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案件分析(3)被害女性為男性10倍,加害男性為女性30倍! | 資料台灣DATAiWAN

2023/08/06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台灣在2023年5月,從民進黨黨工爆發性騷擾事件開始,掀起各界的一陣#MeToo風波,從政治界、教育界,一路燒到演藝圈,性騷擾案件可說是無孔不入。這些事件引起關注,是因為涉案人士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和「新聞價值」;雖說這些事件是近期的「新聞」,但距離事件發生已經都過了一些時間,被害人在這次風波中,終於能夠「鼓起勇氣」,一起「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

那麼,在台灣,性騷擾在一般大眾生活中的樣態如何?過去申訴案件數有多少?性騷擾發生在哪些地點?被害人、加害人的特徵又是怎麼樣?我們一起看看資料吧!

本系列內容篇幅較長,故分為 3 部:

  1. 知識背景:概述「性平三法」、「性騷擾定義」及「性騷擾的申訴流程」。
  2. 性騷擾申訴案件輪廓:說明「資料來源」、「申訴案件數趨勢」、「成立與否」、「行為類型」、「發生地點」及「兩造關係」。
  3. 性騷擾被害人與加害人特徵:比較被害人與加害人的特徵及申訴成立比例。

如果對於「性平三法」,特別是「性騷防治法」有相當程度的了解,可直接跳到「性騷擾申訴案件輪廓」或「性騷擾被害人與加害人特徵」 。

內容

  • 性騷擾申訴資料來源
  • 女性被害人比例是男性的 10 倍;男性加害人是女性的 30 倍
  • 被害人近 6 成未滿 30 歲;加害人多數是成年人但無非特定年齡層
  • 被害人教育程度超過 6 成是大專以上;加害人以高中(職)為主
  • 被害人職業以學生和服務業最多;加害人以服務業及無業為主
  • 20 萬人曾受性騷擾,男性被害人申訴比例遠低於女性
  • 結論
  • 最後

性騷擾申訴資料來源

3 部曲中的第 1 部知識背景 3 所述的申訴流程,即為「申訴案件」的業務邏輯;了解業務邏輯,才算真正跨入這份資料的知識領域內。關於申訴案件的調查,更詳細的說明可以在性騷擾案件調查實務操作手冊中看到。

本文取用的分析資料,來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性騷擾防治。統計取用 2016 年至 2022 年共 7 年的資料。統計資料背景說明中可以明確看到,「凡依據性騷擾防治法所執行之業務項目,均為統計範圍及對象」。也就是說,本文中的統計數字,以性平三法中的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申訴案件數」。然而,這份資料可能無法代表實際性騷擾發生數,但反而更能代表,勇敢站出來申訴的被害人的申訴案件統計(倖存者偏誤),藉此讓我們得知發生在台灣的性騷擾案件輪廓。

開始之前需要特別強調,性騷擾申訴後,經過調查會有「成立」或「不成立」;而「不成立」的主因是「證據不足」;但如果我認知到被性騷擾了,同時要蒐證,有些強人所難。所以本文統計上都以整體的申訴案件數為統計基礎,但會另外關注和比較不同特徵下申訴案件的「成立」比例;反過來說,如果「成立」比例低,可能表示有某種神祕的力量在上方壓制著。


女性被害人比例是男性的 10 倍;男性加害人是女性的 30 倍

被害人性別特徵

圖左統計 2022 年的當事人比例,橘色橫條為被害人的特徵,加總為 100% ;藍色橫條為加害人特徵,加總為 100% 。圖右則是 2016 年至 2022 年申訴案件的平均成立比例。紅色橫條是被害人為該特徵時,平均申訴「成立」比例;深青色為加害人為該特徵時,申訴「成立」比例。以下各圖製圖方式相同。

2022 年申訴事件性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性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2022 年申訴事件性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性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首先以「性別」觀察, 2022 年性騷擾申訴案件中,被害人 91% 為女性,相對於男性僅佔 9% ,顯示申訴案件中,被害人性別比例差異懸殊,女性被害人是男性的 10 倍

加害人性別特徵

加害人 88% 為男性,相對於女性僅佔 3% ,顯示申訴案件中,加害人性別比例差異懸殊,男性加害人是女性的 30 倍。其餘 8% 不詳。

性別的申訴成立比例

進一步觀察,當被害人是女性時,申訴「成立」的比例為 76% ,略高於整體平均的 75% (如虛線,以下同);但如果被害人男性,則申訴「成立」的比例僅有 57%。相反地,如果加害人是女性,申訴「成立」比例僅有 58%,而如果加害人是男性,則「成立」比例達 74% 。而當加害人性別為「不詳」時,「成立」比例高達 89% 。

深入觀察,由被害人、加害人分別是男性或女性的「成立」比例交叉,女性被害人的 76% 與上男性加害人的 74% 相近;而男性被害人 58% 與上女性加害人的 57% 相近,隱約透露出性騷擾的主要性別關係是「女性受男性」,「男性受女性」性騷擾


被害人近 6 成未滿 30 歲;加害人多數是成年人但無非特定年齡層

被害人的年齡層特徵

同上圖的呈現方式,在下圖中可以觀察,到被害人以 18 到 30 歲的成年人為主,是念大學或職場新鮮人的年紀,佔整體被害人的近 5 成。其次是未滿 18 歲和 30 至 40 歲,各佔 12 %。整體而言,近 6 成的被害人未滿 30 歲, 8 成未滿 40 歲。

2022 年申訴事件年齡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年齡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2022 年申訴事件年齡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年齡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加害人的年齡層特徵

加害人的分布相對分散,資料中的 7 個年齡層,除了未成年的 18 歲以下或高齡的 65 歲以上的比例較低外,其餘比例最高者為 30 至 40 歲的 21 %,但其他年齡層的比例,在加害人中相去不遠

