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為被告那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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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為刑事被告那件事
我開庭時,常遇到被告在我進行罪名告知,剛告訴他所涉犯罪名時就氣撲撲的兇起來,大聲質疑為什麼他是被告,明明告他的人才是壞人,為什麼告他的人不是被告?而是他好人被告?這時,我只能先好聲好氣的解釋什麼叫被告,成為被告的原因是什麼,今天又不是我告你,你不用對我發脾氣。
被告,在刑事訴訟法裡代表一個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指的是涉嫌犯罪而被偵查或審判的對象,所以成為被告,只是代表你因為涉嫌犯罪而被偵查、審判,目的就是在釐清你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你究竟有沒有做犯罪行為,不代表是認定你有罪,這都還是處於一個釐清調查的階段。
而成為被告的原因有很多,
最常見的就是有人對你提出告訴,
例如,你開車撞傷人,被害人向你提出告訴。另外,也有某些沒有被害人的案件,可能因為被告發、檢舉,或因為員警發現犯嫌而追查、
檢察官在其他案件中發現犯嫌等原因,而對你開始偵辦,使你成為被告(犯罪嫌疑人)。
在提告的部分,地檢署只要受理告訴、告發、檢舉,就一定要分案,沒有例外。除非告訴的事實太誇張,例如告訴內容為你是外星人對告訴人進行腦波控制,或者告訴的事實明顯與犯罪無關,例如告訴內容為你不小心撞壞了別人家的玻璃,(過失毀損不在刑法處罰範圍),或者你對公務員提出告訴未檢附任何證據(公務員太常被民眾亂告一通,檢察官也常被告),另外還有幾項可以行政簽結的例外情形,可以未經調查就直接結案,其他的案件就都會進入調查,你也因此可能被以被告的身份傳喚到庭應訊。
如果是向司法警察提出告訴、告發,原則上司法警察也都必須要受理,他們內部有無什麼例外規定,我就不清楚了。但時有耳聞報案被吃案的新聞,其實這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績效的原因。因為司法警察會有破案率的績效,所以受理報案後會先不立案,但還是會偵查,等破案後再同時立案,這樣破案率就可以維持百分百,而且破案速度帳面上看來也是立刻破案,比較漂亮,當然,也不是每個單位都會這樣瞎搞。因為沒有立案,所以司法警察可能會拖很久,但如果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雖然檢察官也可能將案件發查給司法警察,但檢察官會訂2個月的回覆期限,有檢察官盯著,就不容易拖。
實務上,因為司法警察是偵查輔助機關,檢察官才是偵查主體,只有檢察官才能認定一個人是否成為被告,所以在司法警察調查的過程中,都是用「犯罪嫌疑人」的稱呼,而在案件進入地檢署開始,才會變成「被告」,這2種身份其實都一樣,是指被調查犯罪嫌疑的對象,只是階段性不同,而有不同的稱呼,但法律上的權利都一樣。
身為被告,有什麼樣的法律權利?首先,你有權利知道你涉犯的罪名為何。其次你有權自費請律師辯護,當你是低收入所、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等身份,你還可以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指派免費的扶助律師為你辯護。另外,你也可以聲請調查有利的證據。如果你是被拘提、逮捕,而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情形,
你可以聲請提審,由法院審查你的拘捕程序是否合法。你還受到無罪推定、罪疑唯輕等原則的保護。
(何謂無罪推定和罪疑唯輕下次再解釋,至於要質疑司法官不守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我也找時間再說給你聽)整部刑事訴訟法的設計,其實有一大部分都是側重在保護被告,賦予被告許多的訴訟權利。相對而言,縱使最近修法以後,被害人的刑事訴訟上權利還真是差了不少。
結論
成為刑事被告不用慌張,也不用太害怕,積極配合調查,了解偵查的犯罪行為為何?提出有利於己的證據以供調查。開庭時不要帶有情緒,不要跟檢察官針鋒相對,不要跟告訴人在庭上吵架,面對訊問如實說,不要試圖說謊,因為偵查不公開,你無法閱卷,你不知道檢察官手上握有多少證據,說謊只是讓你被發現說謊,惹起懷疑。當檢察官手上的證據和心證是85到89之間,只差臨門一腳就會決定起訴時,你被發現說謊就會是這臨門一腳。檢察官通常都喜歡理性、沉穩、坦白的被告,討厭情緒化、激動、狡辯浪費司法資源的被告。不管最後認定結果如何,在有裁量權的情況下,理性、沉穩、坦白的被告比較容易獲得自新的機會。如果你喜歡狡辯到底,又喜歡亂答辯,偏偏檢察官手上握有決定性的有罪證據,那起訴你從重求刑,也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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