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3|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從《偽公務員的菜鳥日記》談體制內的邊緣─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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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什麼是「偽」公務員呢?我猜本書作者應該是約僱人員(不是聘用人員或暫僱人員),因為一來作者剛畢業,要說有什麼專業很難,進公部門是為了看看體制,打破公務員看報蓋章準時上下班的刻板印象。二來作者在第一個單位僅待了7.6個月,明顯屬於約僱人員定義的「臨時性」工作。那麼,為何約僱人員是偽公務員呢?就廣義的公務員定義,只要能行使公權力的都算是公務員,且若以公權力貪瀆,同樣適用《貪汙治罪條例》。


  根據考試院統計,2018年,全台中央、地方政府、公立學校,計有1萬3,676名聘用人員、1萬7,292名約僱人員,兩者加起來共3萬0,968人,佔公務人力的5.3%(30,968/579,017)。以我待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為例,本科目前共15人,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9人、工程助理2人、業務助理3人、約僱人員1人,約僱人員佔6.6%與全國平均相當。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者)經過銓敘,受《公務人員保障法》所保障,本文先不談論。本文想談的是,在體制內卻既不受《公務人員保障法》又不受《勞基法》保障的─約僱人員。


  首先,上述提到的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工程助理、業務助理有何差異?主要差異在於適用《勞基法》與否?工程助理、業務助理適用《勞基法》,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則「不」適用《勞基法》(至於工作內容,有時候是差不多的)。


  工程助理是一般所稱「暫僱人員」的一種,而業務助理則是一般所稱「臨時僱工」(臨時人員)的一種,差別在於,薪水來源不同。暫僱人員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或特種基金僱用之人員;臨時僱工則是依預算僱用,按月計資之人員。因此,若工程結束了沒有了工程管理費,工程助理就要失業了(我工程故我在?)。


  那麼,聘用與約僱有何差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而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約僱人員之僱用以所任工作係相當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五職等以下之「臨時性」工作,而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簡單說,聘用人員比較有專業性、技術性,職等比較高,薪水也比較多;約僱人員則是臨時性的,只能作一到五職等的工作。


  問題在於,什麼是一到五職等(委任)的工作?什麼是臨時性的工作?什麼又是一到五職等臨時性的工作?約僱人員的本質是臨時性的,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5條規定:「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業務完成之期限在一年以內者,應按實際所需時間僱用之。其完成期限需要超過一年時,得依原業務計畫預定完成之時間,繼續每年約僱一次,至計畫完成時為止;其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然而,實務上,一到五職等(委任)的工作與六到九職等(薦任)的工作難以區分(主管職除外)。且何謂臨時性的工作?不管公務人員、約僱人員、僱用人員、暫僱人員或臨時僱工皆會有臨時交辦的事項,且更大的問題是同工不同酬。講白了,政府機關因為業務變多,只好在預算有限的情況下廣用人力。撇開人情關說外,機關任用約僱人員雖稱不上違法,但正因為是體制外的人力,因此較不受保障,必須承擔隨時沒有工作的風險(一年一聘)。


  在成為公務低層之前,我也曾是個約僱人員(職代)。當初確實也只是想找個臨時性的工作(本業是學生?),因為沒有把握高考一定百分之百考得上。且既然有志於進入公部門,何不先去實習、適應公部門的工作,於是便上網找有興趣的單位投履歷。當時應徵的是約僱人員(職代),徵才資訊寫明,工作期程:「自報到日起至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分發報到前一日止。」這邊有個問題是,為何代裡的是薦任(地特三等)的職務,薪水卻是委任的薪水?且約僱人員又只能從事一到五職等(委任)的工作,想必又是機關預算不夠、人力不足下的漏洞。


  約僱人員到底能不能學到東西?學到同公務人員做的東西?以目前我待的單位,約僱人員一樣辦採購、接工程,幾乎等同公務人員。或許會認為同工不同酬很不合裡,但既然事實已存在,何不換個想法,能夠提早適應公務人員的生態並培養相關的能力。而能力是能夠帶走的,不管未來是否考公務人員,趁年輕時多學學、多看看、累積經驗的資本是必要的。


  當初擔任約僱人員時,曾經跟旁邊的同事(後來他也考上高考調走了)說,我很滿意現在的狀態,能夠準時上下班、薪水還能混口飯吃,更重要的是我還有時間去學哲學、準備考試,因此想要人生一直停留在這個階段。然而,職代畢竟是有時限的,不可能一直停留在美好的過去,美好都將成為回憶。感謝那一段美好的時光,讓我成為公務人員,更讓我知道美好不會永遠停留、不同業務有不同業務的美好,而持續不斷的創造與改變是我們延續美好回憶的可能。

201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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