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8|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我一個人出錢成立公司,為什麼不行成立後將公司錢轉到自己帳戶?

前幾天中午和朋友午餐,朋友聊到他自己一個人最近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現在他個人需要資金,他問幫他設立公司的業者:可不可以把錢從公司帳戶轉回到自己的帳戶?幫他設立公司的業者說:可以,沒問題!只要驗資設立公司後把錢放在公司帳戶七天後,就可以轉回自己個人帳戶。
我聽了差點把嘴裡的飯噴出來,我直說:千萬別這麼做!會出事!
朋友很疑惑,我一個人出錢成立公司,從頭到尾公司都是我一個人的,也沒其他股東,自己拿五百萬成立公司,現在才拿二百萬轉回自己個人帳戶,又沒有傷害到其他人,為什麼不行?

公司成立後將公司錢轉到自己帳戶的刑事責任
我回:當然不行,你一旦做了這件事情,就犯了很多罪,例如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的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刑法第214 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以及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沒錢吃飯收回成立公司的錢
沒錢吃飯收回成立公司的錢
參考法條與資料:
  • 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第一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 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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