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是否以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限?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
有粉絲來信問:
檢座您好,我是正在準備三等警察的現職員警,冒昧打擾您了,因為這幾天看了您許多文章,認為您真的是熱心討論法學的神人,即使不認識您,但我還是鼓起勇氣想與您討教,希望您見諒,不吝賜教。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逕行搜索,第1款事由為,因逮捕被告、犯嫌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嫌確實在內者。
本項係對人逕行搜索之規定,以發見人為目的,理當不應為物品之搜索,故目的完成後即應退出被告(犯嫌)所在之處所。
惟學說認為在住宅執行拘提,唯持有法官簽發之拘票始得以發動此規定,且實務見解99台上1398決同樣認為,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實施搜扣,無異容許假拘提之名行搜扣之實,故此項僅能以法官核發之拘票方可進入住宅進行對人之搜索。
惟學生以為,同條第3項已經有事後審查機制,且同條第1項文義確實明文「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住所」,若是如學說及判例見解所言,本條豈非僅有法官拘票才有發動效力的可能?想請教目前實務是否確實是如此呢?
----------------------------------------------------------------------
回答如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有學說認為,為避免檢警機關濫權搜索住宅,假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故刑事訴訟法第131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以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限,不包含檢察官所簽發之拘票。
那麼實務是怎麼看的呢?粉絲提到最高法院99台上1398判決:
「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故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本件 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 索票,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 相當理由,其合法性,甚有疑義。 」
第一點:
上開判決提到「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 搜索票,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 、扣押始告適法。」由此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想要搜索,只能聲請法官核發搜索票,不然就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或急迫情況,而偵查中想要執行拘提,拘票是檢察官核發的,故在偵查中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住宅執行拘提下,必然是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因此此判決未排除偵查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執行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之情形。
第二點:
判決又說「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 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 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是說只要一發現應拘提之人,就應立即停止搜索,只能進行附帶搜索。而且搜索住宅時也不能超越拘提目的,在不可能發現被告之處所行搜索,譬如在餅乾盒裡面搜索被告。警察如果搜索時違反執行拘提之目的,是假拘提偵搜索,為法所不許。和上面學說講的事情不太一樣。
總之,實務上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第1款之住宅執行拘提包含檢察官及法官所簽發之拘票。
上面學說的見解根本就是學者關在象牙塔的搞笑,要拘提被告一定要知道被告可能在哪裡,所以刑事訴訟法第77第1項第1款才會規定拘票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被告通常在那裡呢?不就是家裡嗎?不然就是在上班地點。如果偵查中警察為了拘提走到被告家門口懷疑被告就在家裡,然後學說說不可以進去搜索喔,需要法官的拘票拉,這樣警察又跑去法院聲請拘票,先不論法官會不會爆傻眼,偵查找我要拘票幹嘛?這樣不是等於架空檢察官核發拘票的規定,每次拿著檢察官的拘票到被告家中都不能使用,找檢座請票請心酸的喔。
最後最重要的一點,實務上偵查發生拘提被告最大的原因,是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75條之無正當理由傳喚不到,而非警察主動找檢察官聲請拘票。而且實務上對警察而言,抓到通緝犯的分數遠大於拘提被告成功,所以常常發生被告怎麼拘都拘不到,一發布通緝隔天馬上就抓到被告的情形。如果真的貫徹學說主張猜猜會發生什麼情形?
檢察官開拘票要警察把傳喚不到的被告抓來。
警察帶著拘票敲門:「被告在嗎?」
被告答:「我不在喔。」
警察(心想不可以拿著檢座的拘票進屋抓人):「好喔,掰。」
於是警察回報檢察官拘提無結果,讓檢察官發布通緝。警察才不會回去找法官開拘票或請檢座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呢!有通緝分數可以賺,不賺是傻瓜。被告因為學說的關係直接變成通緝犯,這樣有比較好嗎?
