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3|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內鬼竊什麼密?

可成科技(2474)今(7/15)日聲明指出,有關媒體報導檢調單位起訴可成科技前派駐中國研發團隊成員背信、違反營業秘密等罪,本公司聲明如下,可成科技持續落實並優化關於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措施,對於侵害本公司權益之任何行為,必將嚴加追究其等相關一切法律責任。

什麼是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
👉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重點1 還有要件喔!
重點2 是不是機密資訊由所有人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無法舉證就無法定罪!
個案:
告訴人台灣東洋公司主張,政德製藥公司曾為其代工「克痢黴素注射劑」,雙方約滿後,政德製藥公司以「克痢黴素注射劑」的配方,自行生產「樂克痢黴素」,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取得藥證並販售,涉嫌違反營業秘密法。
檢察官訊後,將被告無保請回。
👉所稱「秘密性」
屬於相對秘密概念,知悉秘密之人固不以一人為限,凡知悉者得以確定某項資訊之詳細內容及範圍,具有一定封閉性,秘密所有人在主、客觀上將該項資訊視為秘密,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之人亦不知悉者屬之。
👉所謂「經濟價值」
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
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所謂「保密措施」
乃秘密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社會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之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不同之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除有使人瞭解秘密所有人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密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保密之積極作為。

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資訊」是什麼?
👉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概分為
「商業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
商業性營業秘密
主要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441 號民事判決
如以競爭對手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報價)為基礎而同時為較低金額之報價,俾取得訂約機會,因違反同法第一條所規定維護產 業倫理或競爭秩序之法目的,應認該商品交易價格資訊具有經濟 價值,以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技術性營業秘密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判決
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
從而,重製、取得、使用、洩漏他人營業秘密罪之判斷,首須確定營業秘密之內容及其範圍,並就行為人所重製、取得、使用、洩漏涉及營業秘密之技術資訊是否具備秘密性、經濟價值及保密措施等要件逐一審酌。

公司應有的保密措施是什麼?
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104年度民營訴字第1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

什麼是侵害營業秘密?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營業秘密法之侵權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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