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6年,彗出營室,東、西兩個大國開始了起於青萍之末的重大轉向
— — 旭
神宗繼位
治平三年(1066年)十二月,宋英宗病重,英宗長子趙頊[xū]被冊封為皇太子。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八日,英宗崩於福寧殿,趙頊繼位,即宋神宗。
宋神宗趙頊 (1048年5月25日-1085年4月1日),本名趙仲鍼 ,宋英宗的長子,作為北宋第六代皇帝,1067年1月25日-1085年4月1日在位。趙頊繼位前,非常喜歡《韓非子》,推崇法家的“富國強兵 ”之術。
公元1066年,遼道宗耶律洪基 (1032年9月14日-1101年2月12日,契丹及遼朝第八位皇帝,1055年8月28日-1101年2月12日在位。他是遼興宗的長子,契丹名 查剌 ) 鹹雍二年 ,把國號從“契丹”改為“大遼”。
公元1066年,近8000公里之外,諾曼人在威廉一世 (William I,古諾曼語:Williame I;法語:Guillaume Ier;1028年11月8日-1087年9月9日。通常被稱為 徵服者威廉 ,William the Conqueror。有時被稱為 私生子威廉, William the Bastard。是第一位諾曼英格蘭國王) 的帶領下開始入侵英格蘭。
10月13日,英格蘭國王哈羅德·戈德溫森 (古英語:Harold Godwinson,意為“戈德溫之子哈羅德”;1022年-1066年10月14日,又稱 哈羅德二世 。威塞克斯伯爵戈德溫之子,懺悔者愛德華的王後伊迪絲之兄,英國盎格魯-撒克遜時代最後一位無爭議的國王,1066年在位) 帶領約八千人以上的步兵(當時英國士兵騎馬到戰鬥地點,但到達之後下馬步戰) 到達黑斯廷斯 (Hastings,又譯作 希斯汀 、 哈斯丁 、 海斯廷斯 等,是英國東薩塞克斯郡[East Sussex]東南沿海的一個非都市區、自治鎮)。
10月14日早晨,威廉公爵將他的約萬人的軍隊在英軍陣前展開,諾曼軍隊以經典中世紀陣型展開,三個諾曼軍團在中心,布列塔尼軍團在左翼,法國-佛蘭德軍團在右翼。每個軍團包括了步兵,騎兵和弓兵,並有弩兵。戰鬥進行了一天。最終,在黑夜來臨前,諾曼人發起了最後一次沖鋒,英王哈羅德的眼睛被一支弓箭穿透死亡。哈羅德的皇家衛隊“龍旗軍團”和“戰鬥者軍團”戰鬥至了最後一人,在哈羅德屍體周圍形成了一個圓圈。
黑斯廷斯之戰是历史上最後一次對英國成功的軍事入侵,自那以後再也沒有人能成功徵服英國。
12月25日,威廉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為英格蘭國王,諾曼王朝開始。威廉一世改變了英國历史的走向,他引入歐洲的封建制度,改變了英國以農業為主的生產糢式,不論是商業、宗教或文化上,都開始和歐洲同步。他引入了法語和法國的生活習慣,其中一些詞匯和習俗對英國產生了很大的影嚮。
治平三年三月己未,彗出營室,晨見東方,長七尺許,西南指危洎墳墓,漸東速行,近日而伏。至辛巳,夕見西南,北有星,無芒彗,益東方,別有白氣一,闊三尺許,貫紫微極星並房宿,首尾入濁,益東行,历文昌、北鬥貫尾。至壬午,星複有芒彗,長丈餘,闊三尺餘,東北指,历五車,白氣為岐橫天,貫北河、五諸侯、軒轅、太微五帝坐內五諸侯及角、亢、氐、房宿。癸未,彗長丈五尺,星有彗氣如一升器,历營宿至張,凡一十四舍,積六十七日,星氣孛皆滅。
— — 宋史·天文志
法律
法律 (Law) 是一種由規則組成的體系,通過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規範政府行政和公民個人的行為。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這些規則具有以下屬性:
普遍性:法律是普遍適用的,所謂“概莫能外”。
確定性:法律條文需要清晰、明確,不能產生疑惑。
可操作性:法律不應要求不可能實現的事情
可預測性:行為的違法,導致的違法結果是可以預測的。
我們不能以今人的觀點去要求古人的法律概念,但是法的基本原則是要求社會中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因此法律的普遍性、確定性、可操作、可預測性構成了立法的最基本原則。否則就不能被稱為法。
當然中國在法律的認識上,即使進入今日,也時常出現“違背法律原則”的笑話: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 ,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 ,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刻苦學習”、”思想品德合格” 沒有任何可操作性。
“遵守法律、法規”是所有公民的義務,為什麼特別針對學生強調?遵守學校的管理制度等於通過立法的方式把學校的管理制度提升到法律的高度。違反校規難道等於違法? — — 一個學校制定的校規可以等同於法律嗎?
