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分享不動產知識的官方影音頻道「新莊地政」近期
分享一個真實案例,說明有關外國人如何繼承台灣的不動產。這是一位名叫小美的台灣人,年輕時前往日本打拼,並在當地和日本人結婚生子,且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取得日本國籍。幾年後,小美爸爸意外去世,已成為外國人身分的小美,是否還能繼承爸爸的不動產?
首先,台灣對於外國人在台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是採「平等互惠原則」,也就是依照該國法律或條約,台灣人民可以在該國取得或設定不動產權利。像是上述的小美,因日本與台灣是平等互惠關係,所以小美可以取得台灣的不動產,台灣和大部分國家是平等互惠關係。
另外有些國家,在某些條件下,是可取得台灣不動產,例如新加坡、菲律賓等;而非平等互惠國家例如印尼、越南等,該國國民就完全無法取得台灣不動產。
非平等互惠國家關係的外國繼承人,應如何處理「繼承」問題?
如果同時有非平等互惠國家的繼承人時,辦理繼承登記時,得由台灣繼承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下列文字:
表列繼承人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權利受損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保證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主張繼承權利時,登記之繼承人願就其應得價額予以返還。
外國人繼承取得不動產,是否有特殊規定?
新莊地政局說明,外國人若繼承取得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以及領域邊境的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3年內,必須出售給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地政機關會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外國人「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外國人若有繼承登記的需求,需要準備的文件除了「登記申請書」、「繼承系統表」、「遺產稅證明書」等應附文件外,還須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護照或是中華民國居留證、或經過我國駐外機構認證的合法證明親屬關係文件等。
上述文件如果為外文,除了身分證明文件的中文譯本,可以由申請人自行簽註切結負責外,其餘應檢附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的中文譯本。如果繼承人居住於國外,可以檢附海外授權書,授權國內親友代辦登記。無論本國人、外國人,男女皆有平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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