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2/09/13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法院開庭為什麼不直播?

先說結論:輿論對於審判未必都是負面影響。要避免未審先判,可以用視訊代替直播。視訊旁聽是補足人民參與審判的最後一塊拼圖。

錄音?錄影?直播?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2項:「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平時開庭時,法院的庭務員都會啟動錄音系統,將開庭程序全程錄音。至於錄影,目前較罕見,但法規上是允許法院於必要的時候進行錄影的。而針對直播部分,法院組織法目前並未有明確的規範。然而依據法庭旁聽規則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實質上禁止民眾自行直播

部分法院開庭其實有直播

法院雖然禁止民眾自行直播,但你知道嗎?法院其實有自己開直播的前例。近年來無論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或是大法官會議的言詞辯論,均開始以直播的方式公開給不特定的民眾自行收看。即將於民國111年1月4日生效施行的憲法訴訟法第27條亦明確規範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應公開播送(=直播)。
然而對於我國法律制度有些許了解的人可能會發現,上面提到直播開庭的法院,都是「法律審」的法院,也就是我國的最高法院和大法官。至於一、二審的「事實審」法院,目前沒有直播開庭的紀錄

為什麼要直播?

支持法院開庭直播的人,大多是以「公開審理原則」作為依據,透過直播能讓更多不克親自跑一趟法院旁聽的民眾能夠「線上旁聽」,使原本就公開的法庭「更公開」。而這個「更公開」的目標,不應該區分「法律審」或「事實審」。

所以事實審法院開庭到底該不該直播?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先來看看美國的一段視訊開庭錄影 (有翻譯字幕)。
這是美國密西根州聖約瑟夫縣地方法院法官 Jeffrey C. Middleton 上傳至YouTube 的影片 (原影片已撤下)。看完是否有令人熱血沸騰、大快人心的感覺?
這或許是反對直播者最不想見到的狀況。
比起錄音,直播或錄影等影像畫面更能激發一般大眾的興趣。尤其是重大矚目的社會案件,以往大眾僅能被動等待媒體記者報導開庭進度 (鮮少有人能親自去法院旁聽;即使有時間也可能要抽籤,因為旁聽位置不夠坐),如果直播開庭,一般大眾就能即時得知開庭狀況,進而評論。想像一下,如果法院直播開庭時,也有即時留言區,或甚至彈幕,當民眾一面倒批評某個被告或法官時,那個壓力是多麼的巨大。即便沒有即時留言,輿論也會很快的形成,恐怕造成未審先判。這是反對法院開庭直播的人最擔心的狀況。
此外,也有反對的人認為直播可能造成無法自由陳述的狀況。舉例而言,大哥強迫小弟A頂罪,法院傳喚小弟B出庭作證,結果大哥派人旁聽「盯場」,小弟B自然不敢誠實作證。然而,影響證人或被告自由陳述的因素何其多,無論現場旁聽或直播,都有可能造成參與的人員無法自由陳述。以上面的例子而言,法院可以在確認盯場人身分後請他離庭;如果是直播,法院也同樣可對收看直播的人做基本的身分查核,避免「遠端盯場」。況且,目前也有秘密證人的制度,以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範,無法自由陳述似乎不是反對直播的最有力理由。
另外也有人認為,直播有侵害隱私權的疑慮。但現今科技發達,已經可以做到即時變聲、即時濾鏡,足以辨識身分的聲音、長相等個人資訊,已經能夠有效的去除,應該不構成反對直播的理由。
因此,事實審法院開庭到底該不該直播,還是必須回到是否會造成輿論未審先判的問題。

遠距旁聽,讓輿論成為理性討論

所謂的輿論或風向,其實代表著整個社會多數人的看法,對於司法而言並不一定都是負面影響。套用法律術語,只要審判結果不違反法律規定,在合法的範圍內,社會輿論其實就是一般社會通念,法官將一般社會通念納入審判考量,其實早就不是什麼新鮮事。反對直播的人所擔心的負面輿論,往往是憑藉著網路的匿名性而出現。
收看直播的觀眾無疑仍具有相當的匿名性,可能使得某些不理性的民眾恣意謾罵、甚至做出肉搜等脫序行為。因此,如果支持開庭直播的目的在於使得法庭「更公開」,同時要避免某些民眾不理性行為,或許不一定要使用直播,而可以改用匿名性較低的「視訊」
拜 Covid-19 疫情所賜,司法院通令各地法院以「U會議」軟體進行全面遠距開庭。雖然各地法院並未大量使用遠距開庭制度,然而也已經累積了一些經驗。即使未來不再全面遠距開庭,法院仍然可以借用這段時間遠距開庭的經驗,進行「遠距旁聽」。
觀看直播具有較高匿名性,可能導致不理性行為;遠距旁聽以視訊的方式,佐以帳號註冊、開啟視訊鏡頭等方式,降低匿名性,使的參與遠距旁聽的人能夠謹言慎行,真正聚焦於案件本身的理性討論。

遠距旁聽制度是人民參與審判的最後一塊拼圖

我認為,解決了反對者擔憂的負面輿論問題,遠距旁聽應該是利大於弊,而且可以有效提升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
近年來,司法院針對「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可說是下足了功夫。即將在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民法官制度,就是藉由讓人民參與司法審判的方式,達到提升司法信賴的目的。但依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國民法官僅參與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重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故意害死人)的案件審判,其餘案件基於資源有限的考量,無法通通都找國民法官來審判。
然而,提升司法信賴不能只靠特定案件,人民參與審判也不應該區分案件類型。現實上雖然無法讓國民法官參與所有案件的審判,但仍然可以透過旁聽制度補足其他案件的人民參與
最後,身為司法體制內的一員,我也能夠理解法官、書記官甚至律師對於開放更多一般民眾旁聽、參與審判的不安。但換個角度想,遠距旁聽應該能夠大幅降低濫訴的狀況。當濫訴者知道自己的行為將受到社會公評,或許就會收手,對於在司法體制內的大家何嘗不是件好事呢?
唯有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司法的信賴度才有可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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