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法拍好丘碎碎念💬📃買法拍屋被通知前屋主欠9萬管理費!她大驚:這也要我出?😰

📢法拍好丘碎碎念💬 📰新聞出處:東森財經 📃買法拍屋被通知前屋主欠9萬管理費!她大驚:這也要我出?😰 🔎 內文節錄: 『該網友是在臉書「買房知識家(A你的Q)」著急發文詢問,自述自己近期🎯標下一棟法拍屋,即將點交,最近有郵件在還沒交屋前先寄到購入的法拍屋地址,管委會主委因而發現屋主換人,進而聯絡她並告知前屋主一直長期欠繳管理費,積欠了約38期共9萬元💸,也因此導致磁卡等都是被鎖住🚫的狀態。該主委還告訴原PO,已請過原屋主點交前去銀行繳清,但對方卻說沒空處理一再拖延,建議她趕緊跟仲介和代書聯繫。』
標售法拍屋時,客戶很常見的問題之一,便是是否要幫上一任屋主繳清積欠的管理費❓其實這個問題沒有正確解答,因為一旦進入到訴訟程序,便要看法官⚖的心證判決。只是一般在實務上,都會傾向於拍定後取得權利移轉證明後開始繳納管理費,也就是不幫上一任屋主繳清積欠的管理費。

文中網友解答,大多是針對一般中古屋交易後的交屋流程,非適用於法拍屋。而其中管委會如果因前任屋主積欠管理費將磁卡鎖住🔑,而不讓拍定人使用,將會有觸犯強制罪的疑慮。
按照臺中地方法院於今年三月的判決書📑,便是有關管委會與法拍屋拍定人的管理費訴訟,最後判決管委會的聲請駁回。法院判斷的基準有二,在此跟大家分享。
  1. 依照債的相對性原則,管委會應向前一任屋主請求繳清積欠的管理費,若對方經催告遲不繳納,可訴請法院命其給付甚至聲請拍賣。
  2.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拍定人應繼受的為社區的『規約』而非已發生的特定『債務』,因此無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簡單說,管委會要有💪積極作為,而非前屋主藉故拖延便無法可治。而拍定人應繼受前任屋主對於社區規約,但非無限上綱🙅‍♀️連債務都一同繼受。

在此附上因積欠管理費被拍賣的物件,也為該社區管委會鼓掌👏 ⛳新興國小摩天31套房 📬新北市淡水區新春街180號15樓之5 🔍
自住,沒有買貴的問題。✅
優室法拍好案👍: FB粉絲團👍:
法拍屋是因債權債務的關係而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例如房屋被設定抵押未履行或者是無法清償債務、無力給付票款等。
或者是因分割遺產、分割共有物的狀況而送交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拍賣。抑或積欠政府機關的稅務、罰單、保險費產生的債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也會強制執行。
總的來說,依債權人的請求強制執行拍賣房屋的物件,便是法拍屋。
拍賣時會在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金融拍賣中心、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公告時間進行拍賣程序。
有意願投標者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及底價兩成的保證金支票都有資格參與公開競標,以最高價者得標,落標者領回保證金。
得標後可尋求代墊銀行協助繳清剩餘價款。並由代標公司代辦交屋程序,完成法拍屋點交作業。
以及不點交的談判協調及相關訴訟,最後取得法拍屋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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