後面還有更可笑的事情,“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 — 繳納學費是學校和學生之間的“合同”約定,由學校和學生之間按照“合同法”執行,為什麼在高等教育法中去規定?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以道德代替法律,其實就是使法律失去了可執行的嚴肅性。
對於世界上的各個文明,法律都是重要的組成部分。
《漢謨拉比法典 》(英語:Code of Hammurabi,阿拉伯語:شريعة حمورابي,天主教譯為 哈慕辣彼法典 ) 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較具有系統的法典。這部法典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頒布的一部法律,大約公元前1754年(中年表)頒布。
但其實目前已經發現了更早的《吾珥南糢法典 》(又稱《 烏爾那木法典 》或《 烏爾納姆法典 》) 。該法典是大約公元前2112–2004年,統治整個美索不達米亞的烏爾第三王朝 (Ur III,又稱為新烏爾帝國) 的第一位國王烏爾納姆 (Ur-Namma,約公元前2112年 -約公元前2095年在位) 頒布的。
而迄今對整個西方文明社會影嚮最深遠的是羅馬法。羅馬法 ,是指羅馬共和國及羅馬帝國所制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羅馬法起源於著名的十二銅表法 (拉丁語:Leges Duodecim Tabularum/Duodecim Tabulae,又稱 十二表法 ) ,是古羅馬約前450年制定的法律,因為刻在12塊銅牌(也有說為著色的木牌)上,故而得名。十二銅表法是現今西方“成文法”的鼻祖。
當歐洲大陸進入中世紀後,羅馬法的主體一度在西歐失傳將近五百年之久。但是隨著羅馬法完整文獻的出土和文藝複興的興起,整個歐洲大陸以“複興”古羅馬法為基礎而建立起歐洲的法律體系。羅馬法分為本國國民所適用的“市民法”(jus civile )以及適用於外國人的“萬民法”,前者成為“公共法”(ius commune)或者“民法”(Civil Law)的起源,後者成為國際私法的起源。
我真正的光榮並非打了40次勝仗,滑鐵盧之戰抹去了關於這一切勝利的記憶。但是有一樣東西是不會被人忘卻的,它將永垂不朽 — — 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 — 拿破侖
《法國民法典 》(法語: Code civil des Français ,又稱《 拿破侖法典 》) 是根據拿破侖·波拿巴 (法語:Napoléon Bonaparte;科西嘉語:Napulione Buonaparte;1769年8月15日-1821年5月5日) 命令,由弗朗索瓦·德尼·特龍謝 (法語:François Denis Tronchet né le,1726年3月23日-1806年3月10日,1789年議會的代表,在審判中為路易十六辯護,並在1804年擔任起草《民法典》的委員會主席) 、雅克·德·馬爾維爾 (法語:Jacques de Maleville, né et baptisé le,1741年6月19日-1824年11月22日) 、費利克斯·朱利安·讓·比戈·德·普雷阿默納 (法語:Félix Julien Jean Bigot de Préameneu,1747年3月26日-1825年7月31日) 及讓-艾蒂安-馬里·波塔利斯 (Jean-Étienne-Marie Portalis, né le 1er avril,1746年-1807年8月25日 ) 四位法學家編寫,拿破侖也親自參與了討論和審議的工作。
《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將個人私有財產絕對化,並保障契約自由的,基於個人主義思想和自由平等理想的成文法。他的基本原則為:
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契約自由原則過錯責任
1804年3月21日正式頒布的《法國民法典 》和1896年頒布的《德國民法典》(德語: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德意志帝國從1881年開始研究編纂,於1896年8月公布,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 是歐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的《日本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很多歐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立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嚮。
