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11/10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猥褻、性騷擾、性侵的差別?

【服務項目:法律諮詢調查蒐證刑事訴訟猥褻 *猥褻: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動他人引起性慾之一切行為。
27上558(猥褻之意義)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簡單來說,猥褻有「情慾煽動」的意思在,不管是挑起自己的情慾還是煽動對方的情慾都一樣。
猥褻行為是一種「過程」,不管是讓對方無法抵抗強制猥褻罪,還趁人之危的乘機猥褻罪,在行為上都需要一段時間,多少會引起被害人注意。就算乘機猥褻是在被害人自覺的情況下動手,但在猥褻的過程多少會讓被害人察覺,即便是在被害人昏迷的狀況下,還是可能有生理上的反應(情慾被煽動) 。但那個行為又不能算是刑法第10條所定的性交,就只能歸類在「猥褻」了。 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正常生活之進行。 和性騷擾有關的事項法規均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或許大家會覺得法條上的規定得很抽象,簡單來說,性騷擾就是牽扯到「」方面的法律問題,但又不屬於性侵害或猥褻
舉個簡單的例子: 甲女每天搭A線路的公車往返公司與住家,在甲女下班時間也固定搭A線公車的乙男已經注意很久了。某天,乙男一時興起,摸了甲女的大腿一把。甲女還來不及抗拒或應,乙男觸摸的行為就結束了。
這很明顯的不是性交行為,所以不構成性交罪。而猥褻行為不僅要有「過程」的感覺,又要有性慾煽動的狀況。摸了大腿幾秒只能屬於一個「動作」,不像猥褻還持續了一段時間。更沒有煽動情慾,所以也不是猥褻罪。在這種「兩種都不是」的狀況下,只能算是「性騷擾」。 雖然分成三種不同的規範,但不管是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都是與「」有關的權益受到損害。我們不能容許任何性犯罪在社會上為所欲為,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勇於站出來讓加害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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