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線上新聞法案》
去年四月,加拿大國會提出《
線上新聞法案 》(Online News Act, C-18),
要求使用新聞內容的網路平台,必須與撰寫內容的新聞公司達成補償協議 ,網路平台包括社群媒體 Facebook,或是 Google 的搜尋引擎,國會希望這個法案能夠幫助逐漸萎縮的加拿大新聞業與獨立媒體。
協議的金額與方式不在法案管轄範圍內,法案想創造的架構是「當網路平台上出現新聞時,新聞業應該得到某些補償,以彌補被網路平台吸走的廣告收益」。
其實,網路平台取用內容、賺取流量和廣告收益,生產內容的新聞企業得到分潤或是補貼,這樣的商業合作關係已行之有年,像是加拿大的環球郵報,就與 Meta、Google 與 Apple 三大科技巨頭保持合作。
差異在於,過去的商業合作是自願性的,新法案則要求平台必須 與新聞企業達成補償協議,否則被取用內容的新聞企業就能要求傳播委員會出面調解。
法案甫推出就受到科技公司的批評,Google 與 Meta 都曾說《線上新聞法》若無修改通過,就要阻擋來自加拿大的新聞內容。
今年 6 月 15 日,這個法案已經在加拿大上議院三讀通過,而科技公司也開始採取行動,以測試的方式阻擋加拿大使用者看見或分享新聞,今天的讀書會,就讓我們來討論線上新聞法案的始末,以及平台與內容製作者利潤分配的公平問題。
立法背景
新聞媒體業萎縮 獨立、健康的新聞媒體在民主國家扮演至關重要的角色,它提供公眾最直接參與民主的管道,也是討論社會議題的公共領域。新聞是如此重要,令人特別關注它的萎縮或腐化,例如德國的社會學家哈伯馬斯就曾批判過於商業化的新聞媒體。
加拿大政府進行《線上新聞法案》立法時,也提出對媒體生態的擔憂:2010 年以降,加拿大的新聞工作減少了三分之一 [^1],雪上加霜的COVID-19疫情加速了新聞業的衰退,使媒體產業的獲利下降、規模萎縮,甚至倒閉。
廣告利潤分配 如果我們將新聞視為一種「產品」,記者是產出的工匠,報章雜誌就是產品流通的通路。過去新聞業同時承攬了製作與傳播兩樣工作,它們報導新聞、在自家的媒體上傳播新聞,也可以透過販售媒體曝光,也就是擺廣告來獲利,使公司能夠順利運作下去。
進入網路時代後,傳播者的角色移轉到網路平台上,想想你平常接收新聞的路徑,可能是先在社群平台上看見,才點進那篇新聞。甚至,你可能讀完社群平台上的摘要,知道大概發生什麼事後就往下滑了,每一次這麼做,都讓新聞業減少一次廣告獲利的機會。
也就是說,網路平台吸引了大部分的流量,也吸走廣告產生的利潤 ,有八成的廣告利潤都集中到少數的網路平台公司[^2],這樣新聞業開始思考不同的獲利方式,例如讓讀者付費的訂閱制。臺灣的《蘋果新聞網》曾在 2019 年實施訂閱制,以失敗收場,不到一年就轉回免費廣告制。
不過,網路平台作為一個傳播者,確實也給新聞帶來許多曝光 ,也許要思考的是:網路平台與新聞業的利潤分配是否符合比例?新聞業(尤其是獨立媒體)與網路平台的依賴關係是否失衡?
網路平台前期倚靠有價值的內容來吸引流量,後期以流量來吸引更多創作者,創作者的數量一多,它對個別創作者的依賴程度就不如以往 ,雙方呈現了不平等的權力關係,個別新聞業能有什麼籌碼與掌握流量的巨型平台談判呢?
