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7|閱讀時間 ‧ 約 27 分鐘

釋唐宋樂調裡的『律呂四犯』——正、旁、偏、側四犯

釋唐宋樂調裡的『律呂四犯』——正、旁、偏、側四犯

 

姜白石【淒涼犯】詞自序有言:『凡曲言犯者,謂以宮犯商、商犯宮之類。如道調宮上字住,雙調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調曲中犯雙調,或於雙調曲中犯道調,其他准此。唐人樂書云:犯有正、旁、偏、側,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旁,宮犯角為偏,宮犯羽為側,此說非也。十二宮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宮特可犯商角羽耳。』於是今之研究者,往往附會於姜白石之說,而認為姜白石改正了唐人說法上的錯誤。

 

到了北宋的沈括的《夢溪筆談》於卷五〈樂律二〉指出了:『法雖如此,然諸調殺聲,不能盡歸本律,故有偏殺、側殺、寄殺、元殺之類。雖與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聲者皆能言之,此不備載也。』而又於〈補筆談〉卷一指出:『雖如此,然諸調殺聲,亦不能盡歸本律。故有祖調、正犯、偏犯、傍犯,又有寄殺、側殺、遞殺、順殺。凡此之類,皆後世聲律瀆亂,各務新奇,律法流散。然就其間亦自有倫理,善工皆能言之,此不備紀。』沈括有指出『正犯、偏犯、傍犯』,但並沒有指出此三犯的定義出來。而南宋末年元初的楊守齋《作詞五要》也有『正、旁、偏、側,淩犯他宮,非復本調矣』,亦未說明此『正、旁、偏、側』四犯的定義。而出版於元初的《事林廣記》的〈樂星圖譜〉後所附的〈總叙訣〉,亦提及『正、旁、偏、側和諧』,並對於宋代樂制的『犯』的運用上的實務有所說明。

 

但於北宋末陳暘的《樂書》,於『劍氣入渾脫』段後有注:『五行之聲所司為正,所欹為旁,所斜為偏,所下為側,故正宮之調,正犯黃鍾宮,旁犯越調,偏犯中呂調,側犯越角之類』,則係宋代首先指出了此『正、旁、偏、側』四犯的定義的學者。(按:越調即無射商,中呂調即夾鍾羽。)而今本屬名為宋末元初的張炎著的《詞源》卷上裡有《律呂四犯》一篇,指出:『宮犯商,商犯羽,羽犯角,角歸本宮。……以宮犯宮為正犯,以宮犯商為側犯,以宮犯羽為偏犯,以宮犯角為旁犯,以角犯宮為歸宮,周而復始。』可以看出,《詞源》卷上內對於律呂四犯的定義:『以宮犯宮為正犯,以宮犯商為側犯,以宮犯羽為偏犯,以宮犯角為旁犯』與陳暘的《樂書》完全相同。

 

而姜白石指斥於唐人樂書內之不正確的文字,視其文義,其實只是對唐人樂書裡『宮犯宮為正』一語不滿意,認為雅樂十二均(姜白石此文不是在談『燕樂二十八調』,故才以八十四調裡名為『宮』的十二個均的宮調為喻)裡十二個末尾名為『宮』的調,如黃鍾宮,大呂宮,太簇宮等等十二個宮,是『住字不同』,即,結聲(或煞音)是不同的,而且認為『犯』的定義,是要『住字』相同,因此,對於唐人樂書裡所指出的『宮犯宮為正』不滿。(姜白石沒有去翻查北宋陳晹的樂書,其內也有與唐人樂書『宮犯宮為正』一樣的說法)。

 

今人在研究姜白石此文時,一併談及唐宋記載裡對於『旁、偏、側』三犯的定義會有所不同,則甚為不解,而或發而為:詞源之正犯、旁犯、偏犯、側犯,不但與《夢溪筆談》所載不同,與下面所述《姜白石歌曲集》所云亦不同。既然如此,不知何以為是等等的疑問,但是,其實,此唐宋對於四犯的定義,是完全一樣的,雖表面上看起來不同,這是因為唐代樂制裡的角調雖以『商角同用』借商音為角音為用,但因角調的名號實存,故亦視同角音。而宋代樂制裡的角調,則是以變宮為角,故實為結音為變宮。

 

吾人從唐人樂書,談唐代樂制(按,不是現代學者,狹義在燕樂二十八調裡打轉,而是廣義到雅樂十二均,一如姜白石所指出的,如『正』犯涉及雅樂十二均裡的十二個『宮』的調)之下:

 

———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旁,宮犯角為偏,宮犯羽為側

 

而不論北宋的陳暘的《樂書》,或南宋末年以來的《詞源》裡,則:

 

———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側,宮犯角為旁,宮犯羽為偏

 

兩者其實完全同樣的指謂,因為,唐人於燕樂調的角調係採『商角同用』而號為角,實為變徵音為結聲,宋人角音實為變宮,以變宮音為結聲(按,因為都是蘇祗婆樂調了,一如本書它文所證實)。所以,於宋代的『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側,宮犯角為旁,宮犯羽為偏』,實乃『宮犯宮為正,宮犯商為側,宮犯變宮為旁,宮犯羽為偏』。

 

細譯之:唐代樂制,律呂四犯發生在宮、商、變徵、羽之間;宋代的律呂四犯發生在宮、商、羽、變宮之間。

 

吾人再比對唐人及宋人對於四犯的定義,可以發現,相犯的二律之間,為同度的乃『正犯』,相犯二律相隔最近的為『旁犯』,相犯二律相隔次近的為『側犯』,相犯二律相隔最遠的為『偏犯』

 

以宮為中心,就唐代樂律來看,以現代音程度數解釋的話:



宮犯商,宮商間為大二度,為最近的相犯,定義為『旁犯』。

 

宮犯羽,宮羽之差為小三度,此為次近的相犯,定義為『側犯』

 

宮犯角,宮與變徵之差為增四度,此為更遠的相犯,定義為『偏犯』

 

此即唐代樂律之下,『宮犯商為旁,宮犯角為偏,宮犯羽為側』的原因

 

但宋代樂制,以變宮為角,故此時,相犯的二律之間的排序,即又發生了改變。於宋代樂制之下,

 

以宮為中心:


宮犯角,即宮犯變宮,宮與變宮之差為小二度,此為最近的相犯,定義為『旁犯』


 

宮犯商,宮商間為大二度,為次近的相犯,定義為『側犯』。

 

宮犯羽,宮角之差為小三度,此為更遠的相犯,定義為『偏犯』

 

此即宋代『宮犯商為側,宮犯角為旁,宮犯羽為偏』的來源。


至於對於『旁』表示最近,『側』表示次近,『偏』表示最遠,北宋陳晹附會到五行的理論裡的『五行之聲所司為正,所欹為旁,所斜為偏,所下為側』是為『正、旁、偏、側』四犯的定義的來源,但這種附會,乃陳暘一己片面之詞,無它證。
(刘有恒:中国古代音乐史辨正(甲集)(2019))


 

而從唐人樂書和宋人說法之表面上的不同,反而對於唐代的燕樂調的角調實為變徵聲為結聲,而宋代樂制的角實以變宮(或謂『閨』或『閨角』等)為結聲,的確又從唐、宋對於樂制內的律呂四犯的定義的差異,又得一確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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