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家庭出現裂痕,甚至出現了把其中一方趕回家的情況,那麼你可能要想想看,對方是不是假以惡意遺棄為理由訴請離婚,遇到這種事的時候,你可以注意以下內容:
若當事人能證明是被老公趕回娘家的(非自願離家),那麼老公以不履行同居義務來訴請離婚,法院是不會准許的,但是,當事人要能夠證明非自願離家這個事實,可以從下列證據著手:
1.娘家證人。(但有偏頗之虞,證明力低)
2.與老公對話記錄。(LINE等)
3.老公有小三的證據。(趕你朋友回娘家的動機)
4.若你朋友為自願離家,應該會將生活必需品通通帶回去。例如:身分證、健保卡、存摺、金飾、充分的衣物。
若遺留了很重要且依照經驗法則會隨身攜帶的物品在婆家,可以佐證是無故突然遭到趕出門的。當事人或許可以先寄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容許其回婆家履行同居義務,一方面可以留下證據,一方面看對方如何回應?這個時候所需要的,就是被老公趕出家門的證據,避免被訴請離婚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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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提供一個被法院駁回離婚請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9號判決】
一、社區警衛證明老婆要回家遭到老公拒絕: 查,本件被告目前並未居住於兩造婚後原共同生活之系爭居住處所,被告固不否認,惟被告抗辯係原告惡意將系爭居住處所地下室車庫通往樓梯口的門反鎖,且指示警衛阻止被告從中庭進入,致使被告始無法返家等語如上,茲據證人即該社區警衛范光潤到庭證稱:105年1月1、2、3日時被告都有返回原告住宅,且都是走中庭,而非從地下室進出,同年月4日下午5時許,被告又欲返回原告住宅時,原告那時曾交代伊不要讓被告進入,因為原告身體不適,要求原告隔日再來,後來夜班值班人員有說當天警察有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25至126頁筆錄),證明被告的確於105年1月1日至3日仍有返回系爭居住處所,至於105年1月4日係因原告指示證人范光潤阻止被告進入,故而被告不得其門而入之事實。
二、雙方協調時證明老公故意鎖門拒絕老婆回家: 復據兩造於104年12月4日於律師事務所協調時之錄音譯文(本院卷第134至137頁),被告曾敘述:說實在的伊好幾次想回去,但伊鑰匙打不開,從4月份到現在6個多月,這當中伊有回去好幾次,因伊是開車,所以多從地下室進入,但原告都跟伊鎖門,伊25號回去的時候,就是想緩和一下夫妻氣氛,但伊一回去原告就跟伊說已經請律師了,伊願意回去照顧原告,原告則當場解釋其閂門的理由,是其擔心宵小甚至強盜,惟據證人范光潤證稱:這是高級住宅區,從來不曾遭小偷,小偷進來也跑不掉,後門封死了,警衛森嚴,不知道為何陳將軍會擔心小偷,這裡的住戶都是持自家地下室遙控器從共用地下室(停車格)出入,這裡的住戶幾乎不走中庭,很少(走中庭)等語明確在卷(見本院卷第127至130頁筆錄),可信本件係原告有意刁難被告返回系爭居住處所,而非被告惡意遺棄原告於系爭居住處所,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惡意遺棄之裁判離婚事由,請求准予與被告離婚,洵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