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信託侵害特留分時,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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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甲無配偶,有一子丙及一女丁,因認為女兒丁終究嫁人不會與自己長住,便自行書立遺囑,將甲死亡後的遺產A不動產信託登記給甲的弟弟乙,載明乙得管理處分A不動產,受益人為丙,丁認為遺囑侵害她的特留分,可否請求法院撤銷遺囑信託或行使扣減權? 


遺囑信託於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生效

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信託法第2條則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因此甲以遺囑所為的信託在甲死亡時開始生效,丁在甲死亡前,也就是遺囑信託生效前,並無法撤銷信託,何況丁的繼承權益也尚未發生。 


遺囑信託侵害特留分時,受侵害之人得主張扣減權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條文雖然只規定以遺贈的方式侵害特留分,但法院實務上承認用遺囑信託仍然是侵害特留分的原因,故甲死亡後,遺囑信託生效,丁可以主張特留分被侵害,但因為法律規定只能按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並沒有如信託法規定得撤銷整個信託,因此丁可以按她不足的部分主張扣減,因為丁的特留分為整個遺產的1/4,因此丁可以主張取得A不動產的1/4,但不能主張撤銷整個信託。 


結論

以遺囑(死後)信託將遺產移轉受託人,並以特定繼承人為受益人,縱使遺產並沒有登記給特定繼承人,仍然可能侵害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繼承人雖不能撤銷整個信託,但對於受侵害繼承人因此不足的部分,受侵害繼承人仍然可以請求扣減及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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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產、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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