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架構天線寶寶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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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最高的人權保障,也是目前法位階最高的法,就像天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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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臺灣民法自然人依據法學原理可以分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 #權利能力
    1.被繼承人死亡--->死亡證明書(向醫院或衛生所索取)---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除戶(取得除戶戶籍謄本) 2.帶著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人也就是繼承人:身分證健保卡印章)---至國稅局查調被繼承財產、所得資料。 3.填寫遺產稅申報書並檢附下面的資料: 載有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之除戶戶籍資料 繼承人印章
    #房地合一取得日認定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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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位大法官都認為本件應受理,但對於是否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和系爭書函是否為「確定終局裁判」的看法有所不同。呂太郎大法官認為本件自始非憲訴法第59條規定範圍,不須要求此要件,而尤伯祥大法官則認為應類推適用,將上級警察機關決定視為確定終局裁判。
    本文則大致整理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中,三位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裡提出的看法。上一篇文章〈跟蹤騷擾防制法「書面告誡」與人民聲請憲法訴訟 (上)〉,我們已經提到本件裁定的背景事實、多數意見及主筆理由。
    憲法法庭於2024年4月26日公告113年憲裁字第14號裁定。本件是聲請人甲女士因為跟蹤騷擾行為,對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某分局依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核發的書面告誡不服,依同條第3項表示異議後,仍然被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認為異議無理由,維持原決定。
    針對黃子佼案,藝人連署提出五項訴求修法,其中反情報操作的分析: 1. 不要攻擊提出者及連署者,因為他們的動機多出自於自身情緒張力所引起的正義感,不會理解罵他們的反對者在反對什麼。要提出更有力的論述,讓他們發現此種呼籲並無法真正有力解決問題的原因。另外可能也有非出自正義感的利益關係者,暫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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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人類來說,時間總是抓不住,但在藍區的人們,生活從來不會被年齡給受限住 他們不害怕吃澱粉,他們擁有現實中的社群陪伴,這些都是上一世紀穿越到下一世代的關鍵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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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是由原本的大法官解釋憲法改為憲法法庭所作出的第一個判決,原本的解釋憲法是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會議的方式進行,後來引進德國的憲法裁判制度,立了【憲法訴訟法】,作為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訴訟程序的方式進行。而本號判決作為憲法法庭的第1號判決,實具歷史意義,值得紀念! 壹、審查標的 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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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邊要跟各位介紹的是「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換句話說,就是「哪些情況下有刑事訴訟法之適用」。一般我們在討論法律適用之範圍時,可以分為「人、事、時、地」等要素來分析之。在「人」的部分,就是有誰可以不受訴究的問題;「事」的部分,就是有哪些特殊事件被劃歸出來適用專法的規定;「時」的部分,即當程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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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續先前文章中所提到的,刑事訴訟法存在的目的包括保障人權,使得國家刑罰權必須要在經過相當嚴謹的程序之後才能發動。打個比方來說,就好像我們不會把核彈按鈕弄得跟公車下車鈴一樣容易按到,而是可能會需要像電影裡面演的一樣,必須要有密碼、生物識別之類的嚴謹程序,以確保這樣具有「殺傷力」的國家高權不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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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憲法保障起訴之基本權利與精神病患言論自由暨自身精神狀態之權衡,是個值得現今多元社會去思考與取得平衡的議題。究竟司法程序事先預防禁制與保護程序,與原告起訴言論真實關聯的程度該如何拿捏—會不會妨礙人民接近使用司法資源的權益,抑或放太寬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為原告顯無可能之危險疲於審酌奔命?
    又出大事了。欺哥昨天亲口说,在烈日炎炎的七月,自己将有十几次的作证、九次出庭,而每次出庭、作证都是八九个小时。诸位估算一下,七月份只剩二十多天,欺哥光临法庭就是二十多次,也就是说,这个月,欺哥不是在法庭上,就是奔走在去法庭的路上,可谓辛苦之至。而且,在如此艰辛之下,欺哥又说了,我还要给你们挣钱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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