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

|第31話|個人法益|生命身體法益(上)

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前言

結束了刑法總則的介紹,關於刑法分則所必須了解的是,在刑法分則是規定各種刑法犯罪類型的法律,在法條的編排上以法益的保護作為區分的標準。其中「法益」分為整體法益及個人法益,而再由整體法益向下分為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而在個人法益的部分,則向下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與信用、財產法益等。關於「法益」,可以參考【|第06話|犯罪檢驗流程|結果(法益)】的介紹內容,對於法益的瞭解將會更清晰。而在我們的介紹流程上,將以個人法益中的生命法益作為開始,再進而介紹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的相關犯罪類型。

壹、殺人罪章

一、普通殺人罪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遂犯的討論則強調行為必須進入了「著手」的行為階段,著手的認定有其個著手理論作為判斷標準,有客觀理論、主觀理論及主客觀混合理論等,多數說認為關於著手的認定,是以行為人按其犯罪計畫進行,勢必對於所保護的法益造成危險或侵害,而實現其不法構成要件,即進入著手的行為階段(詳見【|第21話|未遂犯】)。
預備犯,所謂的「預備行為」,是指行為人為了要實現法益上的侵害(例如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而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階段的準備行為(詳見【|第20話|犯罪行為階段與預備犯】)。

(一)導讀

在殺人罪中最重要的莫過於「人」的問題,也就是「什麼時候才會成為刑法中所稱的人?」,那麼不外乎就是以下的「人的始期與終期」之問題了。

(二)人的始期

本條的「人」應該從何時起算?這可能關係到行為人之行為究應被論以墮胎或是殺人之罪。學說上就此問題素有獨立呼吸說、一部露出說、全部露出說、陣痛說與獨立存活可能性說等爭議,而過去實務曾採獨立呼吸說,惟學者現今多採陣痛說,蓋此說較明確且不致產生墮胎罪與殺人罪間保護之空窗期。如果選擇題考試考出來,而就各說判斷結果不同的話,那筆者建議採通說之【陣痛說】作答較為妥當

(三)人的終期

通說對於人的終期並沒有很固定的判斷標準,總之是採取綜合判斷說。不過比較值得一提的是在「器官捐贈」的情況下,法律特別容許以「腦死」作為人之終期,故摘除器官之行為就不會該當殺人罪之構成要件。附帶一提,殺人罪是一種提早結束他人生命的犯罪,所以只要是在人之終期之前結束他人生命,無論行為時點已經多麼接近該終期,行為人之行為仍一樣該當於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四)案例

甲為懷孕八個月之婦女,為報復孩子的爹始亂終棄,決定把腹內骨肉以墮胎之方式排出體外。不料,甲自行墮胎之後,排出體外的嬰兒乙天生神力,竟已能獨立存活,還聲音宏亮地嚎啕大哭,引來甲之母親丙之注意;丙見到孩子的臉像極了辜負自己女兒的負心漢,越看越生氣,於是把乙溺死於馬桶中。問丙之刑事責任如何?
在本案例中,乙在甲的墮胎行為後被排出體外,惟已有獨立存活之能力,無論依何學說判斷,都已經是一個具獨立存活能力的「人」而不再是墮胎罪的客體,所以丙殺害了「人」而應該論以殺人罪章之犯罪。丙雖為小孩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惟不具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特別減輕之身分,故仍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

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刑法第272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導讀

除殺人外,本條另以受害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構成要件,最低刑度一下從普通殺人罪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應予注意。108年修法將本條文字略作調整,將原有之獨立的未遂犯、預備犯規定修正如上,一律就第271條之罪再加重二分之一,不另為規定。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解釋上,自然血親之直系尊親屬當然屬本條範圍,那麼「擬制血親」呢?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2192號判例認為如養父等「擬制血親」,解釋上亦屬於本罪所謂直系血親尊親屬。除此之外,本罪立法之正當性向受質疑,解釋論上不宜過度擴張。

(三)未經認領、準正

單純從刑法法條上來看,只要行為人客觀上殺害的是有血緣之生父,主觀上行為人亦對此有認識,那就會該當於本罪要件;身分法上得對子女為認領、準正之人,又必須是與子女有血緣關係之生父。那麼,子女殺害未經認領、準正(法律上無親子關係)的有血緣關係(身分法血統主義上有親子關係)之生父,到底成不成立本罪?學說在此有爭議。採肯定說者,認為主客觀構成要件均已合致,那麼自然該當本罪;採否定說者,則認為解釋上不宜擴張本條範圍,蓋本條立法正當性本有疑義,故認為未經認領、準正之生父,解釋上並非本條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錯誤

本罪既以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構成要件,在刑法總則中我們也說過構成要件必須要客觀、主觀上均具備時才會該當,尤其在本罪立法之正當性容有疑義的情況下,更應對構成要件嚴格解釋,不能僅因客觀或主觀其中一方面之具備即論以本罪。換句話說,無論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此一要件具有構成要件錯誤或是反面構成要件錯誤(詳見【第17話|錯誤理論】之內容),行為人均不該當本罪,只能論以普通殺人罪。

