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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網拍或代購最常忽略的著作權法問題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根據新聞報導,超馬好手林義傑經營顧問公司,涉嫌取得沒有在台灣公開播映的電影授權後,再去蒐證有人違法下載,然後提出刑事告訴並經由和解取得賠償。
這樣以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刑事告訴,然後要求和解賠償的情況,讓我想到以前教過的學生(畢業很多年了)曾來信,說他在網路上做網拍(代購)的生意,賣的東西是確確實實的正版品,絕對不是假貨或盜版品。但是,他卻被台灣代理商提起刑事告訴說違反著作權法。代理商之所以提告,是因為他沒有經過代理商同意就在賣場上直接使用代理商的圖片來賣東西,這樣違反著作權法規定。代理商要求六位數賠償才願意和解,他來信詢問怎麼辦...。

一、網路搜尋到的圖片,還是有著作權法問題

依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只要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就算你覺得這圖片你自己也拍得出來,這張圖片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既然這張圖片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就算圖片放到網路,也還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人放圖片到網路上面,不等於他放棄著作權或開放授權。
做網拍或代購,就算是合法購買正品來賣,但賣家在法律上的權利就是這個正品的所有權,不是買了正品要賣出後,就可以隨意使用網路上關於這正品的圖片。要使用圖片,就必須取得著作人的授權。不要以為在網路上找到而且自己是買正品,就可以隨意使用。
網路搜尋到的影片,也是相同道理。
代理商賺錢的方法

參考判決與資料: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1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18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附民字第5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附民字第27號判決。
  • 章忠信老師,著作權法筆記。
  • 簡啟煜,著作權法案例解析,五版,元照出版,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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