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聯合會簡稱學聯會,全體校生皆為會員。臺中一中學聯會最特別的,是它三權分立的構造。學生會、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分別統籌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學生會有學權部、公活部、財政部、自治部、新聞部、美宣部六部,幹部由學生會長任命;學生議員共75席(包含議長、副議長),為各班班級代表擔任;評議委員會由學生會長提名、任命,除非辭職或被罷免,否則評議委員為終身職,畢業卸任後轉任諮詢委員。
學生會長選舉,依據《正副會長選罷法》,會在高三生預定畢業日前一個月舉辦。全體學生皆為投票人,候選人則是經由學生政黨推薦或選舉人總額1.5%(約莫40餘位學生)的連署,登記參選的高一學生。
臺中一中學聯會法規分四大篇:中央法規、行政法規、立法法規、司法法規,包含組織章程在內總共27部法規。台中一中的學生自治體制自1987年建立至今似乎已經成熟,學生應該有了一個揮灑熱血、對抗社會不公的舞台,能奮力與學校抗爭。但,我們的學生自制,真的有那麼完美嗎?
二、學生自治背後的不完美
學生議會大會(又稱作「常會」),是少數學生會、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三權能共聚一堂的會議,也是大多數問題的溫床。在每學期四次的大會中,有許多意想不到、荒謬的事情會上演。
常會通常是在午餐時間開始,快一點的話能在午休結束前回到班上,討論比較久的可以拖到下午第二節才結束。因為會佔到用餐時間,所以學生議會秘書處會幫所有出席與列席人員訂便當。但很多時候,這些便當都被浪費掉了。
學生議會常會的主要程序通常是:會前提案、學生會報告、議會對學生會質詢。提案是法規授予三個分立機關都享有的權利,對於政策與法規如果有認定不適之處,可以在議會上提出修正與討論,進入讀會程序。這是極其方便的工具,對於任何對現況有想法的人,這當為最有效率與改變力度的方式。但綜觀整個109學年,學生議會沒有任何一件提案,只有一件討論時提出的修正案,而多數的提案都是學生會提出如會費案或預算案這種施政類型的提案與評議委員會的法律修正案。作為常會中佔比最大的族群,議員們在提案權的使用上,並沒有法條期待的如此活躍。
單就提案一事而言不足以顯現議會鬆散的亂象。在筆者這一年的觀察下,每次常會幾乎都有一半以上的議員是帶著書、講義、考卷等外務來開會的。很多人把常會當成是一個自習的時間,雖然依然會舉班級牌投票,卻對學生自治沒有多少貢獻。
學生議員對於議會也不是毫無參與,通常是在「質詢」時才能看見他們的發言。無論是對於提案提出問題或是對學生會的質詢,都會有議員踴躍發言。不得不說,許多議員在此環節的發言確實十分有水準,能一語道破學生會執政上的盲點;但也有許多議員的質詢並不太妥當或精確,有點為了質疑而質疑的態勢。這些議員不外乎是反覆問學生會早就講得很清楚明白的問題,就是對一些無關緊要的小地方雞蛋裡挑骨頭;在質詢完之後,學生議會沒有得到有用的資訊,學生會也沒有收穫對於政策上的改進方向,只讓整個議會程序變得更加冗長。
筆者所述的狀況,並不是所有議員的通病。依然有許多熱血的議員,能精準的傳達班級民意,對校務與學務做出有效的建議,在常會上扮演著關鍵的角色。之所以有冗員的存在,主要是因為校規規範一班一個學代。有些班級不理政治,學代根本就是抽籤抽出來的;有的班級則充滿熱血沸騰的改革者,卻要搶那麼一個名額。這樣的制度導致部分民意無法「上達天聽」,滿腔熱血被沖得越來越淡。
對於這樣的問題,其實上一屆學生會有提出「不分區議員」的構思,但是卻胎死腹中,而這就牽扯到下一個部份的問題了。
政治風氣盛行,的確是臺中一中學生自治現況:學生會確實能有效爭取學權、常會每學期四次照例開、學生會長選舉也定期舉辦。但是到底有多少人在意、響應,又是另一回事了。
為了解決班級學生議員可能無法有效傳達民意的問題,上一屆的學生會提出「不分區議員」的構思,採「複數選區相對多數不可讓渡制」,以政黨票形式執行,當選議員享有班級學生議員的一切權利與義務。這項計畫從上半學期開始推動,在甫要成熟、準備從法規面去實行之的時候,問題發生了。
時值下半學期,是學測結束、放榜過後沒多久的時間,也正碰上模擬考,導致高三議員共25位,但出席人數不到5人。這件事之所以嚴重,是因為如果要實行不分區議員政策,除了基礎的議員職權行使法要修改或是不分區議員選舉辦法的創制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修改章程上有關立法機關的成員與職權規範。然章程的修改需要2/3議員出席及2/3出席數的同意票才能通過,少了高三的席次,加上一、二年級本來就會空缺幾個席次,每次常會都湊不滿50人,這個提案竟在了解民意之前就因為出席人數不夠而無從發芽。而後遇到疫情攪局,指揮中心在5月19號下午臨時宣布停課,兩次的常會被迫取消,也讓學生會的不分區議員政策無法實踐。
學生會的政策在如此荒謬的原因之下被扼殺,除了顯示剛剛提到的冗員問題以外,也讓筆者開始思考,有多少人真的在意學生自治?
