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5|閱讀時間 ‧ 約 25 分鐘

為幸福而生:在法律秩序中追求平等權利的歷程

美國獨立宣言: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予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我在總統大選前幾天,無意中去參加了一場八旗文化出版社所舉辦的新書發表座談會。活動地點是在聯經書房B1 ,由八旗文化主編邱建智先生主持,新書《為幸褔而生》的作者劉宗坤先生主講,以及中研院人文社會研究中心的助研究員陳禹仲先生一起進行與談。

劉宗坤先生是山東濟南人,求學期間在北京大學取得哲學博士學位後,赴美攻讀法學博士學位,並獲得了伊利諾州和德州的律師執照,此後就在美國當執業律師,超過二十個年頭。他懷著對美國南北文化和歧視問題的疑惑出發,深感自己在美國南方的德州生活、執業了十數年,觀察到許多細微的美國文化差異,種族之間的矛盾,也看了大量的法院判決書和檔案資料,根據法律案件審理的事實依據,而寫下《為幸福而生》這本書。

書中有兩個國人很關注的著名案件,一個是前年才剛被推翻,跟女性墮胎權有關的「羅伊訴韋德案」,第二個是去年夏天才剛判決成立,有關「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的「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簡稱「哈佛案」。

羅訴韋德案的背景發生在墮胎尚未完全合法化的美國,在當時,德州想墮胎的女性只有三個法子可以墮胎,一是搭飛機去墮胎合法的州墮胎,例如說加州,第二個方法是跨越邊境到墨西哥去墮胎,第三個方法就是找地下診所處理。此案的主角「羅伊」是位想墮胎的年輕女性,由於社會經濟條件較差,她唯一能做的只有第三條路,也就是去危險、非法、可能會傷害女性身體的地下診所墮胎。羅訴韋德案是由兩位法學院剛畢業的年輕女律師贏得了這場訴訟。一位是內向的琳達.考菲,另一位是外向、台風穩健的莎拉.威丁頓,莎拉在大學時也曾經到墨西哥墮過胎,在她的回憶錄中就曾提到:「在我的靈魂深處也是為了自己去打這場官司」。當初贏得墮胎權的理由是要保護女性的「隱私權」,而非「墮胎權」,因為原告方認為墮胎是女性應有的隱私權,這點必須受到美國憲法的保障。而今推翻「羅伊訴韋德案」並非代表美國聯邦政府不保障女性墮胎權,而是美國聯邦政府表示他們沒有立場去干涉各州立法,能不能墮胎,該如何立法的問題,應該返回到各州自己去處理,中央不下指導棋。

女性墮胎議題形成保守派和自由派意識形態之間的拉扯。保守派遵守宗教教條和倡議保護胎兒的生存權,而自由派則是為了保障女性身體自主權和為了被壓迫的社經弱勢女性發聲。書中描述了「羅伊訴韋德案」中的律師、被告、和原告的生命故事,也記錄了當時美國女性爭取權利的辛酸。女性公民是美國最後一個獲得選舉權的群體,比黑人男性在1870年獲得選舉權晚了半世紀,直到1920年美國憲法增修第19條修正案,女性才獲得選舉權。

關於「學生公平錄取組織訴哈佛案」。這個案子源自一個在德州休士頓活動的社團,這群人認為,他們這些落榜生之所以沒有被明星大學錄取,都是因為這些學校以「平權」為名,分配了一定比例給有色人種入學,而間接造成他們無法入學。這場官司不再以白人學生的名義起訴,而是挑選了許多成績優秀但差一點點無法進入哈佛,家中又有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華人父母的家庭,來當原告。2022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安排庭辯,現場擠滿了青年學生來旁聽。大法官認為為了照顧少數族裔來促進多元文化的作法,所實行種族政策的錄取標準,必須有個結束期限。最終,法官判定諸如哈佛這些學校,不能以「種族身分」來審核考生是否能夠入學。廢除種族歧視意味著廢除所有種族歧視,大學錄取新生時不能把種族身分單獨作為一項脫離學生個人經歷的指標。

哈佛案是幾十年來基於討論種族平權措施,是否真的公平? 之長期社會紛爭的時代節點。判決終結了大學簡單的以種族身分錄取的粗略作法,反而促進保障更多社經地位弱勢族群的平權願景。

台灣對原住民入學的保護措施也引起了社會上許多不平的紛爭。例如都市原住民並非經濟弱勢,對他們的保障措施反而是對真正弱勢群體的歧視。或許我們也該學習美國,用更細緻的機制來保障所有人的權利。

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而隨著歷史時代的推演,法官對憲法會根據當時社會良知和正義,而有不同的解釋和判決。法律不是死板板的條文,而是有血有淚,人們為了追求幸福所訂立的規範。 從判決中去讀法律條文,就像是看一本一本的真實人生小說一樣。因為讀了這本書,也讓我一改對法律的陌生態度,非常推薦給關心人、關心社會的閱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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