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父母如果沒有照顧子女的事實,等到父母年老時需要子女扶養時,子女是否有拒絕扶養自己父母的權利呢? 本週許律師將跟大家討論與扶養有關的法律問題。
本集重點 - 關於「扶養」的規定,臺灣是規定在「民法親屬編」中,中國是規定在「婚姻法」中。兩者都是從「婚姻」發展或衍生而來的權利義務。
- 民法中誰對誰有扶養義務?
- 子女扶養父母要到怎麼樣的程度呢?如果子女自己無餘力,是否應該犧牲自己來扶養父母呢?
- 扶養費是依照什麼標準計算出來呢?
- 如果自己的兄弟姐妹都不付父母的扶養費時,自己應該如何向兄弟姐妹請求分擔或返還扶養費?
- 如果父母當初沒有扶養自己的事實,或當初自己受到父母不合理的對待時,可否向法院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呢?
- 倘擅自不扶養自己的父母,由國家代墊父母的安養費用,國家會透過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向子女請求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