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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
*猥褻: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動他人引起性慾之一切行為。
或許大家會覺得
法條上的規定得很抽象,簡單來說,性騷擾就是牽扯到「
性」方面的
法律問題,但又不屬於
性侵害或
猥褻。
舉個簡單的例子:
甲女每天搭A線路的公車
往返公司與住家,在甲女下班時間也固定搭A線公車的乙男已經注意很久了。某天,乙男一時興起,摸了甲女的大腿一把。甲女還來不及抗拒或
反應,乙男
觸摸的行為就結束了。
這很明顯的不是性交行為,所以不構成
性交罪。而猥褻行為不僅要有「
過程」的感覺,又要有性慾煽動的狀況。摸了大腿幾秒只能屬於一個「
動作」,不像猥褻還持續了一段時間。更沒有
煽動情慾,所以也不是
猥褻罪。在這種「
兩種都不是」的狀況下,只能算是「
性騷擾」。 雖然分成三種不同的
規範,但不管是
強制性交、強制猥褻還是性騷擾,都是與「
性」有關的權益受到
損害。我們不能容許任何性犯罪在社會上
為所欲為,如果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
侵害,一定要勇於站出來讓加害人
繩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