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處處有,新竹縣教育界特別多。
今天來分享新竹縣光怪陸離的校務會議實境,順便以此案例略做解說,希望未來新竹縣教育能朝法治化、專業化邁進。
話說,在A校校務會議現場,有位教職員(甲)站起來提案說:
外部盛傳,本校差勤管理鬆散,全校同仁遲到早退、不假外出。這是對我們非常嚴重的指控,也對本校認真同仁造成傷害,故提議全校教職員打卡,以杜絕外部人員對本校全體教職員有如此的誤會和質疑。
此外,依據教師法,教師是「得」免打卡,不是「禁」打卡。為了保護學校同仁名譽,杜絕外界對學校同仁的不實指控,故提議如下:
1、全校教職員工打卡。
2、建請相關處室定期查勤。
有趣的是,當甲發言完畢後,校長隨即站起來發言、加料說明,大意如下:
有一天他去在地某機關,機關人員問他學校教職員差勤是否很不正常?他當然說沒有。
接著表示提案是學校每位出席者的權利,既然提出來了,就進行表決;還特別強調,該案就算校務會議通過,他還會觀察一陣子,因為他對於是否執行校務會議提案的決議,有行政裁量權。
後來,有位教職員(乙)指出,新竹縣政府早在民國94年10月21日已函知所轄學校:全縣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含行政職之教師)自94年11月1日起實施免簽到(退)。因此,本縣早已實施教師免簽到(退)。
有趣的是,又有一位教職員(丙)表達,簽到是簽到,打卡是打卡。自新竹縣全面推差勤系統化之後,簽到的確廢止,取而代之的是線上差勤系統。
呵!呵!呵!實境介紹到這裡,現在開始案例解說。
一、甲的提案是否有效?
依據新竹縣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甲的提案要生效的條件有二:
1、應於開會前三日提交人事(第六條)。
2、若非校長直接交議事項,需經四分之一出席者連署。
若是處室之提案,則需經行政會議通過(第十一條)。所以,雖然在校務會議裡提案是每位出席者的權利,但是,如果甲的提案不具備上述兩個條件,該提案為無效之提案,表決結果自然也無效。
二、難道管理、改善教職員的出勤問題,取決於外界的流言?
《新竹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規定教師每週出勤時數以40小時為原則。所以,擁有綜理校務權力的校長,本於權責要求教師出勤正常是本份,是平時就應該做的事,豈是等到外界流言蜚語入耳後,才正視學校教職員出勤異常問題。
更糟糕的是,從甲員和校長的發言內容大致可以看到,
1、學校內確實有教師出勤不正常,但是,校長和行政處室沒有任何改善之作為。不然,怎會有教職員直接在校務會議中,對行政處室下指導棋,要求相關處室要定期查勤,打臉行政主管查核人員差勤不力。
2、甲員提出要求全校教職員打卡,更是明目張膽、公然打臉校長,看看其提案意涵,簡直就是指控校長領導無方,連要求教師正常出勤都有問題,才會提議全校教職員都要打卡。
※※:可憐復可悲的是:該校長欣然接球、肯定、接受!
3、校長完全無能力有效管理教職員差勤,只希望透過「打卡」這個措施,遏止學校教職員出勤不正常的問題。而他,也只能告誡教職員:
身為學校的一份子,一定不能到外面傳學校出勤不正常。
三、難道新竹縣實施教師免簽到(退),僅限於紙本簽到(退),至於紙本以外的,如:打卡、刷指紋、刷掌紋、臉部辨識,都不屬於「簽到」行為?
那就更令人好奇了,現在線上會議、研習那麼多,是不是表單簽到也不算簽到?
還有,翻遍教師法全文,也看不到「教師得免打卡」相關文字,不知甲員看到的教師法是哪一個版本?還是故意假教師法糊弄全體出席人員?
至於教師「打卡」究竟算不算簽到?我們也可以看看高雄的案例。高雄有家長團體連署要求教師要打卡,高雄市教育局表示:「現行規定老師上下班不用打卡,會照原規定辦理,將請各校加強校務管理、維護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也盼給教師合理的勞動權益。」(註1)
四、校長對校務會議的決議執行與否,是否有行政裁量權?
當然沒有。校務會議是學校最高權力的會議,不是行政會議。因此,校長對於校務會議提案所做成的決議,必須照決議執行,沒有行政裁量權。不過,若是執行出現困難,可以在下次校務會議中提案修正或廢止,若沒有提案廢止,除非該提案有違反上位法,否則就算改朝換代,也要繼續執行。
簡言之,只要是校務會議做成的決議,校長沒有行政裁量權決定是否執行,或將該提案視為施恩或威脅的籌碼。
五、學校端要規範教師出勤,應先將上下班起迄時間明確化。
《新竹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三條,每週出勤時數以四十小時為原則。
依該要點,若學校端沒有明定上下班的起迄時間,就欠缺規範教師出勤時間的標準。
對了,也不能以導師有領導師費為由,要求導師超時工作。新竹縣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規範的是教師,級任導師本就是由教師兼任,自然也應遵守該要點之規範。
總結:
一、以教學現場來說,教師根本不怕將出勤時間明確化,因為許多老師的每週執勤時間超過40小時是常態。
希望每個學校都能將出勤時間明確化,該給的加班費、補休也都能依法給予。更重要的是,不要扣老師帽子,說老師斤斤計較,因為一直以來幾乎都是行政端計較在先。
二、身為校長,本應依權責要求、管理教職員差勤,無法做到就是失職、不適任,自己無能,不必甩鍋校外各界。
三、若尚未制定校內的《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就應讓全校教職員工知悉縣內的相關辦法,並應依法執行。校長為一校之CEO,在依法行政部份應為全體教職員表率。
四、校長身為學校發展領航人,應不斷精進校務經營職能;就算不能全數精通職場法規,至少要能夠掌握常用的部分;否則,一個德與才都無法服眾的校長,如何讓全校親師生齊心、帶領學校往更好的發展方向邁進?
註1:高市家長團體連署教師改「打卡制」 教育局:依現行規定仍不打卡(公視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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