這些高三的學生議員,並沒有將議會擺在自己的優先位,而是選擇衝刺指考、忙個申的檔案,甚至是留在班上無所事事。他們可能並不覺得自己的缺席會對議會進造成影響。這些種種都是臺中一中學生自治參與率低的表徵。
去年臺中一中學生會長選舉,投票人2,867人,發出票數894張,總投票率僅31.18%,且只有高一票區有近5成(48.86%)的投票率,高二、高三的投票率都不超過3成。投票還算是臺中一中學生們政治參與度最高的時候;平常除了學生會較大量參與學生政治的學權部、學生議會部分認真的議員及少數非學聯會幹部卻很關心學權的學生外,幾乎沒什麼人會談論起政治的話題,更別說親身下去參與學生政治事務。
另一個鮮明的例子是曾上過媒體版面被大力吹捧的「政黨」文化。兩年前領跑全國高校上路的「政黨法」依舊存在,不過政黨現今在臺中一中,幾乎名存實亡,根本沒辦法發揮當初成立政黨法時期待達到的功效。雖然筆者這屆的有志之士們於上學期成立了「勢不可黨」,但如今也與舊有三個政黨一樣面臨了未推派候選人和召開黨員大會、可能被迫解散的困境。臺中一中的學生政黨之所以面對現今的慘狀,是因為政黨對於學生政治的影響力過小。這些政治性團體在臺中一中學生自治體制內唯一的功用,便是推派學生會長副會長候選人並取得行政的權力;也因為不分區議員案未通過,政黨在學生議會裡幾乎毫無作用。政黨參與度低必然與制度脫不了關係,但最終的結果就是,這個制度並沒有達成促進學生政治參與度的效果,真正在意的也只有最初的那群人而已。
27部法律,針對四個大方向以及其下的諸多事務做出明確的規範,於是乎學聯會的各部門似乎都可以正常運作,推動學生權益的進步。但這些法律終歸是紙面的文字,真正實行的效果很可能漏洞百出。
本學期期初大會原作為選舉正副議長、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之用,因疫情故又將學生會長選舉以間接選舉方式合併在此次大會之中,由各班學生議員收集班上民調再投票(可以想作是美國選舉人團制度)。在投票過程中,就有二年級議員揭露法規中存在多年的問題:代理出席到底能不能投票?
故事是這樣的:某位二年級議員因故未能出席,就請了別班的好朋友代替。這個友人來了,而因為期初大會的投票是有票匭的,要投紙本票,因此這位代理人被議長判定不能投票。基於議長的判斷,由於法規當中沒有任何一條寫到「代理出席」的問題,只有在選舉公報上訂定由各班學生議員憑學生證領取選票並照班級民意填選之。評議委員會在會議間討論提到,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法規中沒有明訂代理人有投票之權利,所以議長的決斷有其根據。但是那位代理人認為,若剝奪其代理投票權,這場選舉就無法代表全體民意,而正副議長也沒有任職的正當性。
那位議員代理人在期初大會的最後有來找評議委員會,提出要提選舉無效訴訟的想法。我們並沒有辦法在他正式以書面提交訴訟案之前下判決,但是我們還是很明白的承認:這就是立法的漏洞。當初法律就是忘記寫到代理議員的部分,也沒有想過學生會長有一天會經由間接選舉選出,因而產生了代理議員無法投票的處境。
我們必須承認,沒有法規會是完美的,也需要我們這些依法行政的人不斷的砥礪打磨,學生自治的體制才能在法治的環境中被保護的更完整。而在政治實行越來越多年,而一屆又一屆的學聯會成員遇到拔山倒樹而來的諸多新問題後,我們才能找到漏洞,然後一個一個的填上。
本學期期初大會,學生議會依法也舉行了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選舉。這次共有5位候選人報名,其中一位主張鮮明的候選人在個別性投票後被議會認定不適任,於是只有4人當選常務委員,屬「不足額當選狀況」。而依照《正副議長暨常委選罷法》中所述,即使不足額當選,總當選人數還是不得低於五人,所以議會決定要進行補選。就在此時大家才發現,我們根本沒有補選的法規;當初限制總當選人數的法條產出後,就沒有繼續產出補選的法規了。學聯會需依法行政,但學生議會現在一邊要遵守「常委至少五人」的門檻,一邊又因為法規未明訂因此無法進行補選,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的法規,讓學生議會現在動輒得咎。
27部法律,轉換成PDF檔其實只有86頁,平均一部法律3.2頁。這86頁的內容,支撐起表面繁榮興盛的臺中一中學生自治體制。從學生會六部行政、學生議會的五委三處,到預算案、政黨及法庭審理,都在法的管轄範圍。但當我們依法施政時,這86頁的諸多不詳盡、不完善,甚至是不合時宜的地方,都容易讓學聯會碰壁。而我們只能像除壁癌的抓漏師傅一樣,慢慢的修葺找到的破敗處,想辦法讓學生自治這座城堡撐久一點。
三、學生自治的意義 為什麼我們要學生自治?
