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26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創投解密 - 創投業裡的創業者與經理人

多年前我擔任新創加速器合夥人時,每逢簡報日前夕,除了進行簡報演練與修正,我們總跟創業者聊到屆時台下的聽眾,許多投資經理人其實也沒創過業,在為各自老闆進行投資評估同時,往往也羨慕創業者的自由與勇氣。

相較於矽谷長久以來許多人會在多種角色間輪替,例如創業出場之後成為天使或加入創投,或者從企業離職去創業,甚至同時身兼天使投資人或新創公司的顧問,台灣新創長年以高資本需求產業為主,經理人創業比例相較於早年少了不少。直到雲端及行動網路普及,輕資本的軟體創業湧現,但多數創業者沒有企業主管或投資方經歷。

而台灣創投公司由於制度設計類比金融業、需求符合製造業,甚至主管機管不是如同美國的證交會而是經濟部工業局,因此如基金資本額門檻偏高、股款需全額期初交給管顧公司、公司治理採董事會結構等,造成股東與經營團隊的關係比較像老闆與員工,高階主管也只能領薪水與年終,而非美式創投的合夥人分紅,也因為資本門檻高而難有年輕人開設創投。 

反觀如創投發源地矽谷、或擴散到全球多數國家的創投型態,除了採用有限合夥制度、股東只需在投資案件時撥款,營運上也以合夥人為募資及投資決策的主角,雖然須背負了股東期待,但因個人出資與承諾,也分享投資回報的成果。所以在美國,經營創投或天使俱樂部,比較像是創業而非上班。 

尤其在有限合夥制度中,基金管理者也就是所謂的管理合夥人(Gerneral Parnter,簡稱GP)必須出資至少佔基金股本的1%,而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僅負責出資而不主導投資,可以說是專業分工與互補的合作,也非常類似美國新創初期股權設計裡創業者獲得大量普通股、投資人出資佔有特別股的模式,經營權在創業者但投資人擁有獲利倍數機會跟制衡公司治理的權利。

也因為GP本身同時是基金小股東,在大規模基金例如上億美元,GP必須佔有一百萬美元的出資,也因此對於多數GP來說,也等於是 ALL-IN 的創業局勢,自然是承擔風險並尋找高報酬的機會,也會全力投入協助新創成功、高倍率方式出場。

在投資與創業同樣競爭的矽谷,除了創業者跟時間在賽跑,投資人也是。去年初一個位於東岸的投資機會,我在第一次視訊會議後,立馬敲定對方能接受拜會的行程,飛到東岸完成拜會後、馬上開始提案與進行決策,又在兩周內完成簽約與撥款。若在台灣多數投資機構,光研究案件背景跟寫報告,就要花上十天半個月,等到行程訂好,投資機會早就消失、額度早被搶光。 

其實無論矽谷或台灣,無論在創投或企業,經理人與創業者最大的差異不是收入,而是心態,也就是運用資源的自由度跟回報方式。經理人對公司與制度負責,難以創造屬於自己的時間跟自由。收入再高,也是打工仔,不會有冒險心態。

 反之,創業者對自己跟資本負責,花時間去做決定、擴張版圖、承擔風險、創造價值,這才是創業與投資的本質。如果真要改善台灣的創業環境,其實就要從創投制度開始調整,唯有創投本身也具有創業者心態,才有可能跟矽谷真的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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