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03|閱讀時間 ‧ 約 26 分鐘

韌性社區標章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內授消字第1120823521號令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韌性社區工作,以強化社區之自我防救災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區:指地方性組織或團體,如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其他類似組織為一社區單位。

    (二)韌性社區:指經取得本要點之韌性社區標章(以下簡稱標章),能持續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具備災害容受力,災後復原能力較佳之社區。

    三、社區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得申請標章:

    (一)劃定其範圍。

    (二)執行社區之災害防救工作以地震作為基本災害類型,並增列在地性災害種類。

    (三)於申請日期前二年內均有持續執行社區內災害防救工作、符合標章申請之工作項目,並提出佐證資料。

    (四)配合本部通知辦理韌性社區實地訪視作業。

    (五)該社區居民具有一定人數依防災士培訓及認證管理要點取得防災士資格。

    前項第五款所定一定人數,申請一星標章者應達二名以上,申請二星標章者應達六名以上,申請三星標章者應達十名以上(其中包含至少三名進階防災士)。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社區提出需求或主動輔導社區,向本部申請標章。

    五、一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一星標章之社區。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款社區清冊,並於本部所提供之管理網站建立基本資料,經本部提供帳號及密碼後,由社區進行資料管理及佐證資料上傳工作。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第一款社區均已完成一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一星標章申請表,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四)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一星標章,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六、二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二星標章之一星韌性社區。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前款一星韌性社區獲得標章已滿二年且均已執行二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二星標章申請表,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三)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二星標章,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為三年。

    七、三星標章申請作業流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所轄有意願申請三星標章之二星韌性社區。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確認前款二星韌性社區獲得標章已滿二年且均已執行三星標章應完成之工作項目,並填寫韌性社區三星標章申請表,並檢核佐證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提報至本部進行審查作業。

    (三)經本部審查符合者,發給三星標章,自核發日起有效期限為五年。

    八、韌性社區未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依前二點規定提出申請,但仍有意願依社區防災計畫執行維持運作機制者,得於標章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年內檢附持續運作之佐證資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韌性社區標章展延申請表,向本部申請展延標章有效期限。

    前項展延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者,換發標章;每次展延有效期限為自核發日起三年。

    九、依前三點規定提出申請之韌性社區,其標章有效期限於審查期間屆滿者,繼續有效。

    前四點申請之審查作業,以書面審查為主,本部並得視需要擇定社區進行實地訪視,並填具實地訪視紀錄單。

    十、第五點至第八點之申請,經本部審查不符合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仍有缺漏或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

    十一、韌性社區應於取得或展延標章後二個月內,依據現況環境背景及需求修正維持運作機制,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備查。

    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平時應管理、輔導所轄韌性社區,執行事項如下:

    (一)提報所轄韌性社區清冊至本部;表列社區如有增減或資料變更,應立即提報本部更新之。

    (二)視所轄韌性社區需要,輔導韌性社區建置相關事宜。

    十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請鄉(鎮、市、區)公所協助執行第五點至第八點及第十二點規定事項。

    十四、取得標章之社區清冊公告於本部消防署網站。

    十五、韌性社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標章,並於網站公布,社區應繳回標章:

    (一)出具不實資料或證明。

    (二)未依第十一點規定辦理,或未依所定社區防災計畫書推動防救災工作,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情節嚴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重大。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現轄內韌性社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主動書面告知本部。

    十六、韌性社區操作手冊由本部另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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