雖然不甚完美,但臺中一中的學生自治並不是浪得虛名。在筆者擔任評議委員,甚至兼任公活部儲備幹部的這一年裡,學校裡發生了比上述更多的事。學生對校內用電子支付卻時常把已付款的商品吃掉的販賣機不滿,學校就跟廠商解約,把四個販賣機都移走;宿舍學生因為冷氣卡在總務處關門後就無法儲值而向學校和學生會反映,總務處就設置儲值機的對外窗口,讓冷氣儲值不僅限於課間;學生認為朝會很熱而且太冗長,學校就與學生會合作,增加數位朝會的比例……很難想像這一切很日常瑣碎的小麻煩,在臺中一中,卻有無限爭取學權的可能性。
但要將爭取化為實際的改變,更需要校方的讓步與合作。
在接觸學權之後,有一則師大附中爭取午餐外食再度失敗的新聞令筆者印象深刻。在校務會議上,學生會的提案在4比90的懸殊票數差距下被否決。師大附中學生會表示,這次的提案已經是十分完整的版本,對於外出與教室的管理皆有專員或糾察隊負責,希望師長能信任師大附中的學生們;但校務會議裡的老師卻仍對糾察隊效率、學生安全與自律性有所質疑,因而有4比90的票數產生。雖然說午餐外食在臺灣高中之間鮮有先例,師大附中算是爭取外食的先鋒之一,校方的不信任與強硬還是在師大附中的學權面前立起一道高牆,讓學生會再次無功而返。
每次看到這懸殊的票數,我總不能自控的想像,在能容納百人的會議室裡,4個穿著高中制服的學生,面對滿會議室師長的質疑與批判,仍然闡述著自己的理想與方案,只是為了在學權的路上,把這所學校推得更遠一些。
學權的鼎盛、學生自治的影響力象徵的是學生的自由度、對現況的感知程度與批判思考,及校方、師長對學生的態度。在學權高漲、校風自由的學校,學生在遇到不合理的規範與現況的弊病後,較可能以實際行動改進之,臺中一中甚至發展出了「溫水煮青蛙」的傳說(相傳如果有學生權益受到侵害,就會在午餐湯桶裡撈到青蛙,象徵不知不覺被壓榨的學生),將學權的象徵融入到日常生活之中。但在學權較不被重視的學校,學生很容易順應不合理的對待,並且發展出一套「生存方式」。九月初臺中市大明高中的髮禁問題甚囂塵上,而筆者便有就讀大明高中的朋友。那位朋友對於此問題不太在意,因為只要不是顯眼的顏色,學校就不會抓。還有其他面對髮禁的方法,諸如等染的顏色褪掉,或將裏層的頭髮染成喜歡的顏色,外層再染上較暗的同色系顏色等,都是學生在面對不適當的校規時,積年累月發展出來的經驗。
我們可以發現,面對權利被侵害,不同學校的面對方式有所差異。這並不是學校優劣的問題,而是校風之上是否建立起了對抗不公、爭取權利的精神。學生自治鼎盛只是一個表象,真正反映出的,是學生對現況的反省能力,及其敢於反抗的意識。
自治組織能不能有效率的爭取學權,也反映了學生如何被學校看待。前文提到的師大附中午餐外食案被否決,但同為大臺北地區的建國中學已開放午餐外食12年,兩校形成很鮮明的對比。若建中12年來都沒有甚麼問題,為什麼師大附中不能外食?在附中老師所提出的諸多問題中可以看見師大附中的學生沒有獲得像建中學生一樣程度的信任。老師們提出對於學生維安與秩序的問題自然合理,但同時也是對學生的不完全信賴。消極性學權與校方對學生的信任程度是相輔相成的,因而學權成功和學生自治的完善,也代表了學生在這間學校裡,受到師長的尊重與信任,對於其行為不會有所質疑。
回到那個問題:為甚麼我們要學生自治?
筆者認為,我們爭取學生自治,是為了我們即使身為學生,也應該被尊重與保障的、能影響學生權益的能力。學生自治其實並不是「治理」,而更像是「遊說」,畢竟學生事務的決策單位自始而終都是學校。但學生自治的影響是,學校能離學生更近一點,而學生也能大聲說出自己的想法,讓我們的生活不被學校單方面制定的政策給限制,而開展出更寬闊的可能性。也因為學生自治,仍然擁有赤子之心與對公義之憧憬的我們,能從學生的權益開始,維護得來不易的法治社會。
學生自治之於學生,是更完整自主性之賦予,是我們與自由距離之縮減,是學生與法治社會之接軌。
而學生自治之於社會,是法治與人權在極細微處的展現,是對於政治最初始的想像,更是未來社會公義的萌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