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7/15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走向 AFP 之路 #52 <限定繼承 - 債務清償責任>

  • 比例清償責任
    • 若父走了,留下 1 億財產,以及 2 億負債(欠甲乙各 1 億),按比例清償,應還甲 5000 萬,還乙 5000 萬
    • 若繼承人偏袒甲,把錢通通還給甲,則乙可以向繼承人行使權利,要求拿回 5000 萬,如果沒有其他遺產了,繼承人必須自掏腰包還錢(除非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 甲 = 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乙 = 受有損害之人,所以乙可以跟甲要 5000 萬,但繼承人不能跟甲要 5000 萬
  • 辦理限定繼承流程
    • 自行清算
    • 例如 A 從父親繼承 1000 萬,若此時 B 說 A 父欠 800 萬,則 A 還 B 800 萬,剩 200 萬
    • 若此時 C 說 A 父欠 400 萬,則 A 應還 1000x(400/(400+800)) = 333.33 萬,A 除了把遺產剩下的 200 萬還給 C,還要自掏腰包還 333.33 萬
    • 若此時 D 說 A 父欠 300 萬,則 A 應還 1000x(300/(400+800+300)) = 200 萬,A 此時已經沒有剩下的遺產,因此要自掏腰包還 300 萬
    • 法院清算
    • 繼承人在期限內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並辦理遺產債務清算
    • 例如 A 從父親繼承 1000 萬,若此時只有 B 「申報債權」說 A 父欠 800 萬,則 A 還 B 800 萬,剩 200 萬
    • 若之後 C 說 A 父欠 400 萬,則 A 應還 1000x(400/(400+800)) = 333.33 萬,但 A 只剩下遺產 200 萬,因此還 200 萬即可,不用再自掏腰包
    • 若再之後 D 說 A 父欠 400 萬,此時 A 已經沒有遺產了,不必再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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