從以上的媒體困境,可以理解加拿大這次的立法目的,是讓媒體業除了稀少的廣告獲利之外,也能從網路平台獲得部分補貼,以減緩媒體產業的衰退。
除此之外,所謂的「新聞企業」條件非常寬鬆,只要是設立在加拿大,且雇用兩位以上記者即可,被保護的不只是傳統大媒體,新興的獨立媒體也受益。
科技公司的反彈
Meta Meta(Facebook 與 Instagram 的母公司)認為此法案「充滿瑕疵,完全忽略了網路平台的運作模式、平台使用者的偏好,以及我們提供給新聞業的價值」[^3]。
Meta 提供給新聞業的價值是什麼呢?根據 Rachel Curran,加拿大 Meta 的公共政策主管所說:「Meta 去年為加拿大的新聞業創造 190 萬次點擊,以及相當於 2.3 億美元的行銷成果。」
對於 Meta 來說,新聞是你來我們平台上張貼的,這些新聞的曝光與點擊都可以為新聞業帶來利潤,現在卻又希望平台來補償每個點擊,徵收所謂的「連結稅」(link tax),正當性說不過去。
從六月開始,Meta 會在平台上進行測試,將有近 5% 的加拿大使用者無法看見、分享加拿大新聞業的內容,Meta 說這是為了遵守法案。
Google Meta 以平台的角度批評補貼法案的正當性,Google 則是認為法案不只影響搜尋引擎的運作方式,也影響加拿大使用者獲取正確資訊的權益。
Google 的搜尋引擎不只是找資料,它同時也為資料做了排序:當你在 Google 引擎輸入關鍵字時,Google 會有一套演算法來選出最符合該關鍵字的網站,並且降低可疑網站的排名(例如沒有 https 憑證的假網站,或被回報為詐騙或違反的網站),讓使用者較難接觸到不正確的資訊。
Google 認為此法案限制了演算法篩選的能力,法案提到「平台不得給予任何實體不合理的偏好,或使符合條件的新聞企業處於不合理的劣勢」[^4],但法案對於符合條件的新聞企業認定過於寬鬆,如果要完全遵守這個法案,那搜尋引擎上可能會充斥假消息、騙點擊的釣魚連結,或是外國政府資助的新聞網站,也會受到補貼,即使那些網站常是假消息的溫床。
Google 將這個法案視為「獎勵劣質內容 」,因此從今年二月也開始執行與 Meta 類似的封鎖政策。
其他批評 也有批評者質疑法案產生的補貼是否真的會流到需要的人身上,根據加拿大議會預算辦公室的估計,法案將提供約 3.3 億的補貼金額,其中約 2.5 億會流到原本就很有錢的廣播公司,真正的新聞業和網路媒體只能「爭奪剩下的殘渣」。
讀書會討論
冠廷:面對網路平台的時代,傳統通路面臨衝擊與轉型的陣痛,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我較擔憂的是網路平台的權力施展問題,科技公司手握平台的「控制權」與「所有權」,他擁有調整演算法的權力,也就掌握誰的發言能夠擁有更多曝光的權力,使用者擁有的只是平台的取用權,這使網路平台依舊有立場偏移的可能性,可怕的是,平台常常被認為是中立的工具。
例如在這個新聞裡,meta 宣佈自己要移除加拿大的新聞內容,施壓國會修改法案,即是因為平台將流量創造出來的「公共領域」視為自己的所有物,而拿來當作談判的籌碼。
你對「付錢看新聞」這件事有什麼想法?新聞應該要使用者付費,還是更容易流傳越好?
新朋友嘉雯認為可以用階梯式的收費方式,如果是即時新聞可以用廣告收費,讓新聞能夠被最大化傳播,深度報導可用訂閱制,像是端傳媒被評估為具有公共價值,就會是免費開放的。
仁傑覺得交給市場機制,華爾街日報和紐約時報都是要付費,新聞價值的認定交給市場。國外研究機構出的新聞或報告幾乎九成也要付費,因為他花出心力去產出內容,這用法律來規定會有點奇怪。而且,還是有免費的新聞資源且是有內容的,像公視,所以不是沒錢的人就不能接觸到有品質的報導。新聞也可以依照內容深度的不同來決定是否收費,像即時新聞就是普羅大眾都該知道的,免費合理;如果是新聞深度分析這種,記者花了不少心力和蒐集資料寫出的報導,收費制多少也是肯定新聞的價值
嘉雯也同意收費新聞的機制,新聞是個產業,生產這些內容的人也要賺錢吃飯、他們也需要有資源來做這些事。
Peggy 提到報章媒體可以接企業的公關稿來獲利,開發不同的獲利方式,付費與免費會同時存在於市場上,沒錢的人也有機會接觸到比較高品質的內容,我可能還是會比較偏向要收費。像Youtube有premium制度,就可以看個人選擇來決定要有怎麼樣的管道。
2. 這次科技巨頭與新聞媒體的競爭,你比較偏向哪邊的看法,為什麼?
仁傑認為國家不要介入,讓媒體與平台進入自由市場,用實力來決定。
對於自由市場,冠廷認為前提是商品必須有差不多的曝光機會,消費者才能夠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網路平台這種流量越高、越容易吸引內容的機制會引發滾雪球效應,讓市場上的強者越強,在不公平的競爭下,新聞業會逐漸失去與平台談判的重量,最後僅能趨附平台,由平台喊價。因此,我認為還是需要對平台有所規範,只是可以討論介入的深淺。
這個問題讓嘉雯想到前陣子獨立書店提出「圖書折扣秩序制」的議題,這樣的規範也受到一些反彈。嘉雯也提到科技巨頭擁有資源與權力;他可以自己做更多但是不是要用立法來限制有點存疑。這個法案的立意是好的,但對「新聞產業」的定義太寬鬆,可能不一定會起到作用,反而引起很多擔憂。
對於這項法案你有什麼想法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分享!
參考資料
引用來源
加拿大政府記錄的公聽會內容 同上 Meta to start blocking news content for up to 5% of Canadian Facebook, Instagram users Our concerns with Bill C-18, the Online News Act by Google Cana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