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繼承登記,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要不要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Long-avatar-img
發佈於不動產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 文內如有投資理財相關經驗、知識、資訊等內容,皆為創作者個人分享行為。
  • 有價證券、指數與衍生性商品之數據資料,僅供輔助說明之用,不代表創作者投資決策之推介及建議。
  • 閱讀同時,請審慎思考自身條件及自我決策,並應有為決策負責之事前認知。
  • 方格子希望您能從這些分享內容汲取投資養份,養成獨立思考的能力、判斷、行動,成就最適合您的投資理財模式。

一、函釋(建議可以先跳到文章的第二段,因為這個函釋很難看的懂;如果想看結論的話,可以直接看文末四、結論):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3年5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879號令

 

【內容】:

一、按民法第1086條第2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又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因雙方利益相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101年度重上字第270號判決參照),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原則,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該協議,應由特別代理人代理之(98年11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八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5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09號裁定參照)。

二、至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除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外,縱以法定應繼分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34號判決參照),其以應繼分分割遺產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該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定代理人,以維護其權益。

 

 

二、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重點整理:

  (一)(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用白話解釋:只需部分繼承人同意申請,全體繼承人對於不動產為公同共有狀態的繼承登記):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無須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理由:依上述函釋內容二之意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因無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之情形,故無須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分割繼承登記(用白話解釋: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以不按民法應繼分來分配不動產的繼承登記):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必須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理由:依上述函釋內容一之意旨: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父母與其未成年子女協議遺產分割,因雙方利益相反,基於禁止自己代理原則,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未成年子女同意該協議,應由特別代理人代理之。

 

  (三)(按法定應繼分)繼承登記(用白話解釋:經全體繼承人同意,按民法應繼分來分配不動產的繼承登記):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必須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理由:依上述函釋內容二之意旨:以法定應繼分代理未成年子女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因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其以應繼分分割遺產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該未成年人有欠明瞭,難遽認未成年子女係純獲法律上利益,爰仍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以維護其權益。

 

 

三、法令補充:

《民法》第1086條:

Ⅰ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Ⅱ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06點:

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除遺產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外,應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後,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

 

 

四、結論:

Q:不動產繼承登記,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要不要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A:

一、(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不要。

二、分割繼承登記:要。

三、(按法定應繼分)繼承登記:要。

avatar-img
120會員
46內容數
本沙龍之文章內容以稅捐、不動產、保險及法學相關為主。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Long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Q1:繼承土地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Q2:繼承房屋要不要繳納契稅? Q3: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計算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一、本文改寫歷史   二、函釋【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三、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感想
函釋:內政部92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261號函   要旨:律師、地政士因執行法定業務之必要,而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如未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資訊或媒合之行為,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適用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一、「變價分割」之「原告」及「被告」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情形》所謂之「非自願性因素交易」。   二、出售日期係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的日期。   三、降低房地合一稅稅率的方法。
Q1:繼承土地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Q2:繼承房屋要不要繳納契稅? Q3: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計算之前次移轉現值如何認定?
一、本文改寫歷史   二、函釋【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月19日台內地字第1061308210號令   三、我對上面函釋之詮釋及感想
函釋:內政部92年12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5261號函   要旨:律師、地政士因執行法定業務之必要,而受當事人之委託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之不動產者,如未對不特定人有招攬、廣告、提供資訊或媒合之行為,無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適用
72台抗94之重點: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例子: 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出賣其應有部分3分之1給乙,丙並無土地法§34-1 Ⅳ規定之先買權。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臺灣的外國人人數增加,相關法律問題也隨之出現。本文分享了外籍配偶繼承登記實務課程的心得體會,包括農地取得、繼承法律適用、國籍證明、外國人取得不動產的限制等現實問題。這些實務經驗值得他人參考。
Thumbnail
代位繼承是指當父母早於祖父母去世時,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這種繼承不要求代位繼承人履行撫養義務,撫養義務由其他健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擔。代位繼承權受法律保障,不會因未履行撫養義務而被質疑。
Thumbnail
現代人少子化,不少人面臨遺產後繼無人的情況,如果想給三等親的姪子或姪女,該如何做最好? 「不動產後人接手的基本規劃,不外乎生前『生前贈與、遺產繼承、遺贈』三大類,無論選擇哪一種,事先規劃好,才能讓事情圓滿。」 遺產繼承 依照民法現行規定,遺產繼承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的繼承順序為
Thumbnail
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而如果因為繼承人不配合,大家都擺爛不去登記,可能會造成有罰金甚至遺產被充公的問題。 繼承人聯絡不到怎麼辦?繼承人已經失聯找不到了。
Thumbnail
配偶在海峡两岸的民法,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不過,在具體細節仍有差異。
Thumbnail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繼承的事件中,毫無例外地,要求選定特別代理人的制度,合理嗎?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兩岸繼承法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差異(一):父母 |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
Thumbnail
臺灣的外國人人數增加,相關法律問題也隨之出現。本文分享了外籍配偶繼承登記實務課程的心得體會,包括農地取得、繼承法律適用、國籍證明、外國人取得不動產的限制等現實問題。這些實務經驗值得他人參考。
Thumbnail
代位繼承是指當父母早於祖父母去世時,子女可以代替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這種繼承不要求代位繼承人履行撫養義務,撫養義務由其他健在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承擔。代位繼承權受法律保障,不會因未履行撫養義務而被質疑。
Thumbnail
現代人少子化,不少人面臨遺產後繼無人的情況,如果想給三等親的姪子或姪女,該如何做最好? 「不動產後人接手的基本規劃,不外乎生前『生前贈與、遺產繼承、遺贈』三大類,無論選擇哪一種,事先規劃好,才能讓事情圓滿。」 遺產繼承 依照民法現行規定,遺產繼承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其他的繼承順序為
Thumbnail
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而如果因為繼承人不配合,大家都擺爛不去登記,可能會造成有罰金甚至遺產被充公的問題。 繼承人聯絡不到怎麼辦?繼承人已經失聯找不到了。
Thumbnail
配偶在海峡两岸的民法,都是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不過,在具體細節仍有差異。
Thumbnail
法定代理人與未成年人共同繼承的事件中,毫無例外地,要求選定特別代理人的制度,合理嗎?
Thumbnail
當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在遺產進行分割時,必須先為未成年子女選定特別代理人。以下將討論台灣的法律規定及程序,並搜集統計家事法院相關裁定,對此制度提出一些個人的看法: 一、選定特別代理人的法律依據: (一)「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