知道這個學說完全不切實際,在實務上是個垃圾就行了。
#拘提
#搜索
#住宅
即將進入廣告,捲動後可繼續閱讀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18會員
33內容數
所有關於不動產碰到的法律問題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陳昭仁律師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多米妹妹日前在dcard發文表示:「圖片中的他是408車次的乘客,不是工地的工人,他只是剛逃出來到旁邊坡上看下面的狀況,請媒體不要搞不清楚狀況就亂報導,家人剛發生這種事還驚魂未定又被抹黑成是工人在裝傻,請還我舅公一個清白好嗎?」 媒體記者在新聞報導為了求快和抓住觀眾眼球,引用聳動標題和各種臆測胡亂報
各位彬彬有禮的讀者,敝人將在此據實呈現我人生的一段精華紀錄。我相信您會發現它不只有趣,在相當程度上也有實用與教育意義。因此,我必須詳實以告。我也必須為違反了維持名譽的禮教而道歉,因為禮教在大多時候只會限制我們暴露自己的錯誤與弱點罷了暴露自己的錯誤與弱點罷了。確實,對英國人而言,沒有比強迫我們注意別人
我希望再給我一次機會,不管是自己還是身邊的人。 龜兔賽跑偷懶的兔子輸了,有沒有再一次比賽的機會? 大學畢業這時同期的高中大學同學們,有人在醫學院實習,有人成為補教業名師,有人到國外進攻碩博士學位。反觀曾經領先的我,現在比原地踏步還不如。我不敢去看那些翻開人生新的一頁的同學,不敢去打聽那些飛向美好未來
等到兔子醒過來,衝到終點時,烏龜早就到達,獲得了勝利。 一般人看到伊索寓言龜兔賽跑的故事,都知道烏龜即使爬的慢 只要有恆心也能到終點,大家都會以故事中的烏龜自勉,期許自己努力不懈,贏得最終的勝利,這也是這個故事的原本的寓意。 可是,如果自己就是那隻偷懶輸掉比賽的兔子呢? 有再跑一次的機會嗎? 我曾經
標題是一個已考上司法官的粉絲,聽到我跟他講述檢察官現況並且給他看法務部統計的反應。 98年時,全國地方檢察署新收案件是1,89萬9,851件,未結案數是18萬8,542件,平均每件終結所需日數是47.68日。 然而到了108年時,全國地方檢察署新收案件是2,14萬8,943件,未結案數是33萬5,8
-------------------------------------------------------------------- 新聞: 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2日被工程車撞上,造成50死146傷的嚴重事故。造成這起事故的罪魁禍首指向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遭聲押,但其實李
多米妹妹日前在dcard發文表示:「圖片中的他是408車次的乘客,不是工地的工人,他只是剛逃出來到旁邊坡上看下面的狀況,請媒體不要搞不清楚狀況就亂報導,家人剛發生這種事還驚魂未定又被抹黑成是工人在裝傻,請還我舅公一個清白好嗎?」 媒體記者在新聞報導為了求快和抓住觀眾眼球,引用聳動標題和各種臆測胡亂報
各位彬彬有禮的讀者,敝人將在此據實呈現我人生的一段精華紀錄。我相信您會發現它不只有趣,在相當程度上也有實用與教育意義。因此,我必須詳實以告。我也必須為違反了維持名譽的禮教而道歉,因為禮教在大多時候只會限制我們暴露自己的錯誤與弱點罷了暴露自己的錯誤與弱點罷了。確實,對英國人而言,沒有比強迫我們注意別人
我希望再給我一次機會,不管是自己還是身邊的人。 龜兔賽跑偷懶的兔子輸了,有沒有再一次比賽的機會? 大學畢業這時同期的高中大學同學們,有人在醫學院實習,有人成為補教業名師,有人到國外進攻碩博士學位。反觀曾經領先的我,現在比原地踏步還不如。我不敢去看那些翻開人生新的一頁的同學,不敢去打聽那些飛向美好未來
等到兔子醒過來,衝到終點時,烏龜早就到達,獲得了勝利。 一般人看到伊索寓言龜兔賽跑的故事,都知道烏龜即使爬的慢 只要有恆心也能到終點,大家都會以故事中的烏龜自勉,期許自己努力不懈,贏得最終的勝利,這也是這個故事的原本的寓意。 可是,如果自己就是那隻偷懶輸掉比賽的兔子呢? 有再跑一次的機會嗎? 我曾經
標題是一個已考上司法官的粉絲,聽到我跟他講述檢察官現況並且給他看法務部統計的反應。 98年時,全國地方檢察署新收案件是1,89萬9,851件,未結案數是18萬8,542件,平均每件終結所需日數是47.68日。 然而到了108年時,全國地方檢察署新收案件是2,14萬8,943件,未結案數是33萬5,8
-------------------------------------------------------------------- 新聞: 台鐵太魯閣號408車次2日被工程車撞上,造成50死146傷的嚴重事故。造成這起事故的罪魁禍首指向從邊坡滑落的工程車,義祥工業社負責人李義祥遭聲押,但其實李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你被警察盤查過嗎?有被要求打開包包或車廂嗎?不管是親身經歷或新聞時事,讀者對上述的情況應該不陌生。從中壢音樂老師被警員盤查大外割,到警員查緝毒品被控違法搜索,相關新聞層出不窮,本文探討為什麼類似案件一再重演?警界舊有的違法搜索手段有哪些?也透過判決書查詢,讓讀者更瞭解司法對於違法取證的立場。
Thumbnail
筆者從警以來,每天都有民眾來派出所詢問各種法律問題,但法規多如牛毛,有些因不常用,連同事間都是口耳相傳,一知半解。這時除了找律師諮詢外,也能透過上網以類似案件判決書查詢,讓法官或主管機關直接告訴你答案。今天筆者不藏私,分享3個常用網站,民眾除可增進法律知識,更能解決自己或親友的法律問題,捍衛應有權益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上次介紹了搜索的制度,並不是每一種搜索都需要有搜索票,但也不是不用搜索票就可以隨便亂搜索!今天就帶您來看警調單位搜索過程不合法,所蒐集的到證據是否還能作為證據?
