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11|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閱讀回溯EP.10 | 真的有自由意志嗎?

當年看的這本書,寫的心得文謅謅的。

我自己重新給一個總結:

我們自由意志,或者稱作意識的那個東西,源自所有環境因素,自由意志只是一個結果,而非那個掌握一切(自己)的存在。

但自由意志也能主動改變環境,進而達到自由!

今年 4/8在彰化的第一場徒步環島分享會,大家的講題都很巧合地提到相同的概念。

人生是否有選擇?

更有趣的是,每個人的說法都有些微差異,不過大家的結論都是能夠有選擇的。



2018的我:

書名:

  • 你以為你的選擇真的是你的選擇? : 關於自由意志的哲學思考 / Freedom regained : the possibility of free will

你的選擇真的是你的選擇?

如同書封面所寫,這整本書都是在討論自由意志的存在,只要Google 一下自由意志,就能找到很多相關的討論,所以我也就照書中內容,來帶入自己的想法

本來是想看關於自由意志比較科學面的研究,不過這整本都是以篇哲學面來談論自由意志。

以下由個人理解出發,有錯誤歡迎討論~~~~~

首先一開始,要先知道首先一開始,要先知道形上學是甚麼? 維基查到的定義: 指研究存在和事物本質的學問 就是單純用理性思辨來追求事物真理,那些還無法用科學方法證實的,才會被稱作形上學,例如在原子還無法被電子顯微鏡觀測到以前,原子的理論就偏向形上學,在能夠實際觀測到原子後,就變成科學。

接著是決定論決定論指的是,所有的事物,背後都是由一連串的條件所組成,就是每件事都有它的原因,這樣講很合理,但也是最常被拿來反駁自由意志的,因為決定論會被代表,每件事的成因最後都能回溯到最根本,宇宙(世界)誕生之時,那我們的一切行為也都是因為這些條件造成的,在最初之時就已經被決定了,和自由意志的決定無關。

要開始討論自由意志的存在,最重要的是定義自由意志:

{ 指能在各種可能的方案中進行選擇和決定行動的能力。這是一個複雜的主題,無一個為各方所認可的定義。哲學界對「自由意志」的定義並不統一;而日常人們所講的「自由意志」又不同於司法界和心理學界所理解之「自由意志」。 }
by 維基百科

很明顯有一個大問題,對於自由意志這樣一個抽象的概念,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在書中其實也沒有詳細的定義出來。 主要都是在運用 形上學 來思辨反駁 認為自由意志不存在的一方所提出的論點,但是在反駁完所有反方的論述後,其實對於書中所述的自由意志,我還是一知半解。

關於自由意志,相信大多數人都不否認這個事物存在在人的身上,縱然我們其實不太確定這個東西本質是什麼。關於存在與否的論述,書中做了很詳細的陳述,最後證明自由意志存在。


自由的追求不自由 即是自由

這本書我最感興趣的部分,是自由意志所牽涉到的 自由 &責任 的問題,自由的部分能夠分成消極自由&積極自由

消極自由: 保障自己不受外部限制干涉的自由。 (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

積極自由: 保障自己不受內部限制干涉的自由, 擁有能滿足一個人自身潛能的能力和資源

可以自由去做某件事的能力( 限制如: 性別歧視、種族歧視 )

行使自由的條件,就是不能傷害到其他人的自由。當自由被侵犯,就能夠藉由法律來做出懲處,法律責任使人自制。最重要的是,懲罰為達成目的的工具。但是 以眼還眼 這個概念,似乎還是根植在不少人的心中。懲罰是工具,絕不是目的,對於新聞出現隨機殺人犯後,網路上常出現的嗜血言論,每次看到都覺得很可怕 (不過當然還是有清醒的人) 懲罰只是工具,而法律目的是要減少、管制犯罪的發生。

從決定論,可以延伸到責任的一個重要爭議上, 最終責任(占事件發生的原因比例最大,因果關係最接近的責任),由決定論來看法律,目前關於責任歸屬問題,應該都是屬於最終責任,因為從決定論來說,一件犯罪,必然是由無數原因組合而成,當然,最後犯罪的個人、個體,要負起 責任 !!! 但是除了法律上所規範的最終責任,還有不少責任是我們常常互略探討的。如:社會、教育......

死刑,一直是重大爭議的議題,就這個刑罰的效果來分析,抑制犯罪的效果跟無死刑還是沒看過完整的實驗能夠證明差別。至於管制上面,確實是比無期徒刑,所花費的社會資源少上許多,不需要完善的心理輔導措施。至於死刑所謂的受害者補償效果,也無法證明,甚至很多時候好像是反效果。犯罪者是該負起責任,但是負起責任的方式待討論。不過我也沒特別支持廢死或死刑,可能是偏向死刑存在,因為我無法確定,世界上是否會有 如DC的小丑 一樣,完全為瘋狂混亂而生,而且瘋狂的原因無關幼年成長背景,遇到這種人,應該也別無選擇了。

但是就如同我偶然看到的評論:廢死的二元對立只是假議題,更重要的是對於這樣的社會問題,是否做出了除了刑罰以外的改善來嘗試解決問題。

如同我的上篇心得 閱讀回溯EP.9 | 教出殺人犯   書中有提到的,因為錯誤的輔導措施,加上社會上的歧視以及壓抑,犯罪的人,似乎就永遠是罪犯了,這個絕對是社會問題。許多重大刑事犯罪者 ,在心裡層面已經變得和所謂普通人不太一樣了,通常是失去些同理心,給予嚴重的刑罰,雖然能夠管制犯罪者,但是缺少適當輔導措施下,他可能連體會犯罪本身的嚴重性的機會,都沒有。在改善制度前,改變一些人的價值觀,看來更加重要。

可以找些鄭捷事件& 日本的 酒鬼薔薇聖斗事件 的後續來看,可以看到極端事件對社會和受害者以及加害者家庭的後續影響。

仇恨換來的只會是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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