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雙寶,很喜歡一本情緒教育繪本《為什麼不能想怎樣就怎樣》,經常會吵著要我念給他們聽。
每當我對他們說:「這是最後一次囉。爸爸唸完,你們就要上床睡覺。」
但每次一唸完,都還是會聽到兩人異口同聲地說:「我還要再聽一次!」書中教的內容,完全拋在腦後。
3歲小孩可以說話不算話。但生意人在稅局面前,可不容許你說變就變。
已經發生的事,它就已經發生了
多年前,我就曾經遇過一個類似的案件。A公司長年從事國際貿易,A公司的董事長老胡,以個人名義投資一間販售茶葉的B公司。B公司在申報100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曾列報300萬的「佣金支出」。
B公司主張,A、B兩公司在98年間,曾經締結一份勞務服務契約。雙方約定,由A公司幫忙B公司介紹客人,向B公司購買茶葉。也就是,由A公司對B公司提供仲介勞務的服務,B公司支付A公司300萬的佣金報酬。
但這300萬的「佣金支出」,國稅局卻拒絕B公司認列。理由是,A公司無法提示具體的仲介交易事實,並指明仲介的必要性。
B公司見狀,趕緊與A公司再締結一份協議書,內容載明「雙方約定取消原簽訂的勞務服務契約」。A公司隨即將已收取的300萬佣金款項,再退還給B公司。
但A公司剛才不是聲稱,它有提供仲介勞務給B公司?
確實。A公司既然主張,它有提供仲介勞務給B公司,但因為雙方事後合意解約,A公司原本已經到手的300萬,又再退還給B公司。結果就等同,A公司有提供仲介勞務,卻沒有收到佣金款項。因此,A公司隨即在帳上,認列300萬的「其他損失」。
乍聽之下,這一切好像都很合理。但A公司帳上這300萬的「其他損失」,最後還是被國稅局剔除。A公司的財務主管Eric,經由朋友介紹,跑來找我諮詢,想聽聽看我的意見。
我一看到那份雙方合意解約的協議書,心裡一震,腦海中馬上閃過兩個字:不妙!
因為,當A公司收到300萬時,佣金收入就已經成立。政府對A公司的稅捐債權一旦發生後,原則上就不可再改變。
課稅的目的,是去掌握一件已經發生的經濟上事件。已經發生的事,它就已經發生了。原則上,已經無法讓它回到,它原本還沒發生前的狀態。否則,納稅人可能會基於稅捐規避的意圖,利用民事法上的契約自由,來回溯調整已經成立稅捐債權的事實關係。
除非是在特殊的情況下,確實有調整雙方契約關係的正當理由(例如雙方的契約已經遭撤銷或變更,而有溯及既往失效的情形),才會基於公平課稅的考量,例外讓已經成立的稅捐債權,事後可以解消。
腳步越多,風險越高
本案中,A公司雖然一再聲稱,本案合意解約的理由,是因為「A公司未連續3年介紹生意給B公司,讓B公司每年業績達5,000萬」。也就是,A公司的表現,沒有達到雙方預期的佣金給付標準。所以,雙方才解除契約,並退還佣金。
但這麼重要的解約理由,不僅沒有寫在最初的勞務服務契約中,就連在雙方合意解約的協議書中,也隻字未提。反倒是,這份疑點重重的協議書,更容易被解讀為,A、B兩公司間,可能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照民法規定,這份合意解約的協議書,恐怕是無效。
此外,由於A、B兩公司間,不僅沒有合意解約的約定事由,也不存在任何民法上的法定解除權。簡單講,A公司根本就沒有把佣金返還給B公司的義務。A公司現在把300萬的佣金退還給B公司,讓B公司既可享受仲介服務的利益,卻無須支付報酬,等同A公司無償免除B公司的債務。這麼一來,恐怕又涉及A公司對B公司有贈與行為,讓B公司面臨受贈所得未申報的稅務風險。
最後,我告訴Eric,這個案件最大的致命傷,是兩間公司用金流的角度,去看待稅法的問題。兩間公司都誤以為,只要將收到的錢返還給對方,將付出去的錢給要回來,就可以免除已經成立的稅捐債務。
Eric聽完我的分析後,很客氣地說了聲謝謝,就離開我的辦公室。後來,我再也沒看過他。幾年後,我無意間,在一則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中,看到了A公司的敗訴判決。
從稅法的角度來看,企業的每一個交易行為,不論有無獲利,都有可能涉及稅務風險。你可以說,腳步越多,風險越高。
特別是,當你有了一個虛假行為後,你會想再透過另一個虛假行為,去加以掩飾。但做越多,錯越多。
面對稅法,恐怕不是你想怎樣,就可以怎樣。
但我面對雙寶,好像也是如此。不是我想怎樣,就可以怎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