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3/08/26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性騷擾

性騷擾跟性侵有一個很大的區別,一個是告訴乃論,一個是公訴罪。因為證據力的不同,性侵相對來說,有更明確的事證可以在後續檢驗,但是性騷擾沒在當下蒐證完整,事後就得用更多方式去保存證據。
2021翁立友跟廠商老闆性騷擾主持人案,就是一個例子。被害者要提出告訴的成本太高,獲得的保護太少,法律上的罰則也因為相對上的罪行沒有那麼嚴重,不一定能收到嚇阻效果。權力沙文主義者,比如柯文哲跟館長之流,更會以受害者在權力利益關係下拿到利益,而認定性騷擾的紅線不在那,所以不算是性騷擾。
這是一個國家人權的進步程度,本來模糊不清的界線,因為更多人願意站出來劃清紅線,那國家與社會的容忍度就會更清晰。就好像台灣人就是台灣人,不是中國人,如果台灣人是中國人,那被中國欺負不就理所當然?你不會為自己的權力反抗,別人就會認為你是願意委屈在別人的意志之下,甚至當權威加害者的幫兇。說委屈的和平也很重要,那委屈的性騷擾也可以不算性騷擾嗎,委屈一下下就好?
對於性騷擾的反抗權力,是一個更基本但困難度更高的人權議題,超越性別、黨派、國籍。沒有人可以滿口性別歧視語言,還去指責別人包庇性騷擾的,這才是台灣下一步要垮越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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