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官制(四):刑部、工部和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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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官制(四):刑部、工部和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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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部(員額如戶部,照省分為十三司,各司主事為三人,部分省分僅二人)

1.沿革和任用:組織變化不大。

2.職掌:

由於明代之司法權不只由刑部主掌,該部僅負責審理工作,都察院監督,由大理寺進行駁回,以上機關合稱「三法司」然而實際之司法運作中,刑部也不能完全掌管審理工作,皇權時常利用所屬之錦衣衛鎮撫司考訊重要政治犯,以至許多時侯都是刑部在向皇帝要求審理權的統一回歸該部。

由於僅負責司法工作,加上權限的分割,刑部的影響力實在不高。

二、工部(為四清吏司編制,其中都水清吏司郎中為四人)

1.沿革和任用:組織變化不大。

2.職掌:

(一)營繕清吏司:

主要負責國家重要建設,包括皇宮和各地親王殿宇和陵寢等工程。

(二)虞衡清吏司:

管理國家自然資源,礦藏、森林和漁業皆虞衡司管理和維護,亦負責各類奢侈品之取得;亦與兵部一同督造兵器。


(三)都水清吏司:

主要管理河渠、水利、道路等交通建設和維護,其中由於水利對於傳統以農立國之重要,設有五位郎中共同處理該司事務。不少工部堂上官(左右侍郎和尚書)皆由有治水實績之官員升任,可見都水司職掌所重。

(四)屯田清吏司:

明代設立衛所,皆實施軍屯,其中營房和器械由屯田司負責。同時亦管理宗室、勳貴和軍官等墓園。

三、都察院:

1.編制:

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二品,其中左都御史為機關首長。

左、右副都御史若干人,正三品。

左、右僉都御史若干人,正四品。

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一十人,正七品。

2.沿革和任用:

都察院本身之組織結構變化不多,但其職掌和在明朝政府中的角色却是長九發展的結果。原先之都察院只是負責糾舉和監察的機關,但隨著中央朝廷企圖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巡撫制度的出現架空了原先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之權,巡按御史對於地方的監督和監軍權力增加,都使得都察院逐漸凌駕其他部會,可與吏部和兵部等重要單位相抗衡。


都察院官員的任命更是重中之重,御史雖僅官皆七品,但其龐大的話語權遠超許多低階甚至中高階官員,因此其任用受嚴格審視,通常不會由新科進士擔任,多由已任官數年經歷的年輕官員擔任,如果御史任上能樹立聲望,日後便能升遷相對順利。

由於明代中期以後僉都御史,必定兼任巡撫,成爲一省最高軍政長官,多不會在中央都察院工作。僉都御史多由歷任資深地方官員任用,大多由布政使升遷而來。

左、右都御史為都察院之堂上官,多在都察院內主持院內事務。由於都察院地位上升,又負責糾舉之事,左、右都御史的人選必須具備高度威望、亦有豐厚地方經驗之人擔任,選拔往往受到矚目。天啟年間,左都御史往往由東林黨大老,如鄒元標、趙南星和高攀龍皆曾任左都御史可見一斑。

3.職掌

(一)巡撫(官銜為可能為左、右副都御史和左、右僉都御史不等)

巡撫原先是類似中央派駐地方監察官之角色,但隨著巡撫的軍事性質逐漸加重,在地方上的權力逐漸高過原先分權之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成為一省之實際地方首長,但其軍區首長意味較濃。

巡撫亦不侷限於一省,可能設於重要軍區或多省份交會之處,如王陽明曾任之贛南巡撫和湖廣的鄖陽巡撫。另外由於大運河維持帝國之南北命脈,因此漕運始終受到政府重視,特設一巡撫總督漕運,管理運河沿岸事務,同時兼管明王朝龍興之地-鳳陽府。

(二)御史

御史的職掌很多,主要看其被任命的差事而定,基本上振刷文卷(調閱文書)、建言和調查各種弊端及各地突發事件(勘問)。其他有巡鹽、清軍、巡關、提督學校等。各省有一至三位巡按御史,儼然是朝廷在地方的代言人,在審判、除弊和考察官員的地位可與巡撫平起平坐。

以上六部之首長-尚書,加上都察院的首長-左都御史,合稱「七卿」,朝廷重要決策基本上皆需要他們的參與和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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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介紹明代中央和地方政府組織架構和職掌,略有涉及實際政治運作中的角色,亦會包括幾篇番外談明代的官員任用、考核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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