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內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遲誤履行是否喪失期限利益?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

Q夫妻之一方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他方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時,法院得否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逾期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一、案例


甲、乙婚後育有一未成年子女丙,嗣甲、乙於110年4月1日協議離婚,並簽立離婚協議書,約定由甲擔任丙之親權人,乙願於110年4月1日起至丙年滿20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甲關於丙的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萬元,惟乙僅給付3萬元後便拒絕支付,甲依離婚協議書之約定請求乙應給付扶養費,並聲明:「乙應自110年7月1日起至丙年滿20歲之日止按月給付甲關於丙的扶養費1萬元。前開給付,如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給付,視為亦已到期」,如甲請求乙給付扶養費有理由,法院得否准許未記載於離婚協議書中遲誤履行之效果?(一般來說在離婚協議書上都會記載一期不履行就會視為全部到期)


夫妻之一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扶養費,本質上仍涉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或扶養費之爭執,應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家事非訟事件。


二、討論意見:


(一)甲說:肯定說。

法院審酌,保障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1.扶養請求事件依請求權人不同,可分為未成年子女、配偶、親屬間扶養請求,亦均為家事非訟事件,得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4項之規定,由法院依聲請或職權酌定遲誤履行之法律效果。


2.基於履行離婚協議契約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亦為家事非訟事件,若僅因為離婚協議契約沒有明載遲誤履行之效果,而駁回此部分請求,將無法有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蓋未成年子女所需的扶養費為其生活所必需,本質上具有促使義務人確實履行之必要。家事事件法未設有準用規定,應得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4項之規定,以維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及生活所需。


(二)乙說:否定說。

受協議約束~

1.離婚協議書中扶養費的部分,既然只有約明給付金額及起迄日,而未就遲誤履行的情形另行約定如何處理,甲自應受前述協議之拘束,除有民法第227條之2所定情事變更情形之適用外,法院不能依聲請或職權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2、4項規定予以酌定遲誤履行之法律效果。


(三)結論採甲說,理由修正如下:


1.按夫妻離婚,對於法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扶養費金額及方事項,已經達成協議,因一方不履行協議,他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時,除有情事變更之情形,或其協議不利於子女,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外,應尊重當事人處分權,而不得任意變更夫妻間協議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金額。


2.惟家事事件法第100條第1項就「給付扶養費之方法」究採總額給付(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或定期金給付,已設有限制或排除當事人處分權主義之規範。而夫妻之一方依協議請求給付扶養費,本質上仍涉及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或扶養費之爭執,應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規定,關於給付扶養費之方法,法院自得審酌一切情況,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命分期給付者,並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

