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9|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白話民法1分鐘-身分法-限定繼承的方式

    限定繼承方式分為兩種:
    1. 透過法院所為之限定繼承遺產清算的程序
    2. 繼承人自為遺產清償之程序

    本文只講1.

    【透過法院主持之限定繼承遺產清算之程序】

    1.開具遺產陳報法院
      3個月內--繼承人知悉繼承時起,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
      **不得有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時,將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遺產清冊的開立有兩種方式:
      (1)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2)法院在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繼承債務時,
       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命繼承人在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1156條之1、)。

    2.法院對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的公示催告
    依照民法第1157條
    債權人依法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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