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服法第53條第4項規定,移工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符合本法第59條第1項各款規定,經勞動部核准,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外籍看護工若因被看護者死亡或無聘僱需求,雇主與外籍看護工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時,可先申請轉換雇主或工作,並於轉換期限內尋找新雇主,亦可直接轉換雇主。
如果外籍看護工在聘僱期間想轉換雇主,新舊雇主都同意情形下才可以合意轉換。但如果外勞以怠工方式,想迫使雇主同意轉換外勞,雇主得向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申訴,經地方政府認定屬實,勞動部將依法廢止其聘僱許可,若是雇主違法,或是被照顧者身亡等不可歸責移工事由,移工也可轉換雇主或工作。
外籍看護工/臨時看護 申請專線 : 08006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