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1|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轉引做功德:公眾創用CC(Creative Common)

    無論如何,網路科技在現今世界,已經對產業、文化與學術造成了翻天覆地的衝擊。以娛樂產業界而言,世界各國在網路流通後皆面臨娛樂產品複製容易,盜版猖獗導致產值嚴重下降、收益隨之遞減甚而影響生計問題,因此娛樂產業界對資源共享理念之理解與接受程度最低。而某些文化與學術界(尤其是自然科學界),由於經過適當的資源共享,可以對學術研究目標(例如保育、科學普及與教育推廣)有正面影響,因此對於資源共享理念有較高的接受程度。

        創用CC無論在台灣或是已開發世界,都還是一個非常新的概念。這套概念並非要求完全無限制地開放所有資源,而是希望在著作權理念的價值體系之下,透過合理的開放與完善的保障,讓非營利性的大眾或是學術界能夠在尊重著作權所有人與其主張之權利的前提下,自由運用著作。因此,著作權人可主張要求使用人標示原著作權所有人姓名、是否禁止改作、是否須以相同方式分享、是否禁止商業性使用、是否禁止擷取、是否在固定國家地區內可自由流通等授權條款。而商業性應用產出,多半仍應透過正常之商業授權管道為之,以確保著作權所有人之正當權益,鼓勵更多人投入創作行列。但是我們也必須注意,創用CC授權條款儘管立意甚佳,但在全球政府立法機關尚未完全按照此精神立法時(有與會產業界人士即主張創用CC應轉化類似ISO90019002之類的標準認證組織),是否應該將著作標的送入創用CC領域,仍應按照著作權標的本身性質加以考量。

        檢視台灣及世界主要國家現行著作權法,即可發現目前著作權法對於商業授權的保障還不夠詳盡,對非商業、非營利性授權的規範又顯得太多,造成有所謂「著作權流氓」(請參看自由時報20051117報導,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nov/17/today-so6.htm)的爭議。如何在確保著作人權益與公眾資源共享上取得平衡,是目前創用CC概念需要與社會大眾與著作權所有人持續溝通的。但是就目前趨勢來說,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資源共享的要求,勢必將會越來越高,如能在台灣建構創用CC所標榜之開放、自由、合理使用授權的精神,教育社會大眾正確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對於台灣社會在文化、學術、產業與國民素養等層面的提升,應有正面幫助。

        以人文領域學術界狀況而言,由於各範疇典藏之來源、性質皆有相當大的歧異性,而目前各單位對於藏品之開放政策(尤其在圖像方面,而學術界與一般大眾需求最高的也是圖像),仍有相當多疑義。因此強烈建議學術領域決策人員,能撥冗深入了解創用CC之概念、運作現況與相關法律;如未來決定將數位典藏成果標示創用CC條款時,可依照各典藏單位本身之需求,選用較適合之創用CC條款,以促進學術界和社會大眾之間,在研究優先需求與公眾資源暨創意共享等不同層面之共同利益。

    參考網站

    創用CC台灣官方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org.tw/

    開放與自由公眾創用國際研討會網(有講者介紹、摘要、未來可能會有議程錄影轉播上網)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conference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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