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2/13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辦理移工主動離境備查常見問題

問題一、何謂主動離境備查?勞動部辦理主動離境備查的目的為何?
回答:
1、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9條規定,雇主應於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離境備查。
為簡化民眾作業程序,勞動部自90年起按月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外國人出國資料主動辦理外國人離境備查。
2、 105年8月15日起,進一步按日主動勾稽外國人出境資料,寄發離境備查函,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出國或聘僱關係終止並經當地主管機關驗證出國者,雇主不用再辦理主動離備手續。
問題二、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為何?
回答:
1、 為了便民簡化行政作業,雇主聘僱各業別移工因聘僱期滿或提前解約驗證出國,均為主動離境備查的適用對象
舉例說明如下:
(1)聘僱期滿:移工A的聘僱期間至110月年8月1日止,雇主安排A在110年8月1日當天出國,勞動部會介接內政部移民署出國資料後,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提前解約驗證出國:移工B想提前回國,與雇主到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雇主安排B原聘僱期間屆滿日前1個月出國,勞動部會依內政部移民署傳輸的出國資料,主動核發雇主離境備查函。
2、 惟移工離境後30日內,雇主如尚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至60日內,仍須向本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
問題三、主動離境備查函寄送地為何?
回答
主動離境備查函,因不透過雇主申請,而由勞動部主動寄送,故以移工工作地址或公司登記地址等為寄送地,
各業別寄送地如下:
  • 製造類:移工工作地址。
  • 營造工作類:公司登記地址。
  • 家庭看護、家庭幫傭類:移工工作地址。
  • 機構看護類:機構設立地址。
  • 海洋漁撈類:漁業執照登記地址。
  • 製造工作(含外展製造):外國人工作地址。
  • 屠宰工作:外國人工作地址。
  • 外展農務:外國人工作地址。
  • 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外國人工作地址。
問題四、已由勞動部主動離境備查者,是否還需要再申請主動離備?
回答:
不需要。
  1. 勞動部已主動核發離境備查函者,無需再送件申辦移工離境備查。
  2. 另關於就業安定費繳納事宜,因本部主動發函廢止該等移工聘僱許可,即停止計收就業安定費。
  3. 但雇主在移工出境30日後還未收到勞動部核發的離境備查函,仍請再備申請書表辦理離境備查。
  4. 惟如本部受理申請後,系統仍查無移工出國資料,需請雇主再檢附搭機證明等出國證明文件。
問題五、如何查詢移工離境後,是否已由勞動部辦理主動離備?
回答:
如果移工出國30日內尚未接獲勞動部主動核發的離境備查函,可洽本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提供雇主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及移工護照號碼,由勞動部人員協助查詢。
問題六、移工僅為返鄉,可再重入境,但卻收到離境備查的廢止聘僱許可函,應如何處理?
回答:
因移工出國資料傳輸問題,如雇主收到勞動部核發返鄉移工離境備查函致廢止移工僱許可,請於移工入國後,填寫「NAF-022-4「各類別工作資料異動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勾選「H、外國勞工恢復聘僱許可」欄位及填寫相關資料,即可向本部申請恢復聘僱許可。
問題七、移工合法在臺工作,未解約出國,但卻收到離境備查的廢止聘僱許可函,應如何處理?
回答:
如移工尚在臺合法工作,卻收到移工主動離境備查函致廢止移工聘僱許可者,請至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填寫「NAF-022-4「各類別工作資料異動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勾選「H、外國勞工恢復聘僱許可」欄位及填寫相關資料,即可向本部申請恢復聘僱許可。
問題八、主動離境備查相關問題諮詢窗口為何?
回答:
主動離境備查相關問題,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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