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早午餐品牌經營多年有成,某天有位B先生主動上門表示,對其餐點非常喜愛,願意支付高額加盟金,並於外縣市出資開立品牌二店,幫助拓展品牌知名度,希望A能授權開放加盟,讓彼此共創雙贏商機。
雙方洽談投緣下,便從網路上下載了加盟契約範本簽立加盟契約,B先生也勤奮的至A早午餐總部學習,為方便後續營運進貨,雙方也口頭約定開店初期必須使用總部提供的原物料製作餐點,待一年操作熟稔後,加盟的B先生即可自行向同廠牌原物料商進貨即可。
開放加盟後,雙方各自店面營運順利,彼此維持良好的合作關係,A早午餐總部正欣喜或許可以再循此模式開放其他三店、四店的加盟時,但沒想到一年多後A總部的粉專卻陸續收到消費者投訴抱怨分店餐點的味道變了,沒有原來的好吃,對A早午餐品牌失去信心等訊息。
A早午餐總部立即至分店瞭解,才發現B加盟店為了精省成本,將部分餐點的原物料更換成其他較低廉的廠牌,A總部隨即表示當初合約有明訂「加盟店銷售產品之原物料,在未經甲方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採購。」
而B加盟店卻堅稱,當初雙方有口頭約定一年後可自行進貨,即代表A總部有授權同意其採購行為。
A總部則認為雖然有口頭授權其自行採購,但必須是購買與總部使用的相同廠牌原物料才行,對B加盟店違反進貨規則,A總部可就上述契約條文要求賠償或終止加盟嗎?
從法律層面來看上述案例,加盟雙方其實各有不利狀況:
其一、B主張雙方有口頭約定,但除非B能夠提出明確證據來佐證(如:錄影、證人)等,否則口頭約定在法庭上恐較難舉證為真實;再者若能證明口頭約定屬實,也同樣可能證明A總部要求進貨指定廠牌原物料一事屬實,B違約事實就極為明顯。
其二、A總部指稱加盟契約中提到的「未經甲方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採購」條約,此部分建議最好再加上須經「書面」同意,或一年後可針對進貨方式「另約再議」等方式規範為佳,舉凡任何商業合作,都建議以白紙黑字明確的條列下來,才不會讓合作模式遊走模糊地帶,避免未來各自解讀的爭議。
其三、A總部能否就上述條文向B加盟店要求賠償或終止合作,其實端看雙方的加盟契約中是否有針對此情況加訂「違約條款」,例如:如經加盟總部查證違反進貨規定,加盟店須給付新台幣50萬元整懲罰性違約金予加盟總部,加盟總部並有權隨時提早終止合約。
若能於加盟契約中明確約定違反規則的罰款方式,較有利於訴訟時爭取到應有的賠償權益。當未載明違約條款時,一旦發生訴訟,恐將交由法官心證定奪,判決結果也未必會如所願。
加盟連鎖原本就是良好的商業模式,加盟業主(總部)為了確保產品品質及商標不受損害,本就有權利制定合理規範約束加盟主(店),但契約條文如何擬定才不會過於嚴苛嚇跑加盟者,又或是僅有基礎架構而缺乏保護效力,恐怕不是單純採用市面上的定型化契約或範本即可辦到。
建議最好能透過專業法律顧問為您的企業或品牌量身打造出最貼近產業、擁有最佳保護力的契約條文;而加盟主也能透過法律顧問,協助審視加盟契約中是否有不公平的經營條件,或是提醒未來可能引發違約爭議的規範。早一步做好合約防護,才能幫助您避免未來的訴訟爭端與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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