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7,060萬對於麥當勞來說只是九牛一毛?以檢舉方式向企業高額索賠是否會構成恐嚇取財罪?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判決背景事實

新北市消防局預防科前隊員蔡○○、黃○○夫妻,因兒子在麥當勞遊戲區嬉戲摔斷右手,花6,700元治療,夫婦利用職權查詢麥當勞各分店安檢紀錄,藉由檢舉消防、建管手段,要求麥當勞公司賠償7,060萬元。一審則依刑法恐嚇取財未遂罪各判兩人1年2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開庭時,法官質疑若只是求償,金額與小孩傷勢相當嗎?被告蔡○○表示:「孩子在父母心中無價」。
參考資料:

恐嚇取財罪的「恐嚇行為」是什麼?

刑法第346條規定:
「(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542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故與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脅迫他人,致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者不同。」。

一審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矚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 

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二人藉由檢舉手段,要求麥當勞公司給付數百萬元、甚至數千萬元之行為,主觀內心具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行為可評價為惡害之通知,所以被告二人成立恐嚇取財未遂罪(備註:只成立未遂是因為被告還沒取得財物),理由簡單幫大家整理如下:     
  1. 被告為兒子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總計僅為6,703元,與索賠金額有相當巨幅的落差(先口頭求償200萬,後來提高為7,060萬)。
  2. 倘依循正常管道(消保管申訴、打民事訴訟),被告如數取得索賠金額之可能性微乎其微,且已逾越通常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索賠200萬就有點超出行情太多,7,060萬簡直是天價),被告也心知肚明。
  3. 被告用向靖娟基金會撤銷案件不向公部門檢舉、陳情,使麥當勞公司各分店不再受調查,作為籌碼換取麥當勞公司支付高額和解金之對價,可認被告向麥當勞公司請求之基礎,已逸脫因兒子受傷衍生相關費用之範圍,而索取無正當、合理連結之金錢
  4. 被告明知倘若大量向公部門檢舉麥當勞公司各分店違規,使麥當勞公司屢遭稽查,將影響麥當勞公司之正常營運,連帶造成該公司財產上不利益,更可能損及麥當勞公司之商譽。
  5. 被告實有意藉著檢舉使公權力發動、訴諸媒體,以加害麥當勞公司商譽、造成財產上不利益之手段相脅,也確實已讓麥當勞公司之經營階層、代表協商人員,均對此種事態發展之可能性感到畏懼、擔憂。
  6. 所以,被告向各公部門檢舉麥當勞公司各分店涉嫌違規,以公務機關短時間、大量稽查,可能打擊麥當勞公司之營運,造成財產上之不利益、損及商譽之事,致麥當勞公司經營階層人員及代表處理協商事宜之人員感到畏懼,欲迫使麥當勞公司支付逾越通常一般人得以容忍之高額金錢,即具恐嚇取財之主觀犯意及不法所有意圖。
  • 一審判決網址: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106%2c%e7%9f%9a%e8%a8%b4%2c12%2c20210204%2c2
  • 目前訴訟進度:二審審理中(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 《小分享》:從一審判決案號「矚訴」也可以知道這件在法院被歸類為社會矚目通常訴訟案件,所以某種程度上,被告也確實讓這件事情後續引發成重大社會關注案件了,儘管不是被告寫賠償申請函中的關注點(笑)。

小結

其實利用「不正當、無合理連結」的方式來求償「高額」賠償金的情況,在事故後、還沒提起民事訴訟前這段期間是最容易發生的,這時候大家不要因為一時害怕就傻傻軟弱地掏錢出來給他,讓自己變成盤子(台語發音:潘仔),建議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分析利弊(舉凡:不合法的手段、不合理的賠償項目),本案麥當勞公司就是一個很好的典範,讓本來的劣勢明顯反轉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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