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總則】假釋教唆-文大法期中考|法律擬答系列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時間:2023.05.15

題目


甲欲置A死,但考量前此因重傷罪入獄服刑,現處假釋期間,為免遭警方盯上,乃重金誘引乙下手。乙正潦倒失業中,欣然接受,甲並以重金轉囑丙夠槍彈供乙使用。某日,乙按自己計劃,佯裝可充當和事佬調停甲、A恩怨,約A前至郊區處商談。A偶然獲知乙欲藉由此時機下手殺人,遂預藏已上膛之手槍於大衣口袋,待乙接近時先下手為強,當場擊殺之。約定時間屆至,乙見A依約隻身前來,大老遠即朝A連擊開槍,A雖早已手握板機隨時候機開槍,惜被乙搶得先機,A身重致命2彈,當場死亡。
試問甲、乙、丙之刑責各為何?(本例僅針對殺人罪檢驗部分評分)(文大期中,配分50分)

擬答

(一)乙對A開槍致A死亡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

1.客觀上,乙對A開槍之行為係A死亡之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且乙開槍之行為係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並實現之,故對此行為乙亦具客觀歸責。主觀上,乙具A之認知及意欲,為故意。綜上,乙之殺人構成要件該當。
2.乙可能成立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1)客觀上,A已手握板機隨時準備對乙開槍,具緊急防衛情狀,且乙之行為可有效阻止其法益被侵害,為防衛行為。
(2)惟主觀上,乙並無認知此一客觀情狀,故乙不具防衛意思,其防衛行為為偶然防衛,乙不成立正當防衛。
3.乙不具阻卻違法事由並具罪責,故成立殺人罪。

(二)甲重金收買乙誘引其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本案,犯罪皆係由乙計劃並實行之,甲無於本案中有優勢地位之支配,故甲不成立本罪之間接正犯。

(三)甲重金收買乙誘引其殺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9條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教唆犯

1.客觀上,乙本無犯罪之意,係因甲重金誘引方生犯意;主觀上,甲亦具有教唆故意及教唆後犯罪成立之雙重故意,故甲該當殺人罪之教唆犯。
2.甲之不法從屬於正犯乙,並具罪責,故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

(四)丙購彈藥予乙供其犯罪使用可能成立刑法第30條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幫助犯

1.客觀上,丙提供彈藥予乙與乙殺A之行為具因果關係;主觀上,丙亦具有使乙犯罪成功之認知及意欲,故具幫助之雙重故意。該當本罪之幫助犯
2.丙之不法從屬於正犯乙,故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五)甲以重金囑丙購彈藥予乙使用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0條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幫助犯

1.甲之該行為係教唆丙為幫助行為,學理上稱為連鎖共犯之教唆幫助犯類型,按共犯從屬理論及實務見解,教唆幫助犯僅論乙幫助犯,方可充分評價,故本案甲成立本罪之幫助犯。

(六)結論

乙成立殺人既遂罪。甲以數行為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及殺人罪之幫助犯,由於甲之兩行為係侵害同一法益,兩罪之間又具吸收關係,故僅論以該罪之教唆犯方可充分評價。故甲僅成立該罪之教唆犯。丙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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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準備轉學考,所以會把轉學考準備期間練題的擬答放上來。如果能對未來的學弟妹有所幫助那我覺得就有價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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