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當沒有自由、沒有拯救,是否才會懷疑所有的合理性?

why-所以發生什麼?

試想你是被關在看守所的人,唯一向外訴說、求救的途徑是透過和律師談話溝通,但在這個過程中的所言均會被錄音錄影當作你犯罪證據的呈堂供證 你會如何思考? 你是否開始害怕說出真相、思考該不該說? 甚至當你要面對原告(或檢察官)的攻防戰時,就已經投降輸一半,該怎麼打這場戰役?
這就是我對大法官釋字654所要揭開的序幕
更多時候我會去注意那被蒙住的雙眼,是否告訴我要去思考這些事背後真正的原因
更多時候我會去注意那被蒙住的雙眼,是否告訴我要去思考這些事背後真正的原因

是什麼開啟了這件事?
去研究一下發現這位聲請人(被告)因犯貪汙治罪條例,被判了非常重的刑期(甚至含死刑的可能),除了禁止接見、通信外,和律師的接見也受時間限制、全程受監視、錄影並轉交給檢察官和法院所有內容。我想聲請人除了急不可耐,也如熱鍋上的螞蟻著急~阿這樣投降輸一半,我要怎麼為自己平反??又,我是冤枉的,我完全沒有上訴管道啊!!!
在這號釋字還沒出現之前-沒有一本書告訴你該如何在體制(或法規下)保障自己被限制權利(可能你也不知道自己被限制);也沒人會告訴你法規所規範的好像不合理(我們都以為法律所規範的就是合理)
而我能思考的就是-當你真的遇到很頭大(或致命)的問題,你才有可能開始思考那些書本外的可能,並且窮其所能的找遍所有可能性和答案
你才會開始懷疑那些充斥在生活中的法規範,是不是真的合理正確?
我猜想他應該認知到:我如果不先解決這件事,就沒辦法救自己。 任何事情的第一步總是最為困難,但沒有人踏出這第一步,自己是看不到未來的可能。

how-這個釋字改變什麼?

這場戰役的關鍵字是:訴訟權、防禦權 憲法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其中訴訟就是一場攻防戰,原告和被告的攻防辯論,雙方都有資格抵禦另一方(或公家機關)侵害的權利(防禦權),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即使自由受限的人,仍是先以無罪認定,故享有和一般人憲法上所保障的人權;而在準備攻防的技巧和策略要無條件地被提供給另一方,其實是不公平也很弔詭的。

宣告羈押法部分違憲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亦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該項所稱「監視」,並非僅止於看守所人員在場監看,尚包括監聽、記錄、錄音等行為在內。 被大法官宣告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羈押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告在所之言語、行狀、發受書信之內容,可供偵查或審判上之參考者,應呈報檢察官或法院。」 也就是被告和律師接見時所討論的內容均被錄音監聽下, 還會提供給偵查或審判所用來當犯罪事實證據,有違憲法訴訟權規定。

解決方法
除了刪除將監聽、記錄等提供給偵查和審判的部分外(所以同步肯認由監聽記錄等資訊是不可作為審理的呈堂供證) 也增訂第二十三條之1 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僅能由管理人員為監視,故不得有電子設備為攝影。只有在有違禁物品時,才得檢查被告與辯護人的書信往來。

延伸問題?

1.是否延伸至其他案件(民事或少事)等也能受平等對待的保障?
2.理由書中「如僅予以監看而不與聞,則與憲法保障訴 訟權之意旨尚無不符」,也就是說如果裏頭的人聽聞此事再去轉告給檢察官或法院得知內容,是否會有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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