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小孩闖禍固然有一定的責任要自己承擔,但也因為小孩承擔責任的能力有限,因此父母的連帶賠償責任就會是案件中的重點!
實務上常常發生一種情況:未成年人闖禍了,可能是無照駕駛撞到別人、可能是交友不慎一起去砸毀別人車輛、竊盜或詐欺別人財物…等等,因而衍生民事賠償責任,但被害人要向未成年人求償時,發生未成年人連工作都沒有,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索賠似乎無望,難道被害人只能自認倒楣?
其實被害人除了可以向未成年人索賠之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也需要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脫序行為,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的很清楚,父母也有賠償責任,如果讀者有仔細閱讀條文的話,會發現個案中還要再看未成年子女有沒有「識別能力」,未成年子女有識別能力的話,被害人可以索賠的對象是:「未成年子女」+「父母」;未成年子女沒有識別能力的話,被害人的索賠對象則只有:「父母」。
什麼叫做「識別能力」,這和年齡沒有關係,而是行為當下,這名未成年子女有無「認識行為之危險性及就其結果應有所負責之能力」,這會涉及個人的智能發展情況,個案中如果未成年人有智能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程度,那可能就不會具有識別能力。
另外民法第187條第2項也規定,如果父母「監督並未疏懈」、或者「就算有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那麼父母就沒有賠償責任。
這樣的免責事由,文字規定看起來很簡單,但在實務上來說,要說服法官可是困難重重,畢竟在現實生活中,要「隨時監督防範未成年子女不致危害他人」、且「平時管教即應注意教導,以免未成年子女獨自行動時,對他人造成危害」,恐怕沒有幾為父母能夠落實,因此實務上很少能成功免責。
在實務上未成年人闖禍並不少見,雖然父母難以有刑事責任,但往往須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每一位未成年人在作任何決定,務必三思,以免除了自己涉及法律責任,也拖累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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