(五)案例

甲自幼父母雙亡,父母之鄰居乙出自同情而將其扶養長大,甲也一直以為乙就是生父,而將對乙之扶養視為理所當然。甲為了能早日繼承遺產,於是用計將乙殺害,不料在辦理繼承事宜時才發現自己原來並非乙之子女,根本無繼承權,甲悔不當初。甲之刑責如何?
  1. 甲殺乙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2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客觀上,甲殺害乙,惟乙並非甲之自然或擬制直系血親尊親屬,故客觀上構成要件不該當,縱行為人主觀想像上誤以為有此等要件存在亦同。通說稱此等情形為「反面構
以行動支持創作者!付費即可解鎖
本篇內容共 5368 字、0 則留言,僅發佈於掘想法學教室-刑法篇你目前無法檢視以下內容,可能因為尚未登入,或沒有該房間的查看權限。
avatar-img
404會員
261內容數
民法是萬法之母,人從出生到死亡,每天一睜開眼睛,處處都用得到民法!學會正確的認識民法、使用民法,在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想要做好事前規劃,培養法律風險預測的能力,那就跟著我們一起學習,我們將毫無保留的將所有相關知識都交給你!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刑法隨堂P2, 刑法之功能與罪行法定。 (一)刑法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重要的社會生活利益),而非補償被害人。 (二)罪行法定原則是刑法之根本: 1.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要明確。 (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讀了篇與裁判有關的時評—刑事無罪,民事重判千萬:只能說當我是法律門外漢時,會以為刑事無「罪」,民事何「罰(誤)/賠(正)」之有? 現在多少是懂點皮毛的三腳猫了,知道刑事其實是人民有「犯法」之嫌,檢察官行偵查「訴追」,法官依證據「判決定罪」。也就是說刑事與人民「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則」,才會
Thumbnail
本篇文章探討死因贈與的定義及其與遺贈的不同,加深讀者對這兩種法律行為之理解。透過案例,分析贈與人死亡前行為對死因贈與效果的影響。並說明如何保護贈與人的最終意圖,確保法律的正當性與公平性。文章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死因贈與及其在實務中的應用,尤其對家庭變遷下的財產分配尤為重要。
Thumbnail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以上有問題廢死團體歡迎提告,反正我去廢死團體他們fb google評論提問區不知道被我嗆了多少難聽字言,都還不告我妨害名譽罪,你就可以知道廢死聯盟就是俗辣組織,不敢告我哈哈因為也告不成
Thumbnail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Thumbnail
目前台灣刑法還存有死刑,但是要判死刑需要具備哪些必要條件呢?律師又該如何為其辯護呢?這本《與死刑拔河─死刑的辯護經驗與建議》是上個月在台北公共冊所書店,NGO團體舉辦的公民書展時買的,除了因為是廢死聯盟出版的、又剛好有特價之外,最讓我感興趣的,是法官到底需要依據哪些條件、證據,最後有「理由」
Thumbnail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旨在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允許他們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此程序需在刑事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無需繳納裁判費。常見於如車禍案件,幫助受害者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
刑法隨堂P2, 刑法之功能與罪行法定。 (一)刑法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重要的社會生活利益),而非補償被害人。 (二)罪行法定原則是刑法之根本: 1.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2.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皆要明確。 (
Thumbnail
道德的最低底線,就是不管這人適不適合留待社會都一率給我活著,這樣嗎。
讀了篇與裁判有關的時評—刑事無罪,民事重判千萬:只能說當我是法律門外漢時,會以為刑事無「罪」,民事何「罰(誤)/賠(正)」之有? 現在多少是懂點皮毛的三腳猫了,知道刑事其實是人民有「犯法」之嫌,檢察官行偵查「訴追」,法官依證據「判決定罪」。也就是說刑事與人民「違反」了「刑法」中的「規則」,才會
Thumbnail
本篇文章探討死因贈與的定義及其與遺贈的不同,加深讀者對這兩種法律行為之理解。透過案例,分析贈與人死亡前行為對死因贈與效果的影響。並說明如何保護贈與人的最終意圖,確保法律的正當性與公平性。文章旨在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以幫助讀者更好地理解死因贈與及其在實務中的應用,尤其對家庭變遷下的財產分配尤為重要。
Thumbnail
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Thumbnail
今天聯合報A2版,刊登以「大法官廢死表忠」作標題的社論。作者閱讀整篇內容,願純粹從「法」的角度,針對死刑釋憲問題,表達個人觀點。
Thumbnail
以上有問題廢死團體歡迎提告,反正我去廢死團體他們fb google評論提問區不知道被我嗆了多少難聽字言,都還不告我妨害名譽罪,你就可以知道廢死聯盟就是俗辣組織,不敢告我哈哈因為也告不成
Thumbnail
憲法法庭23日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半數認為符合應報並罪有應得,憲法追求所有人的正義,應合憲,半數學者認侵犯人性尊嚴、剝奪生命權而違憲。 顏厥安:刑罰論須引進分配正義觀點,在個人責任外考量社會責任,那就不可能有死刑。因國家不能對社會也要承擔起部分責任的犯人施以終極刑罰,這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起碼界線。
Thumbnail
目前台灣刑法還存有死刑,但是要判死刑需要具備哪些必要條件呢?律師又該如何為其辯護呢?這本《與死刑拔河─死刑的辯護經驗與建議》是上個月在台北公共冊所書店,NGO團體舉辦的公民書展時買的,除了因為是廢死聯盟出版的、又剛好有特價之外,最讓我感興趣的,是法官到底需要依據哪些條件、證據,最後有「理由」
Thumbnail
刑事附帶民事求償是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旨在保護刑事被害人的權益,允許他們在刑事訴訟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此程序需在刑事起訴後至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無需繳納裁判費。常見於如車禍案件,幫助受害者透過法律途徑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