法家無法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主要是兩本著作:《商君書》和《韓非子》。
商君書 《商君書》 ,又稱《商子》。學術界有種意見認為《商君書》基本是偽書,另一種意見認為《商君書》是商鞅遺著與其他法家遺著的合編,此書非作於一人,也非寫於一時。《商君書》在《漢書》中錄有二十九篇,現僅存二十四篇(另有兩篇有目無文)。該書記錄了商鞅的言行,約為戰國末年商鞅後學編成。《韓非子》與司馬遷都曾提到過這部書。
商鞅 (前390年-前338年) ,衛國國君的後裔,姬姓,故稱為衛鞅 ,又稱公孫鞅 。後因在河西之戰中立功獲封於商十五邑,號為商君 ,故稱之為商鞅 。
中文法家的“法”,不是尊重法律的的“法”,恰恰是役使人民的方法的“法”,是破壞法治的手段、謀略,只對民有效,沒有普適性。以法家思想實行的“商鞅變法”,是國家法治敗壞的開始。
《商君書·02章 墾令》是一篇典型的計劃經濟宣言。一切圍繞農耕,限制商業、旅店等。國家統一管理山林、湖澤等。
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農無得糶,則窳惰之農勉疾。商不得糴,則多歲不加樂。多歲不加樂,則饑歲無裕利。無裕利,則商怯;商怯,則欲農。…廢逆旅,則姦偽、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逆旅之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壹山澤,則惡農、慢惰、倍欲之民無所於食。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
— — 商君書·02章 墾令
當然商君書的核心是“愚民”、“弱民”、“貧民”、“疲民”、“辱民”。
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民貧則力富,力富則淫,淫則有蝨。故民富而不用,則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則農不偷。農不偷,六蝨無萌。故國富而貧治,重強。…
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出十孔,則國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亂。治則強,亂則弱。強則物來,弱則物去。故國致物者強,去物者弱。民,辱則貴爵,弱則尊官,貧則重賞。以刑治民,則樂用;以賞戰民,則輕死。故戰事兵用曰強。民有私榮,則賤列卑官;富則輕賞。治民羞辱以刑,戰則戰。民畏死、事亂而戰,故兵農怠而國弱。…
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政作民之所樂,民強。民弱,國強;民強,國弱。
— — 商君書·20章 弱民
在商鞅的眼中,民是國家創富、徵戰的工具。統治之道是培養效忠的“奴才”,“壹民”就是統一民眾的思想,為君王服務。所以統治人民的法度就是“任姦”,通過強權操縱民眾。
用善,則民親其親;任姦,則民親其制。合而複者,善也;別而規者,姦也。章善,則過匿;任姦,則罪誅。過匿,則民勝法;罪誅,則法勝民。
— — 商君書·05章 說民
韓非子 韓非 (約前281年-前233年) ,為中國戰國末期韓國的宗室公子,又稱公子非。韓非所著《韓非子 》,又稱《韓子 》,是中國先秦時期法家代表思想家人物韓非的論著。部分篇章並非出自韓非手筆,或因內容相近而被特定朝代編者摻入,或者為韓非後來的思想追隨者,為闡述韓非的思想加以解讀。
《韓非子》在“馭民之術”上走得更遠。韓非認為君王的統馭方式之“術 ”,應該陰晴不定,難以掌握。如此才不會被臣下駕馭。而且直接歸納為君主三刀(法、術、勢)。
君無見其所欲,君見其所欲,臣自將彫琢;君無見其意,君見其意,臣將自表異。…道在不可見,用在不可知君;虛靜無事,以暗見疵。見而不見,聞而不聞,知而不知。知其言以往,勿變勿更,以參合閱焉。…
— — 韓非子·主道
至此,法家的統馭之術已經達到“隨心所欲”無有定型的無法無天之界。
秦制二千年
