調查、蒐集證據的警察機關,對於刑事訴訟程序的認識至關重要。

但警察人員養成教育的課程設計上,《刑事訴訟法》的學分佔比很低,略述如下: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刑事警察科的課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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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發現《刑事訴訟法》只在一年級上、下學期的必修科目裡(紅色字體),共計4學分,若再把二年級下學期的「犯罪偵查專題研究」算進來,也不過6學分(而這科只是選修科目),對於一部必須熟悉的法律來說,著實太少了。

更詭異的是,警專生畢業之後必須通過的「警察四等特考」竟然不考《刑事訴訟法》?一般而言,警專生在二年級(尤其是下學期)時便會開始把重心放在準備四等考試,若是特考不考,還會有人去讀《刑事訴訟法》嗎?一年級學的《刑事訴訟法》,二年級不再讀,到了畢業甚至上職場後,腦海中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觀念還剩下多少,便可想而知了。



警大刑事警察學系的課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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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課程設計在二年級和三年級,為必修科目,共4學分;四年級則有「刑事訴訟法專題討論」的選修科目(2學分),看上去跟警專的學分相當。不同的是,警大生所參加的「警察三等特考」有將《刑事訴訟法》列入考試範圍內,自然會花費更多的心思在這部法律上,最起碼要比警專生熟悉得多。



理論→實務應用:實習

既然學科設計可能不足以滿足實際需求,那麼還有其他能夠讓警察人員在正式進入職場之前,學習《刑事訴訟法》的機會嗎?有,那就是「實習」。

  • 警專生的實習期間:一年級暑假、二年級寒假。
  • 警大生的實習期間:二年級暑假、三年級暑假。

這個階段開始,學生的學習層面,從理論進入到實務應用。

但是,這些學生也不是真正的應用,嚴格說是「觀摩」。每個實習生都會配一位實習指導員,原則上實習生就是跟著正式員警一起上下班(包含深夜勤),認識實際勤務運作,最大的限制在於他們並非合格實授的警察人員,不能參與執法,最多就是擔任協助的角色。於是,雖然實習生把自己的「師傅」從人犯逮捕、權利告知、偵詢到移辦的過程看得一清二楚,但仍止於「看」而不是「做」。這跟任何事一樣,看得再多次,不如實際動手做一次。

更何況,扣掉國定假日(比如寒假實習期間遇到過年)以及在交通隊實習交通事故處理的一個星期,實際上待在派出所實習的時間並不多,再加上不是每天都會遇到刑案(尤其是偏鄉單位),因此實習生待在派出所辦公室內看書準備考試、滑手機、巡邏時在車上打瞌睡的時間,遠遠多得多。

經驗傳承的問題

所以我才會說,真正的法律知能,從正式職場中才開始學習。身分從學生晉升為正職警察,遇到的是實實在在的民眾、真真切切的法律需求。這時候,只能靠著同一單位的資深同事手把手地教,一步一步實際操作,才能理解《刑事訴訟法》中所規範的那些程序的實際運作。

這裡,又遇到另一個問題:資深員警的法律知識一定比較充足嗎?一定都是正確的嗎?完全不盡然。事實上,現今大多數員警對於《刑事訴訟法》的認識,多半來自於一位接一位的前輩們所傳承下來的「經驗」,而這種代代相傳的經驗,其正確性是有待檢視的。「錯誤的執法經驗」固然會隨著時間推移、法律素養的提高而被檢討修正,但流傳至今的,卻也不完全是適法的。

因此,「做中學」的實務經驗雖然很可貴,但仍然需要紮實的法律學識為基礎,才足以應付千變萬化的社會、離奇難解的刑事案件,而不讓自己陷於違法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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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理想中的改革方案

回到最根本的養成教育,私以為警專的二年制教育是不夠的。從課程地圖可以看出,二年的時間裡,有戰技及體能訓練、通識課程、人文素養課程、法律課程及各種實務及專題研究,學雜而不精,不如把二年的專科體制,提升為四年的大學制,延長其學習專業知能的時間,並期盼將《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納為警察四等考試科目,強迫性地提高這兩部法律的研讀動力,從根本處解決因為知能不足而影響民眾權益的問題。

我曾經在工作場合中和同事閒聊,談到警察必須熟悉《刑事訴訟法》的話題,他不以為然地說:「那我去考檢察官就好了,當什麼警察?」這完全是個誤解。第一個誤解,就是認為只要熟悉《刑事訴訟法》就能當檢察官了,事實是《刑事訴訟法》只佔了「司法官考試」裡的一部分;第二個誤解,就是認為我所說「熟悉」是跟檢察官一樣的認識高度。其實,在短期的警察養成教育裡,要達到跟檢察官一樣的熟稔程度是不可能的,但警察身為刑事案件的初步調查機關,勢必要對於《刑事訴訟法》內有關偵查與令狀聲請程序、證據蒐集、被告之權利與義務等跟第一線警察人員相關的規定有所了解,而有關檢察官及法官的訴訟程序,警察畢竟未參與其中,略懂即可,應不至於造成任何較大的侵害。

而為了彌補目前養成教育的不足,實務機關(縣市政府警察局/分局)亦可舉辦實體的法律實授課程,邀請所轄地檢署檢察官或地方法院法官授課,一來可以互相溝通與討論實務運作方式,解決檢警之間聯繫不足的問題;二來也可透過檢察官及法官在偵查與審判的過程中所發現的警察執法瑕疵,提出檢討與修正方案,逐步將我國警察的偵查精緻化,降低因為程序違法而造成的人權侵害,更能跳脫因為程序違法而未能令犯罪者受到懲罰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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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羲和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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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專題裡收錄了筆者自己的職場經驗,以及整體的職場觀察。希望透過這些文章,讓對警察不熟悉的你,能有更深入的理解;讓對警察很熟悉的你,能發自內心地微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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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筆者於2014-2015年為學習司法官時,在高雄院檢學習檢方學習筆記整理簡要版,分發後擔任檢察官,一方面將過去在研究所學習的理論運用於檢警偵查作為合法性控制、另一方面將偵查技巧與偵查假設等運用於犯罪之發現,希望自己可以莫忘初衷——以程序正義來追求實體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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