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報名家 / 冷楓
人權,是作為人類與生俱來因該享有的權利,具有普遍性和廣泛性,事實上,世界上很多的衝突,都是圍繞著人權所爆發的,像是種族平等,性別平等,死刑,宗教,LGBTQ,種種都是以一方群體的權利遭受侵害所發展開來的,那麼,人權牽扯到這麼多議題,人權究竟是甚麼?以及如何實施真正的人權?
至十七世紀以來的消極人權,逐步成近代以來的積極人權甚至集體人權,從主張由政府應當被動的保障個人權利不受侵害,並給予人民政治參與的空間,漸變至今要求政府該主動保護並維持人的基本生理需求的權利,和現今的保護弱勢群體及少數群體的權利也要保護到,從人權經歷這麼長這麼深遠的發展來看,時至今日卻還沒普及,無論是有人權的概念卻沒有相印的制度能夠普及,又或者是有相印的制度卻不知人權的概念,都無法落實人權的實施。
因此,人權要真正的行使需先要有兩個必要條件
一:該國家需具備民主憲政的體系
假設今天有個提供非常完善人類福祉的獨裁國家,甚至採納聯合國《兩公約》中的部分內容,使其可以在國內生效,那麼此獨裁國家,是否就能提供真正的人權呢?事實上,就定義而言,這個獨裁國家會將提供的<福祉>視為自身的政績,而非人與身具來該享有的權利,這些福祉是有代價的,而真正的人權是人民能對政府主動地追求這些福祉,因此,如果一個國家或是體制內,沒有真正的機會,人民可以公開地向政府所求這些福祉,例如批評及抗議,那麼這樣就不算人權有真正的在實行。
二:擁有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也為<世界人權宣言>條目中的一個權利,言論自由為奠定人權的基礎,唯有言論能將由受政府所控的人類福祉,轉變成由下到上的人權唯一方式,基本上,現今的所有制度基本都與溝通與各方討論,研議出一種最妥協的制度有關,因此人權需建立在言論自由的基礎上,才能蒐集個群體的想法,罔顧各個族群的權利。
人權要能實施,需要具有民主法治的制度下,還要有群眾能對於人權意義的真正了解,才能真正享有人權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