Thumbnail
上次警察臨檢的文章中,有提到警察只能用眼睛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而不能進一步檢查、翻動,因為進一步檢查、翻動的行為,已經屬於刑事程序中的「搜索」程序,而大家最常聽到的就是電視上演的「警察搜索,這是搜索票,請配合警察辦案!」但沒有搜索票就是違法的搜索嗎?本文帶您了解搜索的制度!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基隆地檢新聞稿文義明確地定調違法「騙取搜索票」,即「騙票行為」的一種態樣,基礎型態都是以偽造文書或公務登載不實為主,從而後續引發進一步的基本權侵害: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騙拘票型,例如2018年的新北斬手騙票案)、違法搜索而侵害隱私權等基本權(騙搜索票型,例如基檢的這件案子)。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本文為補充編輯版.曾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國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架構,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有所區別。相較於德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仍然存在法務部長的外部指示權(此部分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我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便與德國的立法不同,2012年施行的法官法更明文禁止「外部個案指令」。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你被警察盤查過嗎?有被要求打開包包或車廂嗎?不管是親身經歷或新聞時事,讀者對上述的情況應該不陌生。從中壢音樂老師被警員盤查大外割,到警員查緝毒品被控違法搜索,相關新聞層出不窮,本文探討為什麼類似案件一再重演?警界舊有的違法搜索手段有哪些?也透過判決書查詢,讓讀者更瞭解司法對於違法取證的立場。
Thumbnail
筆者從警以來,每天都有民眾來派出所詢問各種法律問題,但法規多如牛毛,有些因不常用,連同事間都是口耳相傳,一知半解。這時除了找律師諮詢外,也能透過上網以類似案件判決書查詢,讓法官或主管機關直接告訴你答案。今天筆者不藏私,分享3個常用網站,民眾除可增進法律知識,更能解決自己或親友的法律問題,捍衛應有權益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上次介紹了搜索的制度,並不是每一種搜索都需要有搜索票,但也不是不用搜索票就可以隨便亂搜索!今天就帶您來看警調單位搜索過程不合法,所蒐集的到證據是否還能作為證據?
Thumbnail
上次警察臨檢的文章中,有提到警察只能用眼睛觀察人、物或場所之外表,而不能進一步檢查、翻動,因為進一步檢查、翻動的行為,已經屬於刑事程序中的「搜索」程序,而大家最常聽到的就是電視上演的「警察搜索,這是搜索票,請配合警察辦案!」但沒有搜索票就是違法的搜索嗎?本文帶您了解搜索的制度!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沒做壞事為什麼不配合警察臨檢?支持警察!」每當警察違法臨檢的新聞喧囂塵上時,社群評論總是會有這類的言論,但既然是配合,那就代表這並不是義務,那為什麼不願意配合就該被貼上標籤呢?本文帶您來了解,到底怎樣才是合法的臨檢?被違法臨檢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Thumbnail
基隆地檢新聞稿文義明確地定調違法「騙取搜索票」,即「騙票行為」的一種態樣,基礎型態都是以偽造文書或公務登載不實為主,從而後續引發進一步的基本權侵害:違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騙拘票型,例如2018年的新北斬手騙票案)、違法搜索而侵害隱私權等基本權(騙搜索票型,例如基檢的這件案子)。
Thumbnail
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至8款的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強制、恐嚇危害安全、竊盜、搶奪、詐欺、恐嚇取財罪等),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可能。如果能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干預人民基本權利較小的替代羈押手段,足以達到目的時,就沒有羈押的必要,不得羈押被告。
Thumbnail
本文為補充編輯版.曾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國法院組織法及法官法架構,檢察事務和檢察行政有所區別。相較於德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仍然存在法務部長的外部指示權(此部分在德國刑事法學界長期存在爭議),我國法院組織法的架構便與德國的立法不同,2012年施行的法官法更明文禁止「外部個案指令」。
- 羈押分為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兩者均須具備下列形式要件及各自之實質要件,方屬合法,茲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