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安是一名區公所擔任課員,在未婚聯誼活動認識了現在的配偶小睿,先生在國小擔任資訊教師,兩人自從歐洲蜜月旅行回國約1個多月後,小安突然覺得味覺改變,還擔心自己是不是感染新冠肺炎做了快篩,好在結果是一條線,算了算上次生理期距今似乎有些遲到,換做了妊娠試紙檢測,結果出現兩條線讓全家人都又驚又喜,這寶貴的小生命也太快來報到了,小安對於懷孕、生產的請假規定不太清楚,於是到人事室請教請假相關規定並整理如下:
一、關於妊娠中請假問題:
(一)產前(檢)假:
-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教師: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約聘僱人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約用人員:新竹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30條第1項第8款:約用人員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7日。
(二)陪產(檢)假:
-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 教師: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因陪伴配偶懷孕產前檢查、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為之。
- 約聘僱人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 約用人員:新竹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30條第1項第8款: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時,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工資均照給,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請假外,約用人員陪產之請假應於當日及其前後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三)安胎(事、病、延長病)假:
-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教師: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2款: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約聘僱人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十四日。......。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慰勞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六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三十日。
- 約用人員:新竹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30條第1項第3款:經醫師診斷......懷孕期間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四)娩假或流產假:
- 公務人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 教師: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 約聘僱人員: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或流產假應一次請畢。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 約用人員:新竹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30條第1項第7款:女性約用人員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兩目規定之女性約用人員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減半發給。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看完以上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說明,小安實在眼花撩亂,人事室簡要整理成表格方便小安快速瀏覽:
二、懷孕期間須注意大小事
(一)幫準媽咪補充妊娠期間及育兒知識的好站推薦: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健康九九+網站「媽咪好孕館」。
- 新竹市衛生局婦幼健康及兒童保健專區。
- Baby Home 網站媽媽生活百科。
- 嬰兒與母親網站。
( 二 )新竹市用心挺妳-祝妳好孕-凍卵補助:
小安的好同事小琳從她剛到區公所報到那天,就擔任小安的訓練輔導員,看著這位大學畢業甫考上公職,工作2年後就透過未婚聯誼找到伴侶,並快速完成結婚、懷孕等人生大事,內心十分羨慕,但小琳年齡已是坐三望四,還沒從上一段失戀傷痛中走出來,也擔心未來遇到自己的Mr.Right時,已經是高齡懷孕不易,小安馬上分享新竹市衛生局的凍卵補助資訊給小琳,並轉知她未婚聯誼活動,小琳決定鼓起勇氣,為自己人生下半場幸福努力一回!
( 三 )新竹市用心挺妳-好孕專車補助:
小琳在新竹市政府社會處網站看到好孕專車服務,提供婦女於懷孕期間至預產期後 3 個月車資補助,減輕交通負擔,透過建構友善便利之交通運輸服務,照顧孕期及產後母嬰身心健康,營造適宜生養之環境,手刀把這項貼心福利告訴小安,直說新竹市婦女福利做的真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