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菲小學堂】兒童性騷擾 (Sexual harassement of a child)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此用語的意義已具有普遍共識,在使用上不會造成汙名化和(或)對兒童造成傷害。

「騷擾」指的是「對某人施加壓力,或對某人說出或做出不愉快的事情,以使人感到煩惱或擔憂」。《伊斯坦堡公約》將「性騷擾」定義為不受歡迎且具性本質的語言、非語言或肢體接觸行為的一切形式,以侵犯某人的尊嚴為目的或效果,特別是在創造一個恐嚇的、具敵意的、有辱人格的、羞辱性的,或具冒犯性的環境(第40條)。

「令人厭惡的性評論」也可能是性騷擾的一種形式。性虐待的過程可能包含令人厭惡的性評論,或甚至以此為起點,而這些評論可能是針對兒童如何穿著打扮或其身體的優美程度,以此來讓兒童感到難堪。雖然這樣的評論並非總是導致性虐待,他們可能仍會對兒童造成傷害,可被視為非接觸式虐待的一種形式

兒童的性騷擾可能發生於學校或其他地方,而加害者可能包括老師、教練,或其他理應負責照顧該兒童的工作人員。

結論:
「性騷擾」不僅是指具有明顯侵犯他人尊嚴之意圖(目的)的性相關行為,也指使某人感受到被冒犯或威脅(效果)的具有性本質的行為。因此,它明顯與性霸凌 (sexual bullying) 相關。「令人厭惡的性評論」可作為此行為的例子,即,留下此類性評論的人不必然意圖要侵犯他人尊嚴,但其行為卻可能造成此種結果。

關於【菲菲小學堂】專題

菲菲小學堂是台灣展翅協會推出的系列專題,將透過淺顯易懂的文字與大家分享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之專有名詞使用準則,每一篇文章會介紹一個大眾常使用或容易混淆專有名詞用語,透過推廣與澄清相關專有名詞,讓兒少工作者與社會大眾能夠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議題,唯有在各界共同合作之下,終止兒少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才得以實現。
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是對兒童的嚴重性暴力,然而在倡議、推動終結對兒童性暴力的工作中,我們觀察到在描述兒童性剝削與性虐待時,錯誤的用語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像是加深對被害人的傷害、影響政策的規劃,甚至是削弱保護兒童免於性剝削與性虐待的目標。因此,了解並使用正確的用語是非常重要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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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組織第182號公約》第3條第(b)款所定義的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已明確將兒童性剝削納入。然而,將此議題納入國際勞工組織標準並不是要承認這是一種合法勞動形式,也不是要在僱傭關係方面對之進行規範,而是希望將之廢止。
「兒童」一詞其含意在網路的領域已越來越難掌握,無論是在網路環境或線下環境,兒童的定義即為未滿18歲的任何人。因此,在網路上進行活動的兒童也應享有同樣的保護,以免遭受性剝削與性虐待。
「兒童性虐待製品」一詞越來越常被用來取代「兒童色情製品」。因描繪或呈現兒童的性相關製品,事實上是兒童性虐待的一種呈現及一種形式,因此不應被描述為「色情製品 (pornography)」。
與兒童有關的「色情 (pornographic)」一詞具有誤導性,「色情」一詞之於兒童是不恰當的,可能會汙名化或傷害到被利用來達到此目的的兒童。因此,可使用「利用兒童從事性表演 (use of children for sexual performances)」這個更中性的詞彙來描述此現象,所強調的
目前,性自主的法定年齡因國家而異,但大部分國家將之訂在14到16歲之間。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將兒少與同儕(未滿18歲)之間的性關係與兒少和成人之間的性關係做區分。為避免法律中可能的誤解或灰色地帶,應明確規定,在所有情況下,皆禁止與未達法律所訂定之性自主年齡的兒少從事性活動,無論是否取得該兒少之同意。
Ø 應特別注意此用語的使用方式。 「倖存者」一詞暗示著當事人所具有的復原力,因此在兒童保護領域中已逐漸交替或同時使用「倖存者」與「被害人」這兩個詞。 「被害人」和「倖存者」被視為具有連續性。一個受到性剝削或性虐待的人(兒童)首先是被害人,再隨著復原過程的進展,從「被害人」變成「倖存者」。這種取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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