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函釋之重點: (一)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餘額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可免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二)但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該項存款金額仍應依法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 (三)以該函釋的反面解釋: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餘額超過新台幣20萬元的話,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就要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二、函釋:【公布日期文號】財政部84/03/15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要旨】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內容】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