raw-image


大家好~ 我是昱忻,目前是台中執業律師,喜歡寫詩、寫散文。如有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聯繫~ 曾獲台大文學獎、文以載數創作獎、畫龍點頸新詩獎、羅葉文學獎、虎尾溪文學獎、粹齒文學獎等等,著有《身分法關聯推定》一書。 我的ig 是https://www.instagram.com/eu_niceww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今天來談談借名投保的人壽保險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一、法律問題: 甲借用乙名義為要保人,並以乙為被保險人,乙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向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壽險),各期保費均由甲實際出資支付。嗣因甲、乙失和,甲遂終止其與乙間成立之借名契約,並類推適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這次要來分享2個「身後事」主題,第一個是被繼承人能否拋棄負擔喪葬費用。 【關鍵字】 拋棄繼承、喪葬費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 Q被繼承人留有之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用,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就無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 按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前陣子改版研究了一些文章與判決,想說把很有考向的主題跟考生們分享!希望大家今年看到題目笑得很開心,如果對這類考試或法律主題有興趣,歡迎追蹤! 【關鍵字】 遺產、遺囑、特留分、扣減權 一、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及其起算點 (一)判決介紹 最高法院111年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今天來談談借名投保的人壽保險會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呢? 一、法律問題: 甲借用乙名義為要保人,並以乙為被保險人,乙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向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下稱系爭壽險),各期保費均由甲實際出資支付。嗣因甲、乙失和,甲遂終止其與乙間成立之借名契約,並類推適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這次要來分享2個「身後事」主題,第一個是被繼承人能否拋棄負擔喪葬費用。 【關鍵字】 拋棄繼承、喪葬費 首先第一個問題是: Q被繼承人留有之遺產不足以支付喪葬費用,繼承人拋棄繼承,是否就無須負擔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 按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
哈囉大家好~我是優妮,前陣子改版研究了一些文章與判決,想說把很有考向的主題跟考生們分享!希望大家今年看到題目笑得很開心,如果對這類考試或法律主題有興趣,歡迎追蹤! 【關鍵字】 遺產、遺囑、特留分、扣減權 一、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及其起算點 (一)判決介紹 最高法院111年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摘要 當丈夫去世,配偶理論上可以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未必會這麼順利,例如兒女爭家產、生存配偶是後媽等等,對於哪些是可以被配偶行使請求權的部分,就會上法院釐清 在這個案例中就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和配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配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旅行請求權,前 5 年國稅局都批准,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帶您深入了解,法院是如何酌定扶養義務的費用、在數個扶養義務人間又應該如何分配扶養費用,如果子女沒有經濟能力再去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嗎?
離婚諮詢能幫助你了解分居離婚的程序及爭取扶養費的方法。當涉及遺產問題時,代位繼承和繼承順位是關鍵知識。此外,失業補助能提供失業者經濟支持,申請過程需準備相關資料並向勞動部門申請。了解這些法律資訊,讓你在生活變故中更有保障。
Thumbnail
本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時,偶爾會遇到「看似來詢問婚姻家庭問題,卻不算是婚姻家庭問題」的狀況。可能是兩人同居好幾年,已經論及婚嫁,但在結婚前對方出軌了,無法獲得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也可能是同居生子,一方遲遲不想結婚,最後分手了,什麼錢都拿不到。
Thumbnail
假如夫妻一方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造成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分離的事實狀態,會在爭取親權上形成「先搶先贏」的局面嗎?有什麼因應之道呢?
Thumbnail
凡有未成年子女 當夫妻雙方進入法律程序 法官會視必要安排此課程 法官基於我所提出的案件調解不成立的結果 安排此課程 法官先通知了調查官 調查官再發了簡訊給我 同時法院寄出了限時掛號給我跟律師 可以感受到非常希望被通知的人去上課...
Thumbnail
自己跟老公結婚3年多了,最近越發覺得跟他三觀不合,大約3個月前某個晚上兩人在家大吵後,老公就負氣搬回婆家居住,之後就再也沒有付過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造成自己每月支出大增,因此想請問律師:如果另一半自行搬離夫妻雙方共同住所後,有無義務繼續向他方支付家庭生活費?
Thumbnail
離婚是一個重大的人生決定,充分了解離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對於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提供了在離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結婚財產分配、監護權和探視權等問題的相關解釋和建議。
Thumbnail
  夫妻感情問題很複雜,尤其是有生孩子的狀況,在安頓好孩子往後生活前,不敢貿然離婚,只能先暫時分居。但這麼一來會出現另一個問題,那便是拖到最後越來越難離婚,只能繼續憋著分居生活。但即便當事人沒有任何意見,身邊的長輩卻看不下去,先動手搶了孩子。   如果說父母其中一方(無論離婚與否)在未經同意之下把
摘要 當丈夫去世,配偶理論上可以行使「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實際上未必會這麼順利,例如兒女爭家產、生存配偶是後媽等等,對於哪些是可以被配偶行使請求權的部分,就會上法院釐清 在這個案例中就是被繼承人的兒子和配偶進行民事訴訟,因此配偶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旅行請求權,前 5 年國稅局都批准,
Thumbnail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本文帶您深入了解,法院是如何酌定扶養義務的費用、在數個扶養義務人間又應該如何分配扶養費用,如果子女沒有經濟能力再去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可以不用付扶養費嗎?
離婚諮詢能幫助你了解分居離婚的程序及爭取扶養費的方法。當涉及遺產問題時,代位繼承和繼承順位是關鍵知識。此外,失業補助能提供失業者經濟支持,申請過程需準備相關資料並向勞動部門申請。了解這些法律資訊,讓你在生活變故中更有保障。
Thumbnail
本所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時,偶爾會遇到「看似來詢問婚姻家庭問題,卻不算是婚姻家庭問題」的狀況。可能是兩人同居好幾年,已經論及婚嫁,但在結婚前對方出軌了,無法獲得侵害配偶權的賠償;也可能是同居生子,一方遲遲不想結婚,最後分手了,什麼錢都拿不到。
Thumbnail
假如夫妻一方帶著未成年子女離家,造成未成年子女與另一方分離的事實狀態,會在爭取親權上形成「先搶先贏」的局面嗎?有什麼因應之道呢?
Thumbnail
凡有未成年子女 當夫妻雙方進入法律程序 法官會視必要安排此課程 法官基於我所提出的案件調解不成立的結果 安排此課程 法官先通知了調查官 調查官再發了簡訊給我 同時法院寄出了限時掛號給我跟律師 可以感受到非常希望被通知的人去上課...
Thumbnail
自己跟老公結婚3年多了,最近越發覺得跟他三觀不合,大約3個月前某個晚上兩人在家大吵後,老公就負氣搬回婆家居住,之後就再也沒有付過任何家庭生活費用,造成自己每月支出大增,因此想請問律師:如果另一半自行搬離夫妻雙方共同住所後,有無義務繼續向他方支付家庭生活費?
Thumbnail
離婚是一個重大的人生決定,充分了解離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對於雙方都是十分重要的。本文提供了在離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結婚財產分配、監護權和探視權等問題的相關解釋和建議。
Thumbnail
  夫妻感情問題很複雜,尤其是有生孩子的狀況,在安頓好孩子往後生活前,不敢貿然離婚,只能先暫時分居。但這麼一來會出現另一個問題,那便是拖到最後越來越難離婚,只能繼續憋著分居生活。但即便當事人沒有任何意見,身邊的長輩卻看不下去,先動手搶了孩子。   如果說父母其中一方(無論離婚與否)在未經同意之下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