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電子產權憑證」上路後,紙本權狀何去何從?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內政部於今年(112年)1月1日起,試辦不動產產權憑證查驗的新管道,透過自然人、機關、工商、組織憑證,在「電子產權憑證系統入口網」完成驗證登錄程序,即可以在完成不動產登記(如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等)後,“免費”產製電子產權憑證,作為主張自己為不動產權利人的證明。
常見的權狀使用的時機如:1.房屋出租時,房東向房客主張。2.以不動產貸款設定抵押權時,向債權人主張。3.委託地政士辦理不動產登記案件時之證明。
  在這項服務上路前,權利人如果要主張自己的不動產產權,可以透過出示紙本權狀,或是調閱電子謄本作為憑證,但前者容易因為保管不易導致遺失,雖然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書狀補給登記補發權狀,但需要先公告30天,才能領取新的權狀,對於不動產交易行為來說,除了曠日廢時,後續仍要承擔遺失及毀損的風險;後者雖可以透過線上立即申請調閱,但需按張數計收工本費,且申請後產權又有變動時,已經請領的謄本也“無法”再作為有效憑證,徒增交易成本。
  而今年起推動以“電子產權憑證”作為不動產產權持有證明的新方法,融合了紙本權狀的確定性及電子謄本的便利性,有助於降低不動產交易成本,其應用區塊鏈技術作為資料保全技術,更能保障權狀資訊不容易被竄改,同時顧及了交易的安全性。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受限於原始資料的原因,必須要是“今年起”核發的權狀才能產製電子產權憑證。此外,電子產權憑證目前僅是作為權利人“證明產權”的新方法之一,地政機關在登記完畢後,仍會核發紙本權狀,並且須等領取紙本權狀後,才可以產製電子產權憑證,亦即電子產權憑證是一種以「實體為主,電子為輔」的併行措施。
  回到權狀的效用來說,不論紙本或電子,都只是作為產權查驗的憑證而已,實際登記情形仍以地政機關登記簿資料為準,但目前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案件時,因紙本權狀仍屬於“依法必須提出”的應備文件之一,如同前述,當遇到權狀遺失等不能提出的狀況,就需要先辦理書狀補給登記,並經依法公告30天且無人提出異議後,才能繼續進行原本的登記程序。如此冗長的程序對講求效率的不動產交易市場來說,無疑是一大阻礙,故可以預見在電子產權憑證上路後,紙本權狀的使用將逐漸走向弊大於利。
  因此,政府在推行電子產權憑證的同時,考量其取代紙本權狀的可行性及配合修訂相關登記規範,也是公部門在發展不動產登記制度數位化的重要課題。
相關條文: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54條、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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