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爸爸生有4位子女,爸爸跟女兒小美同住,並由小美一人承擔照顧、陪病的責任,因為小美對爸爸非常孝順,後來父親生病住院時將銀行的存摺、印章交給小美,委託小美代為繳納住院、手術等費用。
父親因病過世後,小美則持父親的銀行存摺與印章,臨櫃提款用來支付喪葬費,小美也持提款卡到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小額現金,用來支付喪葬等雜支。
爸爸死亡後,小美自行提款的行為會構成民、刑事責任! 一、 民事責任:
(一) 家人過世的那一刻開始,家人名下的所有財產都是遺產(包括家人名下的銀行帳戶內的存款、股票基金、保險箱內的財物等),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要提領、花用遺產需得到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否則將生民事責任。
(二) 爸爸死亡後,爸爸的銀行存款是遺產,由4位子女繼承、共有,故小美自行提款的行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日後將生民事返還責任,或是在分割遺產訴訟中以喪葬費用扣除。
(二)法條補充:
• 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民法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民法828條:「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二、 刑事責任:
(一) 主流法院判決認定,依據民法規定,遺產是繼承人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不得擅自提領處分,以過世家人的名義持銀行存摺、印章臨櫃提領金錢或開啟保險箱,而有填寫提款單或取款憑條、盜蓋已死亡家人的印章,並將這些文書交付給金融機構承辦人員辦理提款等行為,則構成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侵占等刑責。
並且,若是自行持已死亡家人的提款卡到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小額現金,因金融機構誤信是有權限者前來提領,則構成刑法的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詐欺取財罪、侵占罪等刑責。
至於其所提領之款項是否悉數用作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及喪葬費之用,則是犯罪動機之問題,僅作為減輕刑期的理由。
(二) 近期較新穎的法院見解則有認為,雖然可以由繼承人先墊付後事、喪葬費用,等到日後分配遺產時再找補、返還,但為了因應即時重要需求、避免日後請求返還的麻煩,若提領人是為了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而提領金額,且提領款項證明用在支付喪葬費時,而不構成犯罪。
另有法院認為,若過世的家人生前有囑咐,且提領的金額確實用於喪葬後事,則因有生前委託,提領人主觀上沒有偽造、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故意,而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3566號判決)
(三) 法條補充:
•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39-2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