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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中下旬,台灣發生了先前從未出現過的「米酵菌酸」中毒事件,不少曾光顧過店家的客人在食用過河粉、粿條後,都出現嘔吐、腹瀉等身體不適症狀,直到有人不幸身亡解剖遺體後才發現狀況並不單純。
筆者之前也不明白何謂米酵菌酸,上網查資料後才發現原來是經由某些特定發酵產生,甚至人類只要吃下1到1.5mg就可能會死亡,可以說是相當毒。
隨著事件在新聞上曝光,也爆出越來越多食物中毒案例,但願他們都能夠早日恢復身體健康,也希望逝者能夠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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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何種類型案件,在法律上都很講究證據,食物中毒自然也不例外。就算狀況很嚴重、影響很多人,也不能在毫無證據的狀態下就認定是店家的錯。檢察官、法官都不是醫療方面的專業人士,無法在沒專家的保證下,就認定客人絕對是吃了該食物才中毒的,所以看醫生、讓醫生提供就診紀錄,絕對是求償過程的必經之路。
也許有人會問,當下不太舒服沒想太多,過幾天看新聞才發現是食物中毒,這都來不及去看醫生了該怎麼辦?現在才去找醫生來得及嗎?這部分說真的我們也不太清楚,畢竟我們的專業是法律,對於醫學是一竅不通。但還是會建議您盡快去就診,也許還有辦法檢測出體內有殘存毒物;加上食物中毒即便現在沒感覺了,但說不定還是會留下後遺症,看個醫生還是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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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買東西的爭議,大家第一個想到的都是消保法,畢竟店家提供商品,我們客人也是基於信任才去消費、購買。如果客人因此吃出問題,就算能夠證明店家沒有過失,也只能減輕賠償,不能完全免除責任(也就是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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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91-1條
民法第193條第一項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在民法上,可以用來請求損害賠償的條文很多。除了醫藥費、身體永久傷害、精神損失外,要是因此往後失去工作能力,也必須負擔將來可能損失的薪水。雖然民法必須要能夠證明業者有過失才有辦法拿到賠償,但若是碰上比較重大的傷害,提起民事訴訟來求償能得到的金額是相當可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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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
食安法上並沒有損害賠償的相關具體規範,而是建議受到損害民眾以消保法來請求賠償,甚至如果受害人數過多(超過二十人),縣市政府還必須主動協助民眾解決該案件。所以如果是像寶林茶室這樣集體食物中毒的案件,台北市政府是必須協助處理的,受害者可以放心將案件交給政府單位。但如果是食物中毒個案,就必須辛苦一點自行走流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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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經確定寶林茶室案件因為有投保保險,所以不至沒錢賠償。不過,可不是每個食物中毒案件都能這麼順利索賠,有的路邊攤甚至連保險都沒有。雖然很遺憾,但沒錢並非法律問題,就算罰得再重、直接判終身監禁,對方也變不出錢來賠。
這時候的受害者只能透過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取得債權憑證這類方式,先保有「債權」,等對方將來有錢後,再進一步索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法定時效(法院判決確定後請全權時效為五年),在期間內若沒有拿到賠償,可在時效快過的時候重新聲請強制執行讓時間重新計算。
以上方法聽起來有點被動,甚至如果被告一輩子都沒錢賠,無論聲請幾次強制執行都沒用。但這已經是在法律上唯一的解決辦法了,想拿到賠償就真的只能辛苦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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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關於「米酵菌酸食物中毒」的內容,若是仍有問題也可以在留言版留言!我們會儘快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