秦孝公 (前382年-前338年,《越絕書》作 秦平王 , 嬴 姓,《史記索隱》記名 渠梁 。戰國時期秦國君主,秦獻公之子,前362年-前338年在位) 病危時,《戰國策》記載秦孝公想傳位於商鞅,商鞅推辭不受。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其子秦惠文王 (前356年-前311年,又稱 秦惠王 或 秦惠文君 , 嬴 姓,考古名 駰 ,傳世名 駟 ,秦孝公之子,稱王前稱 秦伯駰 或 秦伯駟 ) 繼位。有人向秦惠文君說:“大臣功高蓋主就會危害國家社稷,對身邊的人過於親近就會惹來殺身之禍。現如今秦國的男女老幼只知道商鞅的新法,而不知道君上您。況且君上您與商鞅有仇,願君上早下決斷。”。
孝公已死,惠王代後,蒞政有頃,商君告歸。人說惠王曰:“大臣太重者國危,左右太親者身危。今秦婦人嬰兒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為主,大王更為臣也。且夫商君,固大王仇讎也,願大王圖之。”
— — 戰國策·卷三·秦策一·衛鞅亡魏入秦
在多名大臣上告商鞅欲反後,商鞅逃至邊關,晚上想住宿旅店,因未帶身份證件,店主不知道是商鞅本人,害怕新法連坐而不敢留宿。商鞅感嘆道:“制定的法律竟然遺害到了這種地步!” — — 這就是成語“作法自斃”的來历。
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
商鞅帶領親屬及手下隨從逃亡至魏國。
前341年,魏國在馬陵之戰遭受齊國重創,秦孝公趁火打劫,派商鞅進攻魏河東(今山西、陝西兩省間黃河南段以西地區) ,魏派公子卬 (?-?, 姬 姓, 魏 氏,名 卬 ,戰國時期魏國公子) 迎戰。商鞅派使者送信給公子卬,說:“我當初與公子相處的很快樂,如今你我成了敵對兩國的將領,不忍心相互攻擊,我可以與公子當面相見,訂立盟約,痛痛快快地喝幾杯然後各自撤兵,讓秦魏兩國相安無事”。公子卬赴會時被商鞅埋伏的甲士俘虜,大敗魏軍,魏惠王被迫獻河西部分土地求和。
孝公以為然,使衛鞅將而伐魏。魏使公子卬將而擊之。軍既相距,衛鞅遺魏將公子卬書曰:“吾始與公子驩,今俱為兩國將,不忍相攻,可與公子面相見,盟,樂飲而罷兵,以安秦魏”。魏公子卬以為然。會盟已,飲,而衛鞅伏甲士而襲虜魏公子卬,因攻其軍,盡破之以歸秦。魏惠王兵數破於齊秦,國內空,日以削,恐,乃使使割河西之地獻於秦以和。
— — 史記·卷六十八·商君列傳
魏將穰疵怨恨商鞅用欺騙的手段俘虜公子卬[ áng](?-?, 姬 姓, 魏 氏,名 卬 ,戰國時期魏國公子) 擊敗魏軍,因此將商鞅驅逐回秦國。商鞅潛回封地,發動邑[yì]兵攻打鄭縣(今陝西省華縣)。被秦惠文君派兵攻擊,商鞅戰敗而死,屍體被帶回鹹陽,處以車裂後示眾。秦惠文君同時下令誅滅商鞅全族。
《韓非子》一書傳到秦國後,書中《孤憤》、《五蠹》內容讓秦王政驚為天人說:“唉,寡人假如能夠見到這個作者並與他往來,就死而無憾了。”李斯說:“此乃韓非寫的書。”秦王便以戰爭為要脅,逼韓非出使秦國。
秦王見孤憤、五蠹之書,曰:‘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李斯曰:‘此韓非之所著書也。’秦因急攻韓。韓王始不用非,及急,乃遣非使秦。
— —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
韓非因為口吃,和秦王政面談後,未得到重用。李斯 (前284年-前208年,楚國上蔡[今河南省上蔡縣西南方]人。秦朝著名的政治家、文學家和書法家。曾任秦朝左丞相) 嫉妒韓非的才華,害怕秦王政重新起用韓非,李斯便與姚賈 (?-?,秦始皇時大臣,本為梁國人) 誣陷韓非,使得韓非下獄,李斯又在獄中毒死韓非。
李斯、姚賈害之,毀之曰:‘韓非,韓之諸公子也。今王欲並諸侯,非終為韓不為秦,此人之情也。今王不用,久留而歸之,此自遺患也,不如以過法誅之。’秦王以為然,下吏治非。李斯使人遺非藥,使自殺。韓非欲自陳,不得見。秦王後悔之,使人赦之,非已死矣。
— — 史記·老子韓非列傳
商鞅、韓非一生貢獻於帝王的馭民之術,最終也死於帝王的馭臣之術。其理論成為中國帝王的秘不傳人之道。中國历來的制度都是“外儒內法而濟之以道”,披上儒家溫文爾雅的外衣,實行法家的殘暴姦邪之法,實行富國而貧治 。所謂天威不可測 ,帝王善變,民眾愚昧,造成中華文化中積重難返的重術不重道的思想糢式;在國家治理上,重權謀機變,不重法治。
中國兩千多年的制度,猶秦制也。 — — 梁啓超
旭,2022年9月16日-9月18日,10月21日修改
關註我,和我一起看朝陽;分享我,我們就是世界;贊賞我,我們一起榮燿天地
— — 旭,日在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