年齡層的申訴成立比例

被害人的年齡越小,申訴成立比例的比例越高。從未成年的 83% ,幾乎一路下降到老年的 56% ;加害人的年齡分層,則除了未成年的 67% 成立比例略低外,同樣沒有特別趨勢。


被害人教育程度超過 6 成是大專以上;加害人以高中(職)為主

被害人的教育程度特徵

被害人教育程度以大學為主佔 48% ,高中(職)的 24%次之;其餘教育程度則不到 10% 。整體而言,大專以上學歷(專科、大學、研究所以上)合計超過 6 成。乍看之下似乎學歷高者較容易受到性騷擾,但實際上可能是高學歷有相對強烈的性別意識,也相對敢於為自己發聲,故大專以上學歷佔比較高。

2022 年申訴事件教育程度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教育程度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2022 年申訴事件教育程度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教育程度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加害人的教育程度特徵

加害人達 27% 為不詳最高,其次是高中(職)的 25% 及大學的 22% 。相對於被害人的學歷特徵,加害人大專以上學歷合計約 3 成;看似加害人為大專以上的比例不高,但實際上有 27% 的學歷為不詳,故難以下此結論。

教育程度別的申訴成立比例

由學歷觀察申訴成立比例,發現不同學歷之下,無論被害人或加害人,並無明顯的模式或差異。乍看之下可能認為被害人為自修、或是加害人為不識字的成立比例較高,但實務上對照申訴案件所佔比例可以知道,被害人為自修或加害人為不識字的案件數相對低,各年度都不超過 10 件,不具統計上的代表意義。


被害人職業以學生和服務業最多;加害人以服務業及無業為主

被害人的職業特徵

被害人以學生、服務業為大宗,分別佔 28% 及 25% ,其餘職業皆未達 10 % ,相對分散。

2022 年申訴事件職業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職業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2022 年申訴事件職業別佔比及 2016 年至 2022 年職業別申訴事件平均成立比例

加害人的職業特徵

加害人的職業有 25% 不詳,其餘以服務業(18%)、無工作(17%)、工礦業(10%)為多

職業別的申訴成立比例

被害人為學生的成立比例較高,為 84% ,無工作的成立比例相對較低,僅有 63% ;而當加害人無工作時,則成立比例達 86% 最高

被害人與加害人職業為服務業者的比例不少,部分反映服務業相對其他業別,因業別特性常須接觸到人,可能因此受性騷擾的案件較多


20 萬人曾受性騷擾,男性被害人申訴比例遠低於女性

台灣整體性騷擾發生數難以估計。但根據勞動部在2022年執行的「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中結果統計,女性有 3.3% 、男性有 1.3% 曾於工作中受到性騷擾。而以全國女性受僱者約 431 萬人、男性約 486 萬人推估,女性有 14 萬人、男性有 6 萬人,合計約 20 萬人曾遭受性騷擾,而其中 7 至 8 成被害人並未申訴。

若從職場性騷擾的黑數中來看,女性的 14 萬人及男性的 6 萬人,分別佔 70% 及 30% ,對照本文申訴的被害人性別比例,女性占 90% 、男性佔 10% 來看,男性提出申訴的比例遠低於女性。甚至聽過一個玩笑,如果男性被女性「性騷擾」是男性的「福利」,可能本身根本不覺得「被性騷擾」,當然不會提出申訴;再者,從申訴成立的比例來看,男性提出被性騷擾的申訴,似乎本身就是玩笑,不到 6 成的申訴成立比例,遠低於女性被害人的 76%,更讓男性不會提出相關的申訴。

不過應注意的是,本文分析的資料屬於一般大眾適用的性騷擾防治法範疇,但勞動部調查的內容是針對勞工的統計,母體並不相同;在未有更好的資料下,僅作大略推估。


結論

本文為「台灣的性騷擾申訴案件」 3 部曲中的最終章,重述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案件分析資料的背景,並檢視、比較申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加害人的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及職業特徵。

我始終選擇相信性騷擾申訴調查的人員,盡力呈現真相、忠實反映事件當下的狀態,為的是給予被害人和加害人公平的調查結果。透過現有但粗淺的統計數據觀察,卻不禁想到美國法庭審判時的陪審團。調查的結果是否會受到加害人的特定身分權威(如醫病關係、職場關係)、被害人的背景與及陳述可信度(如教育程度、職業)、以及調查人員的既有意識形態影響?抑或是重點在於給出調查結果,真相在法院中並不重要?我無法得知。

本文整理以下 3 個重點:

  1. 申訴案件中女性被害人遠多於男性,且申訴成立比例也較男性受害者高。
  2. 被害人年齡相對年輕,且越年輕的申訴成立比例較高;加害人則各年齡層都有。
  3. 女性、在服務業的社會新鮮人是申訴案件中被害人較為明顯的特徵,但並非表示他們是柔弱的被害人,而更可以是勇於提出申訴、推動性別平等齒輪的勇者。


最後

對於本文有任何想法或建議,都歡迎留言跟我說;如果覺得本篇對你有幫助,請點擊♥和追蹤,謝謝。


免責聲明:本文盡可能理解並解讀法律相關規定,並依所理解,解讀相關數據。若須進一步協助,請洽法律專業人員。
李政旺
李政旺
嗨!我是社會學、流行病學和公共衛生背景,有十多年經驗的資料分析師。藉由統計學的知識,將各種數字統整為淺顯易懂的圖表和比喻,和你一起關心發生在台灣的各種社會議題,藉此提升社會的福祉和健康意識。有話對我說,或有關心的議題,都歡迎留言或來信:[email protected]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